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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设法(設法)  拼音:shè fǎ
筹划方法,想办法。《红楼梦》第六四回:「如若见林妹妹伤感,再设法开解,既不至使其过悲,而哀痛稍伸,亦不致抑郁致病。」《文明小史》第三八回:「务必设法解散,千万不可滋事。」
《漢語大詞典》:置法
立法;执法。礼记·表记:“君子议道自己,而置法以民。”管子·八观:“置法出令,临众用民。” 南朝 梁 任昉 《奏弹曹景宗》:“ 魏武 置法,案以从事。”
分類:立法执法
《國語辭典》:立法  拼音:lì fǎ
制定法律。《汉书。卷二三。刑法志》:「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儒林外史》第三四回:「小弟为朝廷立法:人生须四十无子,方许娶一妾。」
《國語辭典》:建极(建極)  拼音:jiàn jí
语本《书经。洪范》:「皇建其有极。」因人君为民之主,故当先自立其大中之道为极则,方能以之教民。后乃以帝王登位为「建极」。如:「汉高祖建极。」
《漢語大詞典》:作程
(1).作楷模、典范。 汉 蔡邕 《陈太丘碑文》:“含光醇德,为士作程。”
(2).立法度,做准则。文选·陆倕〈新刻漏铭〉:“配皇等极,为世作程。” 李善 注:“吕氏春秋曰:‘后世以为法程。’ 高诱 曰:‘程,度也。’”
《国语辞典》:三读(三读)  拼音:sān dú
立法机构议决法案的程序。即一读会、二读会和三读会。法案经三读表决通过后即完成立法程序。
《漢語大詞典》:时宪(時憲)
(1).书·说命中:“惟天聪明,惟圣时宪。” 孔 传:“宪,法也。言圣王法天以立教。”谓以天为法建立法制。后称当时的教令为时宪。艺文类聚卷三六引 晋 潘岳 《许由颂》:“通於时宪,顷匡不盈。”
(2).即时宪历。清史稿·时宪志一:“ 睿亲王 言:‘宜名《时宪》,以称朝廷宪天乂民至意。’”参见“ 时宪历 ”。
《漢語大詞典》:时宪历(時憲曆)
历法名。制定于 明 末, 清 顺治 二年(1645年)颁行,正式采用定气注历。这是我国历法史上第五次(即最后一次)大改革。 清 曹寅 《十月朔后陶雪蓬返櫂戏呈》诗:“内府旧分《时宪历》,水曹新饯祭餘羊。”
《國語辭典》:五院  拼音:wǔ yuàn
1.现代政治中指中央政府的统治权分别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加以行使。
2.古代政治指唐以后的官制,称监察、殿中、侍御史、中丞、大夫为「五院」。
《漢語大詞典》:提象
本谓人君观天象而立法治国,引申指即帝位。左传·昭公十七年“凤鸟氏,歷正也” 唐 孔颖达 疏:“《河纪》云:‘ 尧 即政七十年,凤皇止庭。 伯禹 拜曰:昔 帝轩 提象,凤巢阿阁。’” 唐 元稹 《镇圭赋》:“自天有命,非因桐叶而封 唐 ;提象握机,故配土行而执镇。”旧唐书·礼仪志二:“ 永徽 二年敕曰:‘上玄幽赞,处崇高而不言;皇王提象,代神功而理物。’”
《漢語大詞典》:捐灰
弃灰。 商鞅 立法,弃灰于道者受刑。后因以“捐灰”为典,指刑罚荷刻。《文选·潘岳〈西征赋〉》:“简良人以自辅,谓 斯 忠而 鞅 贤。寄苛制於捐灰,矫 扶苏 於朔边。” 李善 注:“ 商君 之法,刑弃灰於道者。”
《漢語大詞典》:错法(錯法)
设立法度,推行法制。错,通“ 措 ”。《商君书·错法》:“臣闻古之明君,错法而民无邪。”韩非子·八说:“错法以道民也而又贵文学,则民之所师法也疑。”
《國語辭典》:母法  拼音:mǔ fǎ
被奉为模范的法律。相对于子法而言,子法即从母法出。
《漢語大詞典》:五院制
孙中山 提出的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制度。按照这个制度,中央政府分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各自独立,分别行使职权,都对国民大会负责。
《国语辞典》:三权宪法(三权宪法)  拼音:sān quán xiàn fǎ
采取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原则的宪法。如《法国第一共和宪法》及《美国联邦宪法》,即其著例。
《国语辞典》:立法程序  拼音:lì fǎ chéng xù
制定法律的程序。广义包括立法、制用及监督的程序,狭义专指法案的处理程序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