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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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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续上)
夫田
田方
还地
丘井
隔县
十害
税簿
越畔
墙桑
神腴
回给
立峰
识石
露田
制素
《漢語大詞典》:
夫田
(1).古代有计口受田制度。一夫所受之田,谓之夫田。
《
后汉书·仲长统传
》
:“限夫田以断并兼,定五刑以救死亡。”
(2).指计口受田制度。 清
曹寅
《东皋草堂记》
:“国家奠畿辅之重,鉴前 明 府卫之弊,因 盛京 夫田之制,得寓兵於农之法。”
分類:
计口
受田
田制
制度
一夫
《漢語大詞典》:
田方
宋神宗 熙宁 五年颁行方田制;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按地之肥瘠分五等以定其税。田方,一方之田。
《
宋史·食货志上二
》
:“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埄,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参见“ 方田法 ”。
分類:
田方
宋神宗
熙宁
五年
颁行
行方
方田
田制
东西南北
《漢語大詞典》:
方田法
宋 王安石 所行新法之一。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根据土质肥瘠分等定税。
《
宋史·食货志上二
》
:“ 神宗 患田赋不均, 熙寧 五年重修定方田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
分類:
王安石
新法
东西南北
《分类字锦》:
还地(还地)
唐书食货志:初,永徽中,禁买卖世业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
分类:
田制
《國語辭典》:
丘井
拼音:
qiū jǐng
1.古代划分田地的单位。一丘分为十六井,一井面积九百亩。《管子。小匡》:「陵陆丘井田畴均,则民不惑。」《宋史。卷三八一。范如圭传》:「画为丘井,仿古助法,别为科条。」
2.乡野、田园。《魏书。卷六四。列传。张彝》:「使魏代所采之诗,不堙于丘井,臣之愿也。」《旧唐书。卷一九。懿宗本纪》:「编氓失业,丘井无人,桑柘枌榆,鞠为茂草。」
3.乾枯的井。佛家常用以比喻年老而不堪劳动之身。南朝梁。
沈约
〈
千僧会愿文
〉:「丘井易沦,终漂沉于苦岸。」宋。
苏轼
〈
送参寥师
〉诗:「颇怪浮屠人,视身如丘井。」
分類:
乡村
田制
枯井
乡邑
佛家
家常
不堪
九百
《分类字锦》:
隔县(隔县)
文献通考:唐制,诸给口分田,务从便近,不得隔越。若州县改易,及他境犬牙相接者,听依旧受。其城居之人,本县无田,听隔县受。
分类:
田制
《分类字锦》:
十害
宋史食货志:绍兴十二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上谓宰执曰:椿年之论,颇有条理。
分类:
田制
《分类字锦》:
税簿(税簿)
宋史食货志:绍兴十三年,以民田不上税簿者没官,税簿不谨书者罪官吏。
分类:
田制
《分类字锦》:
越畔
杜氏通典:后魏孝文太和九年,诏均给天下人田,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
分类:
田制
《分类字锦》:
墙桑(墙桑)
孟子: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
分类:
田制
《分类字锦》:
神腴
旧唐书韦景骏传:神龙中,累转肥乡县令。县北界漳水,连年泛溢,旧堤迫近水漕,虽脩筑不息,而漂流相继。景骏审其地势,拓南数里,因高筑堤,瀑水至堤南以无患。水去而堤北,称为神腴田。
分类:
田制
《分类字锦》:
回给(回给)
册府元龟唐田制:其除名者,依口分例给,自外及有赐田者并追。若当家之内有官爵及少口分应受者,并敢回给,有剩追收。
分类:
田制
《分类字锦》:
立峰
见上注。
分类:
田制
《分类字锦》:
识石(识石)
宋史食货志:宝祐元年,史馆校勘黄国面对。围田自淳熙十一年,识石者当存之,复围者合权其利害轻重而为之存毁。其租或归总所,或隶安边所,或分隶诸郡。
分类:
田制
《漢語大詞典》:
露田
北魏 田制,有露田、桑田、麻田之别。种谷物之田谓之“露田”。
《
魏书·食货志
》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 章炳麟
《訄书·定版籍》
:“今之大法,自池、井、海、堧有盐而外,露田稻冣长,黍稷粱麦各有品也。居宅与树蓺之地次之。” 李大钊
《土地与农民》
一:“﹝ 北魏 孝文帝 均田法﹞均田法的大要是把田地分为露田与桑田二类……露田,即种谷的田。”
分類:
田制
桑田
《分类字锦》:
制素(制素)
文献通考:周显德五年。赐诸道均田诏。先是上因览元稹长庆集。见在同州所上均田表。因令制素成图。直考其事。以便观览。编赐诸道。议均定民租。至是乃诏行之。
分类:
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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