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宋 代以后专以承揽他人税赋输纳从中取利者。 宋
俞文豹 《吹剑录外集》:“至有经营差委者,百端巧取,先献出剩,然后累其赢餘,印打虚钞,与胥吏及揽户通同分受。” 明
何景明 《赠胡君宗器序》:“听役之者:有仓吏,有塲吏,有吏胥,有兵隶,有车人,有揽户。”
(2). 宋 代 解州 解县 、 安邑 两盐池为朝廷制盐的民户称“揽户”。又称畦户。朝廷每年向每户供给一定数量的粮和钱,而每户则向国家交一定数量的盐。见
《宋史·食货志下三》。 宋 赵彦卫
《云麓漫钞》卷二:“ 解州 盐池……中随两邑之境分之,曰 解池 、 安邑 ,其雇於官而种盐者曰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