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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续上)
情法
中法
备法
天法
使法
铨法
一切法
法主
差法
法弊
法印
别法
仪法
平法
十法
《韵府拾遗 洽韵》:情法
宋书王弘传:御史中丞都亭侯王淮之,显居要任,邦之司直,风声噂𠴲,曾不弹举。若知而弗纠,则情法斯挠;如其不知,则尸昧已甚。
《漢語大詞典》:中法
(1).合法。《商君书·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故一·难荫异典:“ 直 抚尚书 王登联 中法死。”
《骈字类编》:备法(备法)
晋书何曾传:毌丘俭诛,子甸妻荀应坐死。其族兄顗、族父虞表丐其命,诏听离婚。荀所生女芝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诣曾乞恩曰:芝系在廷尉,顾影知命,计日备法,乞没为官婢,以赎芝命。曾腾辞上议,朝廷遂改法。
《漢語大詞典》:天法
(1).上天的法度。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奬顺天法。”大戴礼记·盛德:“所以御民之嗜慾好恶,以慎天法,以成德法也。”
(2). 太平天囯 称所定的法规。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囯·行军总要》:“倘有懦弱延玩不赶紧筑营者,按照天法究治。”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囯·安民告示》:“天法究治,凛遵毋违。”
《漢語大詞典》:使法
玩弄手法。 沙汀 《淘金记》二十:“我看背后有人使法,不然的话……”
《漢語大詞典》:铨法(銓法)
选拔、任用官吏的条例。新唐书·选举志下:“初,銓法简而任重。” 宋 叶适 《宝谟阁待制中书舍人陈公墓志铭》:“朝廷难以銓法持之,遂授太学録。”续资治通鉴·宋高宗绍兴四年:“官司文籍散佚,无所稽考,议者以为銓法最为急务。”
《漢語大詞典》:一切法
佛教称万有为一切法。亦称一切诸法。大智度论卷二:“復次一切法,略説有三种:一者有为法,二者无为法,三者不可説法。此已摄一切法。”大智度论卷二七:“何等是一切法?所谓眼色耳声鼻香舌味身触意法,是十二入名一切法。” 唐 法藏 大乘起信论义记卷中:“一切诸法唯依妄念而有差别,若离心念,则无一切境界之相。”
《漢語大詞典》:法主
佛教语。称佛。意为佛法之主。《华严经·十地品》:“圣王为大法王,具足七宝。”亦指古代僧官名。一般只管某一寺院事务。 南朝 梁 慧皎 高僧传·义解二·释道猷:“及 孝武 升位,尤相叹重,乃敕住 新安 为镇寺法主。”参阅《僧史略》卷中。
《國語辭典》:差法  拼音:chāi fǎ
1.方法、办法。元。无名氏《争报恩》第一折:「偌长的身子,则怕人看见。你低著腰把那脚抬得轻著,这等的差法,也著人教你。」
2.赋敛、征调税赋。元。马致远《汉宫秋》第一折:「你便晨挑菜,夜看瓜,春种谷,夏浇麻,情取棘针门粉壁上除了差法。」
《韵府拾遗 霁韵》:法弊
宋史张商英传:法若有弊,不可不变。杨万里文:选法之弊,在于信吏而不信官。
《國語辭典》:法印  拼音:fǎ yìn
道教指道士行法时,所用天真仙圣的印玺。如:「法印照处,魅邪灭亡。」
《国语辞典》:别法(别法)  拼音:bié fǎ
三阶教将修行方法分为普法和别法两类。别法因根基不同,分别修学,有圣贤、凡夫之分。
分类:修行行方
《漢語大詞典》:仪法(儀法)
亦作“ 仪灋 ”。 礼仪法度。晏子春秋·内篇问上三:“守于民财,无亏之以利;立于仪灋,不犯之以邪。”史记·叔孙通列传:“ 高帝 乃悉去 秦 苛仪法,为简易。” 宋 苏舜卿 《上杜侍郎启》:“然阁下为世标矩,人所仰属,坐镇藩屏,列邑承风,举动言论,播为仪法。” 清 恽敬 《书〈三国志〉后》:“然 蜀 用 汉 仪法,无志、表亦传;若 吴 魏 之制皆不传矣,此夺之至也。”
《漢語大詞典》:平法
(1).犹持法,执法。亦谓执法平正。书·立政“準人” 孔 传:“準人平法,谓士官。” 孔颖达 疏:“平法之人,谓狱官也。”《汉书·宣帝纪》:“吏务平法。” 唐 李益 《秋晚溪中寄怀大理齐司直》诗:“国典唯平法,伊人方在斯。”
(2).指公平之法。 唐 高适 《饯宋八充彭中丞判官之岭外》诗:“翠羽干平法,黄金挠直绳。”
《骈字类编》:十法
宋书历志见一位下。守护国界主陁罗尼经。复有十法。能为障碍云何为十。所谓杀生偷盗邪行妄语。两舌恶口绮语。贪嗔邪见。是名为十共大宝积经。菩萨修定复有十法。不与二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