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香山社
即香火社。因 香山居士 ( 唐 诗人 白居易 别号)曾参与,故名。 明 高启 《和王耕云与愚庵倡和诗》之二:“谁知解綬东归客,亦是香山社里人。”参见“ 香火社 ”。
《漢語大詞典》:香火社
(1).佛教徒的结社。以“香火”名社,盖取“香火因缘”之意。 唐 白居易 《唐江州兴果寺律大德凑公塔碣铭》:“本结菩提香火社,共嫌烦恼电泡身。”《旧唐书·白居易传》:“ 会昌 中,请罢太子少傅,以刑部尚书致仕,与 香山 僧 如满 结香火社。”
(2).泛指志同道合者的结盟。 宋 林光朝 《次韵贺丘国镇致仕》:“解后却成香火社,好将诗句细商量。”参见“ 香火因缘 ”。
(2).泛指志同道合者的结盟。 宋 林光朝 《次韵贺丘国镇致仕》:“解后却成香火社,好将诗句细商量。”参见“ 香火因缘 ”。
《漢語大詞典》:社主
(1).古谓社稷之神。《管子·侈靡》:“夫事左中国之人,观危国过君而弋其能者,岂不几於危社主哉!”《史记·封禅书》:“於 杜 亳 有三社主之祠、 寿星祠 。”《史记·封禅书》:“ 秦 巫,祠社主、 巫保 、 族纍 之属; 荆 巫,祠 堂下 、 巫先 、 司命 、 施糜 之属。” 司马贞 索隐:“社主,即上文三社主也。”
(2).古谓土地神的神主。 清 王鸣盛 《蛾术编·说制七·社主》:“《淮南·齐俗训》云:‘ 有虞氏 社用土, 夏后氏 社用松, 殷 人社用石, 周 人社用栗’,《五经异义》云‘《论语》“ 夏后氏 以松, 殷 人以柏, 周 人以栗”,谓社主也。’”按,《淮南子·齐俗训》“ 殷 人之礼其社用石” 高诱 注:“以石为社主也。”
(2).古谓土地神的神主。 清 王鸣盛 《蛾术编·说制七·社主》:“《淮南·齐俗训》云:‘ 有虞氏 社用土, 夏后氏 社用松, 殷 人社用石, 周 人社用栗’,《五经异义》云‘《论语》“ 夏后氏 以松, 殷 人以柏, 周 人以栗”,谓社主也。’”按,《淮南子·齐俗训》“ 殷 人之礼其社用石” 高诱 注:“以石为社主也。”
《骈字类编》:一社
晋书礼志:挚虞奏:臣按祭法,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周礼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又曰以血祭社稷,则太社也。又曰:封人掌设王之,社壝。又有军旅宜乎社,则王社也。太社为群姓祈报,祈报有时,主不可废,故凡被社衅鼓,主奉以从是也。此皆二社之明文,前代之所尊。以尚书召诰社于新邑,三牲,各文,诗称乃立冢土,无两社之文,故废帝社,惟立太社。诗、书所称,各指一事,又皆在公旦制作之前,未可以易周礼之明典,祭法之正义。前改建庙社,营一社之处,朝议斐然,执古匡今。世祖武皇帝躬发明诏,定二社之义,以为永制。宜定新礼,从二社。诏从之。 宋史兵志:见一保下。
分类:一社
《骈字类编》:右社
周礼考工记:匠人见后市下。 陈襄咸阳宫赋见后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