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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续上)
法王
如法
心法
不法
一法
法当
条法
法轮
犯法
师法
法驾
军法
法天
司法
违法
《國語辭典》:法王  拼音:fǎ wáng
1.佛陀。旧称佛为法王。《大方广佛华严经。卷二。世间净眼品第一之二》:「众生种种恐怖苦,法王智光悉救济。」
2.道教称天尊。
3.称罗马教皇。
《漢語大詞典》:如法
(1).谓按法律或方法办理。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长 当弃市,臣请论如法。” 宋 周密 齐东野语·经验方:“偶药笈有少许,即授之,俾如法用。”
(2).守法;守规矩。 唐 白居易 《归田》诗之一:“不如归山下,如法种春田。” 沙汀 《淘金记》二十:“‘那你又误会了,’他急急的分辩,‘ 龙哥 倒是很如法的!’” 周立波 《山乡巨变》下三:“‘ 谢庆元 呢,好了一点吗?’讲完了故事, 李月辉 又提起这个。‘一时很难变得蛮如法。’ 刘雨生 说得实际而委婉。”
(3).得法;适宜。 金 董解元 《西厢记诸宫调》卷五:“多娇女,映月来,结束得极如法。” 清 洪升 《长生殿·驿备》:“锹鐝手中拿,挖掘要如法。莫教侵玉体,仔细拨黄沙。”
(4).越发,更是。《水浒传》第四七回:“惟有一个女儿最英雄,名唤 一丈青 扈三娘 ,使两口日月双刀,马上如法了得。”
《國語辭典》:心法  拼音:xīn fǎ
1.宋儒指传心养性的方法。宋。朱熹〈中庸章句。序〉:「此篇乃孔门传授心法,子思恐其久而差也,故笔之于书,以授孟子。」
2.禅宗称禅师不经由语言、文字的方式所授予弟子的佛法。唐。李华〈润州天乡寺故大德云禅师碑〉:「心法传示,为最上乘。」
3.佛教用语。将属于精神和心理层面的现象归为一类,称为「心法」。有时也专指眼、耳、鼻、舌、身、意的认识作用。
《國語辭典》:不法  拼音:bù fǎ
违反法律的意图或行为。如:「图谋不法」、「不法行为」。
《漢語大詞典》:一法
(1).统一的法令。荀子·王霸:“君者,论一相,陈一法,明一指,以兼覆之,兼炤之,以观其盛者也。”
(2).指专一地行法。韩非子·五蠹:“故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故法不败,而群官无奸诈矣。”
(3).越发;更加。 元 无名氏 《刘弘嫁婢》第一折:“这个姑夫老人家,一法老的糊突了。” 明 徐渭 《翠乡梦》第一折:“那妇人老也小,止不过十七八岁,一法生得絶样的。”
(4).一种方法。 晋 葛洪 抱朴子·杂应:“又一法,思其髮散以被身,一髮端,輒有一大星缀之。”《素问·刺志论》“入实者,右手开鍼空也;入虚者,左手闭鍼空也” 张隐庵 集注引 张兆璜 曰:“开闔者,三阳之气发于下焦。营卫者,中焦水穀之所生也。用鍼取气,在于营卫,而此篇独论气出下焦,血出中焦,候下焦所生之气,出入开闔,以行补写之法,又一法也。”
(5).佛教用语,犹言一事一物。《华严经》卷十三:“惟以一法得出离。” 唐 李邕 《岳麓寺碑》:“一法开无量之门,一音警无边之众。” 宋 范成大 《题记事册》诗:“八万四千空色界,不离一法认毘卢。”
《漢語大詞典》:法当(法當)
理应,应当。后汉书·孔融传“ 融 幼有异才” 李贤 注引《融家传》:“我小儿,法当取小者。” 宋 洪迈 《夷坚丁志·王浪仙》:“今夕二鼓后,法当有妇人告急者。”
分類:理应应当
《漢語大詞典》:条法(條法)
条例法规。 唐 韩愈 《柳州罗池庙碑》:“嫁娶葬送,各有条法。” 宋 苏辙 《龙川别志》卷上:“吾不於汝惜差遣,因汝不知条法,妄有举动,适为汝累矣。”
分類:条例法规
《國語辭典》:法轮(法輪)  拼音:fǎ lún
1.佛教用语。指佛法。佛陀说法能摧破众生的烦恼,犹如轮王的轮宝能辗摧山岳岩石,而又不停滞于一人、一处,辗转传人,有如车轮,故称为「法轮」。《大方广佛华严经》卷二:「得转法轮成熟众生方便解脱门。」
2.道家指普渡众生的清静道法。
《國語辭典》:犯法  拼音:fàn fǎ
违犯法律。《史记。卷三○。平准书》:「故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义而后绌耻辱焉。」《儒林外史》第五一回:「中书自去年进京,今年回到南京,并无犯法的事。」也作「犯科」。
《國語辭典》:师法(師法)  拼音:shī fǎ
1.效法。《书经。周官》:「俞师汝昌言。」汉。孔安国。传:「言禹功甚当,可师法。」
2.老师所传授的方法。《汉书。卷八八。胡母生传》:「唯嬴公守学不失师法。」
《國語辭典》:法驾(法駕)  拼音:fǎ jià
1.天子的车驾。《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乃奉天子法驾,迎代王于邸。」
2.道教称神仙圣家的銮驾。如:「法驾銮舆,来临法会。」
《國語辭典》:军法(軍法)  拼音:jūn fǎ
专治军人犯罪的法律。如遇战时或戒严时期,可适用于平民。
《漢語大詞典》:法天
效法自然和天道。庄子·渔父:“愚者反此,不能法天而恤於人。” 成玄英 疏:“愚迷之人反於圣行,不能法自然而造适。” 汉 荀悦 《汉纪·哀帝纪下》:“臣闻王者立三公法三光,立九卿以法天。” 清 龚自珍 《乙丙之际塾议第十七》:“规天矩地……顺阴阳,布时令,陈肃圣哲谋,教人主法天,公卿、师保、大臣之世言也。”
《國語辭典》:司法  拼音:sī fǎ
1.职官名。掌理刑法。唐代于府置法曹参军,州置司法参军,县置司法,宋沿置。元代始废。
2.一般泛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与行政等案件之审理。
《國語辭典》:违法(違法)  拼音:wéi fǎ
不守法,违背法律的规定。如:「挪用公款是违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