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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决事比
假释
诉法
涉案
对造
自然人
事务所
未成年
主币
不作为
报案
婚姻法
法医
密科
律博士
《漢語大詞典》:决事比(決事比)
汉 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汉书·刑法志:“《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颜师古 注:“比,以例相比况也。”周礼·秋官·大司寇“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郑玄 注引 汉 郑司农 曰:“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 贾公彦 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后汉书·陈忠传:“ 忠 略依 宠 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讞之敝。”
《國語辭典》:假释(假釋)  拼音:jiǎ shì
一种附条件提前释放受刑人的刑罚执行措施。指刑期未满的受刑人,因已知悛悔且表现良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得暂时被释放出狱。但受刑人出狱后,在无期徒刑假释后满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馀刑期内未经撤销假释者,其未执行之刑,以已执行论。假释出狱者,在假释期间交付保护管束。
《漢語大詞典》:诉法(訴法)
谓诉之于法律。 南朝 梁 任昉 《奏弹刘整》:“重覈 当伯 教子 ,列孃被夺,今在 整 处使,悉与 海蛤 列不异。以事诉法。令史 潘僧尚 议: 整 若輙略兄子 逡 分前婢货卖,及奴 教子 等私使,若无官令,輙收付近狱测治。”
分類:法律
《国语辞典》:涉案  拼音:shè àn
涉及刑事法律案件。如:「这宗恐吓勒索案竟有两位未成年少年涉案,令人非常震惊。」
《国语辞典》:对造(对造)  拼音:duì zào
法律上指产生争讼行为时,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称呼。如:「对造人」、「对造律师」。
《国语辞典》:自然人  拼音:zì rán rén
法律上指个人。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相对于法人而言。
《国语辞典》:事务所(事务所)  拼音:shì wù suǒ
办理事务的处所。常用来称和法律、政治、经济有关系的机关。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国语辞典》:未成年  拼音:wèi chéng nián
法律上订有法定成年年龄,未满此年龄即为未成年。如:「依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是指18岁以下的人。」
《国语辞典》:主币(主币)  拼音:zhǔ bì
一国的信用货币,为法律条文规定的基本货币单位。
《国语辞典》:不作为(不作为)  拼音:bù zuò wéi
法律上称消极行为之一,凡应为而不为,或应不为者即不为等,均称「不作为」。例如医生开割后,不为人敷药包扎,得科以不作为之罪。又如他人财物,遗失在地,不为窃取等举动,是为合法之不作为。
《國語辭典》:报案(報案)  拼音:bào àn
将违反法律、危害社会治安的事件向治安机关报告。
《漢語大詞典》:婚姻法
规定有关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
《國語辭典》:法医(法醫)  拼音:fǎ yī
传统上通称协助侦查因意外、伤害致死、杀害等案件,而需检验尸体或其他相关鉴定之人员。依现行《法医师法》之规定,此类人员须经法医师考试及格,并经主管机关核发證书,其正式名称现为「法医师」。
《漢語大詞典》:密科
谓繁苛的法律条文。宋书·武帝纪下:“兵制峻重,务在得宜。役身死叛,輒考傍亲,流迁弥广,未见具极。遂令冠带之伦,沦陷非所。宜革以弘泰,去其密科。自今犯罪充兵合举户从役者,便付营押领。”
《漢語大詞典》:律博士
官名。古代教授法律和保管法律典籍的官员。始置于 三国 魏明帝 时,至 元 代废除。 魏 晋 律博士隶属大理寺, 唐 宋 改属国子监。参阅通典·职官九宋史·职官志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