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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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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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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
法条
分类词汇
法科
铸刑书
刑鼎
谳法
政象
刑签
施行细则
深文巧劾
礼教吃人
黄金条款
舞文巧法
法头例首
擅兴律
《国语辞典》:
法条(法条)
拼音:
fǎ tiáo
凡法令之条文,统称为「法条」。
分类:
法条
法令
条文
《國語辭典》:
法科
拼音:
fǎ kē
1.大学分科之一。泛称法学院所属科系。如政治、法律、经济等系。
2.法律。《后汉书。卷四六。郭陈列传。郭躬》:「躬奏谳法科,多所生全。」
分類:
佛教
旧制
刑法
大学
法条
条例
戒律
法律
政治
经济
学系
《漢語大詞典》:
铸刑书(鑄刑書)
(1). 春秋 时代 郑 晋 等国实行法治,把刑法条文铸刻在鼎上,因称。
《
左传·昭公六年
》
:“三月, 郑 人铸刑书。” 杜预 注:“铸刑书於鼎,以为国之常法。”
(2).借指公开颁布重刑。 清
孔尚任
《桃花扇·归山》
:“俺正要省约法,画狱牢;那知他铸刑书,加炮烙。”
分類:
公开
颁布
重刑
实行
行法
法治
刑法
法条
条文
《國語辭典》:
刑鼎
拼音:
xíng dǐng
铸有刑典的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分類:
刑法
法条
条文
一编
四节
《漢語大詞典》:
谳法(讞法)
指刑法条例。
《
汉书·张汤传
》
:“奏讞疑,必奏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讞法廷尉挈令,扬主之明。” 颜师古 注:“书於讞法絜令以为后式也。” 王先谦 补注:“言上所允行者,则受而书之於板,著其上请三事为定法,復举此令以宣布上美。” 杨树达 窥管:“ 沈家本 云:著讞法廷尉挈令,言著其所讞之法於廷尉之挈令也。 颜 注不明。按 王 説缴绕, 沈 説是也。” 章炳麟
《定复仇之是非》
:“定法者知其然,则不敢以讞法至周无漏。”
分類:
刑法
法条
条例
杨树达
《漢語大詞典》:
政象
(1).指政法条文。
《
周礼·夏官·大司马
》
:“乃县政象之灋于象魏,使万民观政象,挟日而歛之。” 郑玄 注:“县政法之书。”
(2).政治情况。 孙中山
《徐世昌退职后对外宣言》
:“夫政象至于如是,缔约各邦,亦不能全辞其咎。” 陈独秀
《联省自治与中国政象》
:“ 中国 政象纷乱的源泉,正是中外人所同恶的‘督军政治’。” 瞿秋白
《赤都心史》
二五:“大家聚齐吃饭,殷勤向及 中国 政象、 老子 学说等。”
分類:
政治
法条
条文
《漢語大詞典》:
刑签(刑籤)
亦作“ 刑篇 ”。 刑法条文。
《
北史·隋越王侗传
》
:“﹝ 宇文化及 ﹞本性兇狠,恣其贪秽,或交结恶党,或侵掠商货,事重刑籤,状盈狱简。”按,
《
隋书·越王杨侗传
》
作“刑篇”。
分類:
刑法
法条
条文
《国语辞典》:
施行细则(施行细则)
拼音:
shī xíng xì zé
法条用语。指为执行法律,所订定之行政命令。
分类:
法条
执行
行法
法律
订定
定之
行政
命令
《国语辞典》:
深文巧劾
拼音:
shēn wén qiǎo hé
深文,严苛的法条。巧劾,巧妙的弹劾别人。深文巧劾指巧妙的援用严苛的法条,陷人入罪。《周书。卷二三。苏绰传》:「今之从政者则不然。深文巧劾,宁致善人于法,不免有罪于刑。」也作「深文巧诋」。
分类:
深文
严苛
法条
巧妙
弹劾
《国语辞典》:
礼教吃人(礼教吃人)
拼音:
lǐ jiào chī rén
为古代社会制度的礼法条规及道德标准所害。如:「他俩原本情投意合,如不是礼教吃人,今天也不会落得天人两隔的下场。」
分类:
社会制度
礼法
法条
条规
道德
标准
《国语辞典》:
黄金条款(黄金条款)
拼音:
huáng jīn tiáo kuǎn
宪法条文中,某些重要性如黄金般,不可轻易更动的条款。如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我国国体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合国,即为不得更动的黄金条款。
分类:
宪法
法条
条文
重要性
如黄
黄金
不可
轻易
更动
条款
《国语辞典》:
舞文巧法
拼音:
wǔ wén qiǎo fǎ
巧于曲引法条作弊,以行奸私。汉。王充《论衡。程材》:「长大成吏,舞文巧法,徇私为己,勉赴权利。」也作「舞文枉法」。
分类:
法条
作弊
行奸
王充
《漢語大詞典》:
法头例首(法頭例首)
指首先受到刑法条例惩处的人。 清
孔尚任
《桃花扇·草檄》
:“可怜俺 侯公子 ,做了个法头例首。”
分類:
首先
刑法
法条
条例
惩处
人
《漢語大詞典》:
擅兴律(擅興律)
我国古代关于处分未奉诏旨擅自发兵以及其他有关罪行的刑法条例。
《唐律疏议·“擅兴”题解》
:“擅兴律者, 汉 相 萧何 创为兴律, 魏 以擅事附之,名为擅兴律。 晋 復去擅为兴。又至 高齐 ,改为兴擅律。 隋 开皇 改为擅兴律。虽题目增损,随时沿革,原其旨趣,意义不殊。大事在於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参见“ 擅兴 ”。
分類:
处分
奉诏
诏旨
擅自
自发
发兵
罪行
刑法
法条
条例
《漢語大詞典》:
擅兴(擅興)
(1).无诏旨擅自发兵。
《
史记·太史公自序
》
:“天下已平,亲属既寡; 悼惠 先壮,实镇东土。 哀王 擅兴,发怒诸 吕 , 駟钧 暴戾,京师弗许。”
《
资治通鉴·后汉高祖天福十二年
》
:“擅兴者不罪,则疆埸有生事者矣;丧师者获存,则行陈无效死者矣。” 胡三省 注:“无詔旨而擅发兵,谓之擅兴。”
(2).见“ 擅兴发 ”。
分類:
诏旨
擅自
自发
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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