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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惨文(慘文)
犹深文。指苛刻地援用法律条文陷人于罪。新唐书·外戚传·杨国忠:“ 国忠 乃惨文峭詆,逮繫连年,诬衊被诛者百餘族。”
《國語辭典》:柏林大学(柏林大學)  拼音:bó lín dà xué
University of Berlin
为德国著名国立大学之一。在1809年为洪堡(W. von Humboldt)所创设,为强调研究的现代大学。二次大战结束后划入东德。在美国、英国和法国的支持下,于西元1948年成立柏林自由大学于西柏林。东德的柏林大学乃改名为「柏林洪堡大学」。东西德统一后,两校仍各自独立,名称未再改变。
《漢語大詞典》:澳大利亚国立大学
澳大利亚的大学。1946年创建于堪培拉。设有生物科学、化学、地球科学、约翰·柯廷医学、太平洋地区、自然科学、社会研究学校等高级研究学院以及文科、亚洲研究、经济、法律、理科分院等大学学院。
《漢語大詞典》:鲍方
(1922- )电影演员、导演。安徽歙县人。广西大学法律系毕业。1948年在香港从影,先后在《一年之计》《新寡》《故园春梦》等近五十部影片中饰演重要角色。后任导演,自编自导自演的《屈原》,颇获好评。
《國語辭典》:保护人(保護人)  拼音:bǎo hù rén
对经专科医师诊断或鉴定为严重之病人负监督与保护责任之人。
《國語辭典》:当事人(當事人)  拼音:dāng shì rén
1.与事情有直接关系的人。如:「这次纷争当事人愿意和解,不再追究。」也作「当事者」。
2.法律诉讼的任一方。也作「当事者」。
《漢語大詞典》:地方性法规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仅对本地区有法律约束力。
《國語辭典》:单行法(單行法)  拼音:dān xíng fǎ
1.对于特定的事项,不归入法典以内,或根本不为法典的制定,特就各该事项单独制定而公布施行的法律。如国籍法、户籍法、海商法等。至于凡公共团体所颁行的法令,仅适用于一省、一市、一县或特定领域者,亦可称之。如福建省各县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
2.俗称某一团体自定的内规。如:「这种要老师六点到校的规定,只是我们学校的单行法。」
《漢語大詞典》:出庭费(出庭費)
法律用语。律师出庭从诉讼当事人那里取得的费用。
《國語辭典》:成文法  拼音:chéng wén fǎ
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颁布之法典或法律。如宪法、法令、自治法规、条约等。因可直接发生效力,也称为「直接法源」。相对于不成文法、自然法、习惯法而言。
《國語辭典》:从犯(從犯)  拼音:zòng fàn
帮助他人从事犯罪行为的人。相对于正犯而言。
《漢語大詞典》:奇请它比(奇請它比)
谓于法律正文以外,另行请示或比附他例判案。汉书·刑法志:“律令繁多,百有餘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 颜师古 注:“奇请,谓常文之外,主者别有所请,以定罪也;它比,谓引它类以比附之,稍增律条也。”
《漢語大詞典》:弄法舞文
谓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条文,以达到徇私舞弊的目的。朱子语类卷八三:“圣人作春秋,正欲褒善贬恶,示万世不易之法,今乃忽用此説以诛人,未几又用此説以赏人,使天下后世皆求之而莫识其意,是乃后世弄法舞文之吏之所为也,曾谓大中至正之道而如此乎!” 明 刘基 《官箴中》:“刀笔之权,始归吏胥,弄法舞文,聋痴瞽愚。”参见“ 舞文弄法 ”。
《國語辭典》:舞文弄法  拼音:wǔ wén nòng fǎ
玩弄文字游戏,扰乱法纪条文。《史记。卷一二九。货殖传》:「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北齐书。卷六。孝昭帝纪》:「又以廷尉、中臣,执法所在,绳违按罪,不得舞文弄法。」也作「弄法舞文」。
《國語辭典》:撵走(攆走)  拼音:niǎn zǒu
赶走。如:「店家因为恶意​撵走客人,引起民众的挞伐。」
《國語辭典》:判罪  拼音:pàn zuì
法院依据法律对于刑事诉讼被告者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