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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监誓(監誓)
(1).监察宣誓仪式。 郭沫若 《北伐途次》二七:“后来在 武昌 下游的铁路工程处成军的时候, 唐 邓 和我去监誓,各人作过一般训话。” 唐人 《金陵春梦》第三十回:“ 贵州省 民、财、教、建四厅厅长……就职之日,由 吴稚暉 监誓。”
(2).监察宣誓的人。 李宗仁 《回忆录》第六五章:“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一,国府举行总理纪念周。由 居正 担任监誓,我便在纪念周上举行一个简单的仪式,就任代总统。”
《漢語大詞典》:右都御史
官名。明代都察院(国家的监察机关)的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例如:南京右都御史。——·张廷玉《明史》
《漢語大詞典》:豸补(豸補)
旧时监察、执法等官员所穿的官服。其前胸、后背缀有金线或采丝绣成的补子,图形为獬豸,故称。警世通言·赵春儿重旺曹家庄:“忽一日, 可成 入城,撞见一人,豸补银带,乌纱皂靴,乘舆张盖而来,僕从甚盛。”
《漢語大詞典》:五院制
孙中山 提出的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制度。按照这个制度,中央政府分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各自独立,分别行使职权,都对国民大会负责。
《国语辞典》:审核红皮书(审核红皮书)  拼音:shěn hé hóng pí shū
监察院审计部所提出的中央政府总决算的审核报告。
《国语辞典》:不逮捕特权(不逮捕特权)  拼音:bù dài bǔ tè quán
宪法上规定在会期中,除现行犯外,警方不得逮捕或拘禁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目的在避免因被补人员不能行使职权,而影响开会或决议人数。
《国语辞典》:监察院审计部(监察院审计部)  拼音:jiān chá yuàn shěn jì bù
中央政府的行政机关之一,隶属于监察院。行使审计权,掌理审核、考核、稽察、核定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的财务及会计事务。设有五个厅、审计官、覆审室等。
《国语辞典》:弹劾权(弹劾权)  拼音:tán hé quán
凡违法失职的公职人员,监察院得行使其职权,提出控诉,以监督其行为的权利,称为「弹劾权」。
《国语辞典》:调查权(调查权)  拼音:diào chá quán
监察院为行使同意、弹劾、纠举等职权时,由监察委员持监察證或派员持调查證,赴行政院及各部会等机关、部队或公私团体,调查档案、册籍或其他有关文件,以查明事实真相的一种职权。
《国语辞典》:纠举权(纠举权)  拼音:jiū jǔ quán
监察院的职权之一。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监察委员认为公务人员有违法或失职行为,应先予以停职或做其他紧急处分时,得经监察委员提议、审查及决定,以书面向其主管长官或上级长官提出纠举案。
《国语辞典》:纠正权(纠正权)  拼音:jiū zhèng quán
监察院的职权之一。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监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会的工作,分设若干委员会,调查一切施政,注意其是否违法或失职。若委员会认为其有违法或失职行为时,得经各有关委员会的审查及决议,向行政院或有关部会提出纠正案,促其注意改善。
《国语辞典》:监察权(监察权)  拼音:jiān chá quán
政府五种治权之一,即监察官吏之权。在国父所倡的五权宪法中,与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四权并立。分弹劾权、审计权、同意权、纠举权。由监察院掌理。
《国语辞典》:同意权(同意权)  拼音:tóng yì quán
1.对他人意见可表赞同或否决的权力。如:「对于是否采购这批货品,总经理当然有同意权。」
2.特指宪法上的程序。监察院对总统提名的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及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所为之同意不同意的权力。
《國語辭典》:风闻言事(風聞言事)  拼音:fēng wén yán shì
把传闻的事情向上级报告。《京本通俗小说。错斩崔宁》:「也有一班妒忌魏生少年登高科的,将这桩事只当做风闻言事的小小新闻,奏上一本。」
《漢語大詞典》:风宪官(風憲官)
指监察执行法纪的官吏。明史·刑法志一:“初詔内外风宪官,以讲读律令一条,考校有司。”《六部成语·吏部》:“风宪官。”注:“风闻奏事执掌法度之官,即御史也。” 章炳麟 《官制索隐》:“今时司法者,有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按察司;行政者,有布政司、知府、知州、知县。此一官而用定名者也。然自其相联相属言之,则前者皆可云风宪官,后者皆可云地方官。”参见“ 风宪 ”。
《國語辭典》:风宪(風憲)  拼音:fēng xiàn
1.风纪法度。《后汉书。卷一○。皇后纪上。序》:「爰逮战国,风宪逾薄,适情任欲,颠倒衣裳。」
2.掌管风纪的官吏。唐。张谓 送韦侍御赴上都诗:「天朝辟书下,风宪取才难。」
3.比喻庄严。明。汤显祖《还魂记》第五二出:「到长安日边,果然风宪,九街三市排场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