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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民法 拼音:mín fǎ
规范私人间一般社会生活的主要法律,为人民权利义务的准绳。
《漢語大詞典》:民猷
指关于人民事业的谋划。 吕惠生 《留取丹心照汗青》诗:“烟尘开敌復,扰攘展民猷。”
《漢語大詞典》:宣慰司
元 置宣慰使司,管理军民事务,分道掌管郡县,为行省和郡县间的承转机关。 明 清 时不设于内地,而独存于土司。参阅
《文献通考》卷六十、 瞿蜕园
《历代职官简释》。
《漢語大詞典》:有行为能力
具备一定条件的自然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中国,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国语辞典》:第四审(第四审) 拼音:dì sì shěn
我国民事与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三级审制,如存在一些特殊的政治或司法手段,可能干涉正常司法程序或判别结果。在一般司法审判制度之外的另一种最高司法审判制度,通常为负面意义的名词。其中以解释宪法与法令的机关最受注意,如我国的大法官会议即是一个最易受批评的第四审机关。
《国语辞典》:地方法院 拼音:dì fāng fǎ yuàn
原则上为民事、刑事之第一审审判机关。设于直辖市或县市地方。
《国语辞典》:假扣押 拼音:jiǎ kòu yā
民事或行政诉讼强制执行前的一种程序,系指债权人为保全债务人将来的金钱给付,而请求法院暂时扣押债务人之财产,禁止其处分。
《国语辞典》:假执行(假执行) 拼音:jiǎ zhí xíng
民事案件通常以判决确定后执行为原则,若债权人恐中途生变,得于一审胜诉后,依法向法院声请先为执行。但胜方须事先提供约三分之一的担保金额始得执行,称为「假执行」。
《漢語大詞典》: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简称。在一个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的诉讼。只有在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情况下,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漢語大詞典》:法定代表人
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人。如工厂的厂长、学校的校长等。
《國語辭典》:国际私法(國際私法) 拼音:guó jì sī fǎ
本国为处理涉及他国人民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法规,如《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國語辭典》:财产权(財產權) 拼音:cái chǎn quán
《宪法》第15条所保障的权利之一,权利所有人原则上得对其财产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能。其类型包含物权、准物权、债权及无体财产权等。
《國語辭典》:被害人 拼音:bèi hài rén
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致使身体、名誉、财产受到损害的人。也称为「被害者」。
《漢語大詞典》:审判权(審判權)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权力。
《國語辭典》:民事诉讼(民事訴訟) 拼音:mín shì sù sòng
有关于民事纠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