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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续上)
科贬
连科
桂科
科徵
科法
科比
科斗文
危科
起科
科约
科税
科品
科卖
科令
科例
《漢語大詞典》:科贬(科貶)
贬谪处罚。旧唐书·食货志上:“如限满后有违犯者,白身人等宜付所司,决痛杖一顿处死。其文武官及公主等,并委有司闻奏,当重科贬。”
分類:贬谪处罚
《漢語大詞典》:连科(連科)
(1).谓科举考试连续中式。 唐 元稹 《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连科者进速,累捷者位高。”《石点头·郭挺之榜前认子》:“ 郭梓 领命,昼夜兼行,赶到 韶州 ,报知母亲説:‘父亲已连科中了进士。’”
(2).指连续几届科试。 清 蒲松龄 《求科试广额呈》:“往年旧额取至五十餘名,自 康熙 年减至三十五名,遂使闔邑人才,半阻於进取,连科甲第,多出於遗才。”
《漢語大詞典》:桂科
唐 人称科举及第为折桂或登科,省称“桂科”。 唐 李商隐 《为东川崔从事福谢辟并聘钱启》:“仰观莲幕,俯度桂科,卵翼不自他们,顶踵实非己物。” 唐 杜荀鹤 《辞郑员外入关》诗:“男儿三十尚蹉跎,未遂青云一桂科。” 唐 黄滔 《司直陈公墓志铭》:“江山之秀钟乎人,纯孝高节并其身,掬兹二美,摛为雄文,以之登桂科。”参见“ 桂林一枝 ”。
《國語辭典》:桂林一枝  拼音:guì lín yī zhī
桂林,月中的桂树。桂林一枝比喻才能优异、出类拔萃。《晋书。卷五二。郤诜传》:「臣举贤良对策,为天下第一,犹桂林之一枝,昆山之片玉。」
《漢語大詞典》:科徵
亦作“ 科征 ”。 征收赋税。 元 刘祁 归潜志卷七:“又或故旧同道之家有科徵,必先督促不少贷。” 明 杨基 《桂林》诗:“时有 苗 人与 猺 女,负薪输布事科征。”
分類:征收赋税
《漢語大詞典》:科法
(1).法令;宗教戒律。三国志·魏志·明帝纪“ 诸葛亮 围 陈仓 ” 裴松之 注引 三国 魏 鱼豢 《魏略》:“ 亮 围 陈仓 ,使 昭 乡人 靳详 於城外遥説之, 昭 於楼上应 详 曰:‘ 魏 家科法,卿所练也,我之为人,卿所知也,我受国恩多而门户重,卿无可言者,但有必死耳。’” 唐 赵璘 因话录·角:“ 衡山 周混沌 ……自幼入道,科法清严,今为 南岳 首冠。”
(2).指科举取士之法。宋史·选举志一:“若谓科法已善,则未也。今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科法败坏人材,致不如古。”
《漢語大詞典》:科比
谓附具事例,援引律令条文,类推比较。后汉书·桓谭传:“今可令通义理,明习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 李贤 注:“科谓事条,比谓类例。”
《國語辭典》:科斗文  拼音:kē dǒu wén
周代的古文字。参见「蝌蚪文」条。
分類:科斗文字
《漢語大詞典》:危科
高科。科举名登前列。《剪灯馀话·贾云华还魂记》:“吾弟聪明才智,早掇危科。”参见“ 危第 ”。
《漢語大詞典》:危第
高第。 宋 叶适 《题潘彦庶〈群书辨正〉》:“ 潘彦庶 少有五色笔,本州亟荐送,使只用三场之巧,久当取危第,官职惟意所择尔。”
分類:高第
《漢語大詞典》:起科
谓对农田计亩征收钱粮。 明 蒋一葵 《长安客话·良乡行》:“ 良乡 疆域甚狭,復有军屯者三,宫勋子粒十二,山水衝没者七,起科地不满三千顷,而民无后占者仅六百丁,其实不及大县一里。”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地亩大小:“国初有奉旨开垦永不起科者,有因洿下鹻薄而无粮者,今一概量出作数。”清史稿·圣祖纪一:“庚午,詔民间垦荒田亩,以十年起科。”
《漢語大詞典》:科约(科約)
规约。新唐书·李德裕传:“ 蜀 人多鬻女为人妾, 德裕 为著科约:凡十三而上执三年劳,下者五岁,及期则归之父母。”
分類:规约
《國語辭典》:科税(科稅)  拼音:kē shuì
徵收税捐。《三国演义》第三○回:「后言许攸在冀州时,尝滥受民间财物,且纵令子侄辈多科税钱粮入己。」
《漢語大詞典》:科品
(1).种类;等级。六韬·军用:“ 武王 问 大公 曰:‘王者举兵,三军器用、攻守之具,科品众寡,岂有法乎?’”后汉书·济南王康传:“ 永元 初,国傅 何敞 上疏諫 康 曰:‘……出入进止,宜有期度;舆马臺隶,应为科品。’”
(2).法制,定规。后汉书·党锢传·刘祐:“ 祐 移书所在,依科品没入之。” 王先谦 集解引 惠栋 曰:“科品,谓科条品制也。”
《漢語大詞典》:科卖(科賣)
政府依法专卖。 宋 苏舜钦 《两浙路转运使司封郎中王公墓表》:“时岁旱虫孽,近甸艰食,中出縑帛五十万,科卖民间,取貲以市粟。” 宋 戴埴 鼠璞·盐法:“ 绍兴 用 何溥 请禁科卖仓盐, 高宗 曰:盐虽居民间常用之物,科卖则为大害。”续资治通鉴·宋孝宗乾道四年:“ 福建路 建 、 剑 、 汀 、 邵武 四州军,科卖官盐,骚扰民户,可将本路钞盐尽罢。”
《國語辭典》:科令  拼音:kē lìng
指传统法中的法令与律条。《后汉书。卷四。孝和帝纪》:「勿因科令,加虐羸弱。」《三国志。卷二一。魏书。王卫二刘傅传。刘劭》:「徵拜骑都尉,与议郎庾嶷、荀诜等定科令,作新律十八篇,著律略论。」《晋书。卷三○。刑法志》:「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分類:法令律条
《漢語大詞典》:科例
犹条例。汉书·何武传:“欲除吏,先为科例以防请託。”南史·顾顗之传:“论妻伤夫,五岁刑,子不孝父母,子弃市,并非科例。”
分類: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