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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僮讼(僮訟)
指民事诉讼。 南朝 梁 江淹 《后让太傅杨州牧表》:“及荷总任,二燿忽周。未能塞谤生民,获免僮讼,何盛勋之足题,詎深烈之可铭乎?”
分類:民事诉讼
《國語辭典》:裁决(裁決)  拼音:cái jué
1.经考虑而判定。《新五代史。卷三○。汉臣传。苏逢吉传》:「随事裁决,出其意见,是故汉世尤无法度。」
2.行政官署依据法令对于具有违法事实的人,科以一定处罚。如:「送交通事件裁决所裁决。」
《國語辭典》:裁定  拼音:cái dìng
为裁判的一种形式,指审判机关对于诉讼程序和特定实体争议问题所作的决定。
《国语辞典》:更审(更审)  拼音:gēng shěn
重新审讯。即于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服第二审法院之判决,而依法提起上诉,经第三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有理由者,就该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之第三审部分予以癈弃,而将该上诉事件发回原第二审法院重新审理。
《國語辭典》:时效(時效)  拼音:shí xiào
1.在某一时间中方存在的效果。如:「这张发票已过了时效,留著它做啥?」
2.法律规定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或因继续特定的事实状态,所产生之法律效果。例如:《民法》的消灭或取得时效、《刑法》的追诉权时效与《行政罚法》的裁罚权时效等。
《國語辭典》:败诉(敗訴)  拼音:bài sù
法律上指诉讼失败。如:「这场案子,法官判被告败诉。」
《国语辞典》:六法全书(六法全书)  拼音:liù fǎ quán shū
书名。以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为主要纲领蒐集我国现行法规数百种的法律用书。
《国语辞典》:诉讼担保(诉讼担保)  拼音:sù sòng dān bǎo
民事诉讼中,为确保原告日后对于被告履行费用之义务,法院因被告的申请,得以裁定命令原告提存现金或相当之有价證券,以供诉讼费用之担保。
《国语辞典》: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拼音:mín shì sù sòng fǎ
规定民事诉讼制度及民事诉讼的程序法规。如财产、婚姻等的诉讼程序皆属之。
《国语辞典》:假处分(假处分)  拼音:jiǎ chǔ fèn
一种民事诉讼法的保全程序。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诉讼进行中,为免将来无法强制执行,得于判决确定前,针对金钱请求以外的东西,向法院声请假处分,以停止移动、变更、藏匿诉讼目的物,称为「假处分」。
《国语辞典》:实体法(实体法)  拼音:shí tǐ fǎ
规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相对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而言。也称为「主法」。
《国语辞典》:起诉人(起诉人)  拼音:qǐ sù rén
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指请求法院裁判的原告;在刑事诉讼指检察官或自诉人。
《国语辞典》:诉讼法(诉讼法)  拼音:sù sòng fǎ
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一般分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军事审判法及行政诉讼法。
《漢語大詞典》: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简称。在一个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的诉讼。只有在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情况下,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漢語大詞典》: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争议涉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加以保全的措施。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对方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國語辭典》:当事人(當事人)  拼音:dāng shì rén
1.与事情有直接关系的人。如:「这次纷争当事人愿意和解,不再追究。」也作「当事者」。
2.法律诉讼的任一方。也作「当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