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府拾遗 冬韵》:法共
周礼:酒正:凡祭祀,以法共五齐三酒,以实人尊。
《漢語大詞典》:考课法(考課法)
考核、鉴别官吏优劣的法令。《汉书·京房传》:“宜令百官各试其功,灾异可息。詔使 房 作其事。 房 奏考功课吏法。”《三国志·魏志·卢毓传》:“帝纳其言,即詔作考课法。”《宋史·选举志六》:“州县於进丁、入老,收落失实,以故课役不均,皆守令弛职,可申严《考课法》。”参见“ 考课 ”。
《漢語大詞典》:考课(考課)
按一定的标准对官吏的政绩进行考核,以决定其升降赏罚。 章炳麟 《国故论衡·论式》:“ 晋 世 杜预 议攷课, 鎦毅 议罢九品中正……皆可谓综覈事情矣。”
(1).检查收成。《国语·周语上》“耨穫亦於籍” 三国 吴 韦昭 注:“言王亦至於籍考课之。” 汪远孙 《国语发正》:“《孟子》:‘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考课,即省敛也。”
(2).指征敛的优等。 唐 白居易 《杜陵叟》诗:“长吏明知不申破,急敛暴徵求考课。”
(3).按一定标准考核官吏优劣,分别等差,决定升降赏罚,谓之“考课”。《东观汉记·张酺传》:“﹝刺史﹞考课众职。”《三国志·魏志·夏侯玄传》:“自长以上,考课迁用,转以能升。”《旧唐书·职官志二》:“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善状之外,有二十七最。” 明 丘浚 《大学衍义补·正百官严考课之法》:“本朝以百官考课之法,属之吏部,内外官皆以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始行黜陟之典,是则 有虞 之制也。”
(4).指考核学生的成绩。《新唐书·选举志上》:“吏民子弟学艺者,皆送于京学,为设考课之法。”
(1).检查收成。《国语·周语上》“耨穫亦於籍” 三国 吴 韦昭 注:“言王亦至於籍考课之。” 汪远孙 《国语发正》:“《孟子》:‘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考课,即省敛也。”
(2).指征敛的优等。 唐 白居易 《杜陵叟》诗:“长吏明知不申破,急敛暴徵求考课。”
(3).按一定标准考核官吏优劣,分别等差,决定升降赏罚,谓之“考课”。《东观汉记·张酺传》:“﹝刺史﹞考课众职。”《三国志·魏志·夏侯玄传》:“自长以上,考课迁用,转以能升。”《旧唐书·职官志二》:“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善状之外,有二十七最。” 明 丘浚 《大学衍义补·正百官严考课之法》:“本朝以百官考课之法,属之吏部,内外官皆以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始行黜陟之典,是则 有虞 之制也。”
(4).指考核学生的成绩。《新唐书·选举志上》:“吏民子弟学艺者,皆送于京学,为设考课之法。”
《漢語大詞典》:廉法
亦作“ 廉灋 ”。 清廉守法。《周礼·天官·小宰》:“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羣吏之治……五曰廉灋。” 郑玄 注:“法,守法不失也。” 唐 元稹 《唐故福建等州都团练观察处置使赠左散骑常侍裴公墓志铭》:“在 华 时,会刺史故相 郢 将至,旧法尽取行器於人,公不取给,官司所有粗陈之。其他廉法不挠皆称是。”参见“ 廉善 ”。
《漢語大詞典》:廉善
清廉而政绩优异。《周礼·天官·小宰》:“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羣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郑玄 注:“听,平治也,平治官府之计有六事。弊,断也。既断以六事,又以廉为本。善,善其事有辞誉也。”按,廉善……廉辨之‘廉’均应作‘察’字解,义为考察、查访。见 清 黄生 《义府·廉》。然旧训沿用已久,不可废。 唐 元稹 《邵常政内侍省内谒者监》:“或扈从於艰难之际,或服勤著廉善之名。宜序班资,用优阶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