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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续上)
天心正法
无法可施
万法唯识
威玛宪法
违警罚法
委任立法
战犯法庭
正法直度
中立法规
执法不阿
直接立法
正身明法
治安法庭
中法战争
指数法则
《国语辞典》:天心正法  拼音:tiān xīn zhèng fǎ
俗传道家一种除祟捉妖的法术。《清平山堂话本。洛阳三怪记》:「我行天心正法,专一要捉邪祟。」
《国语辞典》:无法可施(无法可施)  拼音:wú fǎ kě shī
一筹莫展,想不出办法来应付。《儒林外史》第五二回:「承假一项,久应奉还,无奈近日又被一个人负骗,竟无法可施。」
《国语辞典》:万法唯识(万法唯识)  拼音:wàn fǎ wéi shì
佛教瑜伽行派的基本主张。谓一切现象都是心识的转化变现。所以现象是虚幻,只有心识是真实有。镇州临济慧照禅师语录:「三界唯心,万法唯识,所以梦、幻、空花,何劳把捉。」
《国语辞典》:威玛宪法(威玛宪法)  拼音:wēi mǎ xiàn fǎ
西元一九一九年,德国在威玛制定的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有详细的规划。
《国语辞典》:违警罚法(违警罚法)  拼音:wéi jǐng fá fǎ
为规定违警行为与其罚则之法。亦即国家为防止危害,确保社会安宁秩序,维持善良风俗等目的,依警察权的作用,对人民的行为,规定何者为违警、依何种程序处罚、如何处罚的法律。现已被社会秩序维护法所取代。
《国语辞典》:委任立法  拼音:wěi rèn lì fǎ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授权行政机关发布命令,以补充法律。也称为「行政立法」。
《国语辞典》:战犯法庭(战犯法庭)  拼音:zhàn fàn fǎ tíng
专为审判战犯所设立的国际法庭。国际战犯法庭有权指控某些组织、团体或个人的罪行,并加以审判,而被告也有事先获得起诉书副本及聘请辩护律师等权利。历史上最著名的战犯法庭成立于西元一九四五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大审(Nuremberg trials),主要的审判对象为德国纳粹分子,可惜因缺乏先例及审判过程的公平性受到质疑,故此一案例并未得到一致认同。
《国语辞典》:正法直度  拼音:zhèng fǎ zhí dù
严明法律制度。《管子。版法》:「正法直度,罪杀不赦。杀僇必信,民畏而惧。」
《国语辞典》:中立法规(中立法规)  拼音:zhōng lì fǎ guī
明定当某些国家发生战争时,宣告中立的国家所应尽的义务及应享的权利之法规。主要包含西元一八五六年发表的巴黎宣言、一九○七年订定的海牙第五公约及第十三公约。其中对中立国最大的保障为各交战国不得侵略中立国的领土、领海、领空,及不得以其为活动基地或进行战斗。
《国语辞典》:执法不阿(执法不阿)  拼音:zhí fǎ bù ē
执法公正无所偏袒。如:「法官须执法不阿,以实现社会之正义公理。」《明史。卷一三八。周祯列传》:「洪武九年擢刑部侍郎,执法不阿,为御史大夫陈宁所忌,坐事死贬所。」
《国语辞典》:直接立法  拼音:zhí jiē lì fǎ
公民直接制定法律与否决法律的立法制度,也称为「公民投票」。相对于间接立法。
《国语辞典》:正身明法  拼音:zhèng shēn míng fǎ
端正己身,严明法纪。《晋书。卷六。元帝纪》:「二千石令长当祗奉旧宪,正身明法,抑齐豪强,存恤孤独,隐实户口,劝课农桑。」
《国语辞典》:治安法庭  拼音:zhì ān fǎ tíng
专门审理流氓案件的机构。由于流氓的行为不一定构成刑责,因此无法归于刑事庭管辖,所以治安法庭便应此需而设立。经治安法庭的推事认定是流氓后,便可裁定感训处分。
《国语辞典》:中法战争(中法战争)  拼音:zhōng fǎ zhàn zhēng
清光绪十年(西元1884),中国和法国因安南事件所引起的战役。次年议和,订立中法天津和约,越南自此沦为法国的殖民地。也称为「甲申之役」。
《国语辞典》:指数法则(指数法则)  拼音:zhǐ shù fǎ zé
1.数学上乘方数相乘除,其指数变化有一定的规律,由此所归纳出的定则,称为「指数法则」。通常指数法则有三个基本定理:(1)同底的乘方数相乘除,其指数须相加减。如:〔(X的二次方)乘(X的三次方)〕等于(X的五次方);〔(X的三次方)除以(X的二次方)〕等于(X的一次方)。(2)乘方数的乘方数,其指数须相乘。如:〔(X的二次方)的三次方〕等于(X的六次方)。(3)两数相乘除的乘方,等于两乘方数的相乘除。如:〔(X乘Y)的二次方〕等于〔(X的二次方)〕乘(Y的二次方);〔(X除Y)的二次方〕等于〔(X的二次方)除(Y的二次方)〕。
2.指认一函数为指数函数的定律,也称为「指数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