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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违条犯法(違條犯法)
违犯法律条文。 元 关汉卿 《鲁斋郎》第四折:“他做了违条犯法的事,昨已斩了。”《水浒传》第二八回:“须知愤杀姦淫者,不作违条犯法人。” 清 大汕 海外纪事卷二:“另设牌二十四面,分类标明,如有违条犯法者,许被害抱牌进告。”亦作“ 违条舞法 ” 宋 苏轼 《论纲梢欠折利害状》:“一船点检,即二十九隻船皆须住岸伺候,显是违条舞法,析文破敕。”
《國語辭典》:析律贰端(析律貳端)  拼音:xī lǜ èr duān
割裂曲解法律条文,随意加重或减轻应判的罪刑。指官吏徇私枉法。《汉书。卷八。宣帝纪》:「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深浅不平,增辞饰非,以成其罪。」唐。颜师古。注:「谓分破律条,妄生端绪,以出入人罪。」
《國語辭典》:析律舞文  拼音:xī lǜ wǔ wén
玩弄文字以曲解法律。宋。苏舜钦 论五事:「贪婪者则啖利以制之,然后析律舞文,鬻狱市令,上下其手,轻重厥刑。」
《國語辭典》:伍廷芳  拼音:wǔ tíng fāng
人名。(西元1842~1922)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创《中外新报》,为中国有日报之始。留英习法律,为清修律大臣,草民刑律,开中国法律新纪元。武昌起义,首倡清帝退位之议,民军推为议和代表。后历任司法总长、代国务总理、外交总长等。陈烱明叛变,忧愤而卒。
《國語辭典》:物證  拼音:wù zhèng
法律上具有證据作用的物品。
《國語辭典》:舞文弄法  拼音:wǔ wén nòng fǎ
玩弄文字游戏,扰乱法纪条文。《史记。卷一二九。货殖传》:「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北齐书。卷六。孝昭帝纪》:「又以廷尉、中臣,执法所在,绳违按罪,不得舞文弄法。」也作「弄法舞文」。
《漢語大詞典》:舞弄文墨
亦作“ 舞文弄墨 ”。
(1).玩弄法律条文,曲解其意。隋书·王世充传:“善敷奏,明习法律,而舞弄文墨,高下其心。”
(2).玩弄文辞;耍笔杆子。《三国演义》第四三回:“岂亦效书生,区区於笔砚之间,数黑论黄,舞文弄墨而已乎?” 鲁迅 《华盖集续编·厦门通信》:“写碑的人偏要舞文弄墨,所以反而越舞越胡涂。”
《漢語大詞典》:田律
(1).关于农田生产的法律。 睡虎地 秦 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田律》
(2).关于田猎的法律。周礼·秋官·士师“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四曰野禁,五曰军禁” 汉 郑玄 注:“野有田律,军有嚣讙夜行之禁。”
《國語辭典》:现行法(現行法)  拼音:xiàn xíng fǎ
法律上指目前所施行的法律。
《國語辭典》:现行犯(現行犯)  拼音:xiàn xíng fàn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后即时被发觉者,为现行犯。若有被追呼为犯罪人者,或因持有凶器、赃物或其他物件,或于身体、衣服等处露有犯罪痕迹,显可疑为犯罪人者,也以现行犯论。
《國語辭典》:刑事责任(刑事責任)  拼音:xíng shì zé rèn
一种法律责任。因触犯《刑法》及相关刑罚法律所定的罪名,而应接受的法律制裁及其后果。刑罚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褫夺公权、没收、追徵、追缴或抵偿等种类,与民事、行政或政治责任不同。
《漢語大詞典》:刑经圣制(刑經聖制)
北周 宣帝 制订的法律。北史·周纪下:“至是,为刑经圣制,其法深刻,大醮於 正武殿 ,告天而行焉。”隋书·刑法志:“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颁布刑经圣制,用法苛刻,外至朝士,内至宫女,人人恐怖,不保朝夕。”
《漢語大詞典》:刑事诉讼法(刑事訴訟法)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中国法制报》1984.11.26:“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
《國語辭典》:刑期无刑(刑期無刑)  拼音:xíng qí wú xíng
语本《书经。大禹谟》:「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刑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指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人遵守法律,从而达到不用刑的境地。《宋史。卷二○○。刑法志二》:「刑故而得宽,则死者滋众,非『刑期无刑』之道。」
《国语辞典》:难逃法网(难逃法网)  拼音:nán táo fǎ wǎng
触犯法律的人,很难逃得过法律的制裁。如:「他畏罪潜逃国外数年,最后仍难逃法网,而被警方引渡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