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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法律  拼音:fǎ lǜ
泛指适用于所有人的规范。《尔雅。释诂》:「法,常也」,指规范整齐及治罪处罚之作用;《說文解字。彳部》:「律,均布也」,有一体适用之意义。现指国家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使人民遵循的规范。《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二世然高之言,乃更为法律。」《三国演义》第三八回:「侵求吏民,人民皆怨;战具不修,军无法律。」今泛指法令与法规。
《国语辞典》: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  拼音:fǎ lǜ shè huì xué
以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次领域。
《国语辞典》: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拼音:fǎ lǜ yì jiàn shū
一种提供承审法官对于特定法律问题,表示意见与作法的文书。主要可分两种形式:一、法官在判决前可就案件中的某些法律问题,向有关单位请教,作为判决时的参考。二、当事人或其律师,向承审法官就有关法律上的争议,提出法律见解文书。此种法律意见书主要是美国法律程序下的一种产物。
《国语辞典》:法律不溯既往原则(法律不溯既往原则)  拼音:fǎ lǜ bù sù jì wǎng yuán zé
指法律不应溯及适用于该法律变更或生效前业已终结之事实或法律关系;此系基于现代法治国之法律安定性及信赖保护原则之要求。
《国语辞典》:医门法律(医门法律)  拼音:yī mén fǎ lǜ
书名。清喻昌撰,十二卷,附寓意草四卷。取风、寒、暑、湿、燥、火六气及诸杂症,分门别类加以编排。每门先冠以论,其次为法,再次为律。法为治病之术,律为纠正治疗之失,寓意草为治疗有效的记录。本书的目的,在于使人诊疗时不敢掉以轻心及任意用药。
分类:书名寓意
《国语辞典》:法律审(法律审)  拼音:fǎ lǜ shěn
为相对于「事实审」的概念,指终审法院不调查事实,以前审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为基础,判断其所适用的法令有无错误。例如刑事诉讼程序中,第三审为法律审。
《国语辞典》:法律学(法律学)  拼音:fǎ lǜ xué
研究法律现象,探讨法律相关经验的学科。包括法制史学、法社会学、法理学与法律条文含义的认识及其应用。简称为「法学」。
《国语辞典》:法律漏洞  拼音:fǎ lǜ lòu dòng
法律条文上不完备之处。易为不法之徒所利用,藉以逃避罪刑。如:「他这种人啊!专门钻法律漏洞,早晚有一天会触犯法网的。」
《漢語大詞典》:法律部门
将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调整方法所作的分类。如我国法律部门大致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军事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漢語大詞典》:法律顾问
被指定或聘请在法律问题上为特定诉讼委托人、政府官员或公共团体提供建议或充当代表的律师
对有关法人、社团(包括公司、企业)的法律所涉及的案件有专门研究的律师:法人、社团法律顾问
《漢語大詞典》: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漢語大詞典》: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一定的对象。包括物、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智力成果(如著作、发明)。
《漢語大詞典》: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其中国家既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在某些财产法律关系(如国家公债等)中还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漢語大詞典》:法律规范
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各个行为规则。它包括三方面内容:(1)适用的条件;(2)要求怎样做和不能怎样做;(3)违反规则的法律后果。一个法律规范可以表述在几个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
《漢語大詞典》:法律解释
对法律规范的涵义、用语所作的说明。旨在统一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法律解释必须以法律规范的条文本身为依据。按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有权解释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