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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法执(法執)  拼音:fǎ zhí
大乘佛教否认外境实有,因此称执特外境实有而障碍对真理的认识为法执。《大乘入楞伽经。卷七。偈颂品第十之二》:「悟心无境界,则离于法执。」也称为「法我执」。
《漢語大詞典》:正刑
(1).正常的法度。《书·无逸》:“乃变乱先王之正刑。” 孔颖达 疏:“变乱先王之正法。”
(2).谓正定刑律。礼记·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 孔颖达 疏:“正刑明辟者,谓司寇当正定刑书,明断罪法,使刑不差二,法不倾邪。”
(3).依法执行死刑。 明 沈德符 野获编·勋戚·嗣封建新伯:“乃拟 沙 极刑,转详中丞,至 黄河 中游,忽自沉洪波,不及正刑。”
《国语辞典》:事务官(事务官)  拼音:shì wù guān
依法执行政策及推行政务的公务人员。其任用资格有一定之规定与限制,一经任用则非具有法定原因或依法定程序不得加以免职。
《漢語大詞典》:所知障
佛教语。又称智障。谓以法执为主的烦恼障碍。为二障(另一为烦恼障)之一。成唯识论卷九:“所知障者,谓执遍计所执实法,萨迦耶见而为上首,见疑、无明、爱、恚、慢等,覆所知境无颠倒性,能障菩提,名所知障。”参见“ 法执 ”。
《國語辭典》:法执(法執)  拼音:fǎ zhí
大乘佛教否认外境实有,因此称执特外境实有而障碍对真理的认识为法执。《大乘入楞伽经。卷七。偈颂品第十之二》:「悟心无境界,则离于法执。」也称为「法我执」。
《国语辞典》:国家赔偿(国家赔偿)  拼音:guó jiā péi cháng
人民因公务员违法执行职务而致自由、权利遭到侵害,或因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而致人民生命、身体、人身自由或财产受损害时,国家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国语辞典》:双钩执笔法(双钩执笔法)  拼音:shuāng gōu zhí bǐ fǎ
一种常用的书法执笔方法。简称为「双钩」。以食指和中指勾挽笔杆,而与拇指相对著握笔的方法。也称为「鹅头执笔法」。
《国语辞典》:鹅头执笔法(鹅头执笔法)  拼音:é tóu zhí bǐ fǎ
一种常用的书法执笔方法。以食指和中指向内钩住笔,而与拇指相对著握笔的方法。因食指的指节弯起,状如鹅头而得名。也称为「双钩执笔法」。
《国语辞典》:指实掌虚(指实掌虚)  拼音:zhǐ shí zhǎng xū
书法执笔时的基本原则。即拇指、食指、中指执住笔管,无名指顶住笔管,小指紧贴无名指,起辅助作用,如此一著力,掌心空虚,运笔自能灵活自如。
《国语辞典》:五字诀(五字诀)  拼音:wǔ zì jué
唐代陆希声所传的学书法执笔要诀。即指擪、押、钩、格、抵。擪,用大拇指第一节向外接住笔管。押,食指向内押住,与拇指相对用力,支持笔身。钩,以中指向内钩。格,用无名指指甲上方与肉交际处抵住笔管,令笔向外,以调和中指向内钩之力量。抵,以小指贴住无名指,暗中加强无名指向外格之力量,以与中指之内钩相制衡。
二法执
【佛学大辞典】
(名数)一、俱生法执,无始时来熏习成性,常于一切法,妄生执著者。此妄执非由心分别而起,乃与自身俱生,故曰俱生。二、分别法执,为邪教及邪师所诱导,故分别计度而固执诸法之实有,是为分别起之法执。分别之法执,菩萨于见道顿断之,俱生之法执,于修道渐断之。见法苑义林章二执章。
【三藏法数】
(出宗镜录)
〔一、俱生法执〕,谓无始时来,虚妄熏习,于一切法,妄生执著,恒与身俱,故名俱生法执。
〔二、分别法执〕,谓于邪教及邪师所说之法,分别计度,执为实法,故名分别法执。
法执
【佛学大辞典】
(术语)二执之一。固执心外有有为无为之实法之妄念也。二乘之人,虽断我执而不能绝此法执,大乘之菩萨则渐断之。唯识论一曰:「由我法执,二障具生。」菩提心论曰:「二乘之人虽破人执,犹有法执。」
【佛学常见辞汇】
执著一切法为实有,为二执之一。
【三藏法数】
谓众生不了五阴等法,从因缘生,如幻如化,计为我身,妄生执著,是名法执。
俱生法执
【佛学常见辞汇】
与生俱来的法执,这样法执不是由于分别而起,而是先天性的。
【三藏法数】
谓无始时来,虚妄熏习,于一切法,妄生执著,恒与身俱,故名俱生法执。
破法执不应理
【佛学次第统编】
唯识论云:「诸外道辈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体无差别,便违三德我等体异,亦违世间诸法差别。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应无青黄等异。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灭无,体不可得,便违实等。自体非无,亦违世间现见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一异同前,一异过故,二相相违,体应别故。一异体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体,或应一异,是假非实,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非一异执,同异一故。非一异言,为遮为表,若唯是表,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应无所执。亦遮亦表,应互相违。非表非遮,应成戏论。又非一异,违世共知有一异物,亦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是故彼言,唯矫避过。
分别法执
【三藏法数】
谓于邪教及邪师所说之法,分别计度,执为实法,故名分别法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