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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田制
关于农田的制度。周礼·地官·掌节“道路用旌节” 唐 贾公彦 疏:“乡之田制与遂同,故知旌节是乡遂大夫所授也。”宋史·食货志上一:“其田制为三品:以膏沃而无水旱之患者为上品,虽沃壤而有水旱之患、埆瘠而无水旱之虑者为中品,既埆瘠復患於水旱者为下品。上田人授百亩,中田百五十亩,下田二百亩,并五年后收其租,亦只计百亩,十收其三……餘悉蠲其课。”清史稿·食货志一:“田制:曰官田。初设官庄,以近畿民来归者为庄头,给绳地,一绳四十二亩。”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四章第一节:“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现的 吐蕃 文中,有一则关于田制的记载。”
《漢語大詞典》:井田制
即井田。 翦伯赞 《中国史纲要》第三章第一节:“古文献上说, 周 代实行过井田制……井田制的主要内容是把土地划分为方块,井田之中,有公田,也有私田。分得私田的农奴或野人要无偿地耕种公田,养活土地所有者。”详“ 井田 ”。
《國語辭典》:井田  拼音:jǐng tián
1.周代授田之法。以地一方里画成九区,由八家各占百亩,称为私田,中间百亩为公田,因形如井字,故称为「井田」。
2.泛指田地。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归心》:「岂令罄井田而起塔庙,穷编户以为僧尼也?」
《國語辭典》:均田制  拼音:jūn tián zhì
由于东汉末年战乱频仍,人民流离,户口锐减,土地逐渐集中于少数大地主和权势之家。北魏孝文帝为了制止地主强豪的兼并而实行「均田制」。即男夫十五岁以上受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又给桑田男夫一人二十亩,身终不还。其后北齐、隋、唐均沿用此制而稍有变革。
《漢語大詞典》:占田制
晋初限制土地占有量的制度。西晋时为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负担,于公元280-289年间规定男子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各级官员按品级高低占五十顷至十顷不等。但制度无法真正实施。
《国语辞典》:井田制度  拼音:jǐng tián zhì dù
周代的土地制度。参见「井田」条。
《国语辞典》:二田制  拼音:èr tián zhì
欧洲中古时代,农人将耕地分为二区,每区隔年耕种,以休养地力的农耕制度。
《国语辞典》:屯田制  拼音:tún tián zhì
汉代以来,政府利用军队或农民垦种土地,徵取收成做为军饷的制度。分军屯、民屯、商屯。《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屯田之制。曰军屯,曰民屯。太祖初,立民兵万户府,寓兵于农,其法最善。」
《國語辭典》:世业(世業)  拼音:shì yè
1.世代相传的事业。汉。班固〈幽通赋〉:「岂荼身之足殉兮,违世业之可怀。」三国魏。曹植赠徐干〉诗:「志士营世业,小人亦不闲。」
2.先代所遗留的产业、财产。《南史。卷三二。列传。张邵》:「箪食瓢饮,不觉不乐。但世业清贫,人生多待。」唐。白居易 自河南经乱关内阻饥兄弟离散各在一处因望月有感诗:「时难年饥世业空,弟兄羁旅各西东。」
3.当今世上的事务。《资治通鉴。卷六五。汉纪五十七。献帝建安十三年》:「今为君计,莫若遣腹心自结于东,以共济世业。」
《分类字锦》:经野(经野)
周礼:遂人以土地之图经田野。疏:遂人以土地之图据以经界其田野。
周礼:体国经野。
分类:郊野田制
《分类字锦》:请射(请射)
宋史食货志:绍兴三年。户部言百姓弃产。已诏二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射。及充职田者。并听归业。
分类:田制
《分类字锦》:植木
宋史食货志: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
分类:田制
《分类字锦》:有瓜
诗:中田有庐,疆埸有瓜。注:中田,田中也。农人作庐焉,以便其事,于其畔上种瓜。
分类:田制
《分类字锦》:住卖(住卖)
宋史食货志:淳熙六年,诏诸路转运、常平司,凡没官田、营田、沙田、沙荡之类,复括数卖之。绍熙四年,以臣僚言住卖。
分类:田制
《分类字锦》:市田
宋史食货志:仁宗初,禁近臣置别业京师及寺观,毋得市田。
分类:田制
《分类字锦》:问邻(问邻)
文献通考:绍圣元年,臣僚言:元祐敕典卖田宅,遍问四邻,乃于贫而急售者有害。乞用熙宁元丰法,不问邻以便之。应问邻者,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户内,与所断田宅接者,仍限日以节其迟。
分类: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