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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国语辞典》:秘密證人(秘密證人)  拼音:mì mì zhèng rén
向治安单位或法院检举指證其所知的犯罪事件、涉嫌人及不法分子的线索、證据,有助于侦破刑案或维护治安之人,其真实姓名与身分资料受法律保护,不得公开。
《国语辞典》:强制执行(强制执行)  拼音:qiǎng zhì zhí xíng
以国家的公权力,强制实行具有执行力之法院的判决。
《国语辞典》:确定判决(确定判决)  拼音:què dìng pàn jué
法院对民、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如果情况是依法不得上诉,或已过上诉期限,或当事人舍弃上诉,撤回上诉,其判决已发生确定力,不得再行变更,称为「确定判决」。
《国语辞典》:非讼事件(非讼事件)  拼音:fēi sòng shì jiàn
国家为保护私权,由法院依声请而为必要之干预、措施或裁定者,称为「非讼事件」。包括民事非讼事件与商事非讼事件两大类。
《国语辞典》:公示催告  拼音:gōng shì cuī gào
法院因声请人的请求,将应催告的事由日期,记明公示,黏贴揭示处,并登报使人周知,称为「公示催告」。也称为「公示告知」。
《国语辞典》:公示送达(公示送达)  拼音:gōng shì sòng dá
法院不知受投递者的所在地,或应在外国投递而不能依各种方式投递的时候,则贴于揭示处或登报以代投递,称为「公示送达」。
《国语辞典》:击鼓申冤(击鼓申冤)  拼音:jí gǔ shēn yuān
古时上衙门控诉冤情。如同今日上法院的「按铃申告」。如:「古时百姓受到重大冤屈,往往会上衙门击鼓申冤,以求公平裁决。」
《国语辞典》:交通法庭  拼音:jiāo tōng fǎ tíng
法院为处理道路交通案件所设置的法庭。依照规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均应设置交通法庭,并得为专庭或指定专人办理,以便利道路交通案件的处理。
《国语辞典》:四级三审制(四级三审制)  拼音:sì jí sān shěn zhì
区分法院的审级为初级、地方、高等、最高四等,每一案件,规定以三审为终审的制度。我国旧时法院组织,即采此制,今则改为三级三审制。
《国语辞典》:不起诉处分(不起诉处分)  拼音:bù qǐ sù chǔ fèn
检察官就其侦查结果,作成不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处分。检察官作成不起诉处分后,除由告诉人声请再议阻其确定外,原则上限制再行起诉;羁押之被告,视为撤销羁押;扣押原则上应发还。
《国语辞典》:公设辩护人(公设辩护人)  拼音:gōng shè biàn hù rén
国家在高等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所在地,为刑事被告所设立的辩护人。其具有司法官的资格,也熟谙法律诉讼事务,支领公家薪俸,免费为被告执行辩护职务。
《国语辞典》:公示催告程序  拼音:gōng shì cuī gào chéng xù
法院依当事人声请,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果不申报,即令利害关系人丧失权利的特别程序。其适用对象,原则上为得依背书转让的有价證券。
《国语辞典》:公开审理主义(公开审理主义)  拼音:gōng kāi shěn lǐ zhǔ yì
法院审判时,一任当事人、诉讼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到场旁听的主义。
《国语辞典》:證据裁判主义(證据裁判主义)  拼音:zhèng jù cái pàn zhǔ yì
法院在审判时,必须依蒐集所得的證据来作判断,如果没有證据,不能光靠推断就认定一个人犯罪,此即称为「證据裁判主义」。
《国语辞典》:直接审理主义(直接审理主义)  拼音:zhí jiē shěn lǐ zhǔ yì
法院对于当事人及證据须亲自审理推究,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相对于间接审理主义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