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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法事
权利
读律
严科
微文
明辟
枉法
故杀
司刑
法人
缓刑
官法
律文
枉断
学法
《國語辭典》:法事  拼音:fǎ shì
1.礼法之事。《史记。卷八十七。李斯传》:「高受诏教习胡亥,使学以法事数年矣,未尝见过失。」
2.僧道设坛祈福、禳灾等事。
《國語辭典》:权利(權利)  拼音:quán lì
1.权势和货财。《荀子。劝学》:「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史记。卷四二。郑世家》:「以权利合者,权利尽而交疏。」
2.指人民依法律规定得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地位或利益。
《国语辞典》:读律(读律)  拼音:dú lǜ
研习法律。宋。苏轼〈戏子由〉诗:「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金史。卷九。章宗本纪一》:「律科举人止知读律,不知教化之原,必使通治《论语》、《孟子》,涵养器度。」
《漢語大詞典》:严科(嚴科)
严厉的法律。宋书·隐逸传·翟法赐:“逼以王宪,束以严科。” 南朝 梁 任昉 《为范始兴作求立太宰碑表》:“首冒严科,为之者竟免刑戮,致之者反蒙嘉嘆。”旧唐书·萧封伦传:“但苞藏之状,死而后发,猥加褒赠,未正严科。”
分類:严厉法律
《國語辭典》:微文  拼音:wéi wén
1.隐微讽谏的文辞。《文选。班固。典引》:「微文刺讥,贬损当世,非谊士也。」明。邵璨《香囊记》第三出:「春秋以褒贬为义,属词比事,微文隐义。」
2.繁苛的法律条文。《史记。卷一二○。汲黯传》:「陛下纵不能得匈奴之资以谢天下,又以微文杀无知者五百馀人,是所谓『庇其叶而伤其枝』者也。」
《漢語大詞典》:明辟
(1).明君。书·洛诰:“朕復子明辟。” 蔡沉 集传:“明辟者,明君之谓。”北史·隋越王侗传:“今海内未定,须得长君,待四方乂安,復子明辟。” 清 洪升 《长生殿·收京》:“就军前瞻天仰圣,共尊明辟。”
(2).谓还政于君。后汉书·皇后纪上·和熹邓皇后纪论:“ 邓后 称制终身,号令自出,术谢前政之良,身闕明辟之义。”后汉书·杜根栾巴等传赞:“ 邓 ( 邓太后 )不明辟, 梁 ( 梁太后 )不损陵。慊慊 欒 杜 ,讽辞以兴。”
分類:明君还政
《國語辭典》:枉法  拼音:wǎng fǎ
以私意歪曲、破坏法律。《南史。卷七○。循吏传。吉翰传》:「未尝枉法申恩,守宰由斯而震。」《五代史平话。周史。卷上》:「有叶仁鲁者,周太祖旧时亲吏也,做著莱州刺史,坐受枉法赃事,法当赐死。」
《國語辭典》:故杀(故殺)  拼音:gù shā
传统法中杀人罪的类型之一。
《漢語大詞典》:司刑
官名。《周礼》秋官之属。掌五刑之法。见《周礼·秋官·司刑》。后泛指主管法律刑罚的官。 唐 李贺 《昌谷诗》:“县省司刑官,户乏詬租吏。” 王琦 集注:“见 昌谷 之民,不好争讼,不少王税。” 唐 杜牧 《分司东都寓居履道叨承川尹刘侍郎大夫恩知上四十韵》:“ 禹 謨推掌誥, 汤 网属司刑。”
《國語辭典》:法人  拼音:fǎ rén
一社会组织体,在法律上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与自然人同为法律上所谓的人。法人的种类,依设立法规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依成立要件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依设立的目的,可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國語辭典》:缓刑(緩刑)  拼音:huǎn xíng
1.宽减刑罚。《汉书。卷五一。贾邹枚路传。贾山》:「平狱缓刑,天下莫不说喜。」
2.犯罪行为人经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依据特定情形,法院认以不执行为适当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期间,暂缓执行,称为「缓刑」;但其若于缓刑期间因故意犯罪,而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时,应撤销缓刑,重新执行原宣告之刑。
《國語辭典》:官法  拼音:guān fǎ
国家的法律、法规。同今日的行政法规。《管子。七法》:「百匿伤上威,奸吏伤官法。」《儒林外史》第一四回:「你奸拐了人家使女,犯著官法,若不是我替你遮盖,怕老爷不会打折你的狗腿!」
《漢語大詞典》:律文
法律条文。 唐 韩愈 《应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状》:“鞭笞役使,至死乃休,既乖律文,实亏政理。” 鲁迅 《花边文学·迎神和咬人》:“我不知道法律,但大约 民国 以前的律文中,恐怕也未必有这样的规定罢。”
《国语辞典》:枉断(枉断)  拼音:wǎng duàn
法律上指枉曲法律而做出的不确判断。
《漢語大詞典》:学法(學法)
(1).学习法律。汉书·于定国传:“ 定国 少学法于父,父死,后 定国 亦为狱吏。”
(2).学校的法规。 宋 叶适 《学校》:“三代、 汉 儒,其言学法盛矣,皆人耳目之所熟知,不復论。”续资治通鉴·宋理宗宝祐四年:“学官申严祖宗学法,诸生或怙终不悛,自畔名教,必正宪典。仍令三学立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