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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审判官
审判权
数罪并罚
量刑
两审终审制
佛类词典
传法院
《國語辭典》:审判官(審判官)  拼音:shěn pàn guān
1.在法庭上负责审判的官员。一般指审判长。
2.军事演习中,称判定演习得失胜负的人为「审判官」。
《漢語大詞典》:审判权(審判權)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权力。
《國語辭典》:数罪并罚(數罪併罰)  拼音:shù zuì bìng fá
同一犯人于裁判确定前犯二种以上之罪,应分别宣告其刑,而依其所判定之刑,合并定其应执行之刑。
《國語辭典》:量刑  拼音:liàng xíng
法官审理案件时,就罪行轻重及犯罪者的动机、认罪表现,根据法律裁定刑罚。如:「被告乃自卫杀人,请法官从轻量刑。」
《漢語大詞典》:两审终审制(兩審終審制)
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传法院
【佛学大辞典】
(杂名)事物纪原引宋朝会要曰:「太平兴国五年,诏于太平兴国寺大殿西度地作译经院。中设译经堂,东序为润文堂,西序为正义堂,自是每诞节即献经也。八年改为传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