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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设灵
含襚
空位
饭玉
香纸
起骨
追戮
皇尸
黑纱
灵房
三踊
送形
哀临
生忌
赐恤
《国语辞典》:设灵(设灵)  拼音:shè líng
陈设死者的灵位以供人祭拜。《文明小史》第二五回:「谁想他父亲一病死了,济川就想照外国办法不守孝,不设灵,早早择地埋葬。」
《漢語大詞典》:含襚
古丧礼,以珠玉纳死者口中曰“含”,以衣衾赠死者曰“襚”。周礼·天官·小宰:“受其含襚币玉之事。” 郑玄 注:“口实曰含,衣服曰襚。”礼记·杂记下:“诸侯使人弔,其次含、襚、賵、临,皆同日而毕事者也。” 唐 刘禹锡 《故荆南节度推官董府君墓志》:“自含襚至於卜竁,皆仁人之賻焉。” 宋 高承 事物纪原·吉凶典制·含襚:“凡始死,以珠玉实口中曰含,以衣衾赠死者曰襚。襚,即今俗谓搭衣架是也。” 清 无名氏 《帝城花祥·韵香传》:“及其卒也,敛手足形,几不能备含襚。”
《國語辭典》:空位  拼音:kòng wèi
馀留而未使用的位置。
《漢語大詞典》:饭玉(飯玉)
古丧礼中用以纳于死者之口的碎玉杂米。周礼·春官·典瑞:“大丧,共饭玉、含玉、赠玉。” 郑玄 注:“饭玉,碎玉以杂米也。” 孙诒让 正义:“《舍人》云:‘丧纪共饭米’,是大丧饭亦用米,故知饭玉亦碎之以杂米也。”参见“ 饭米 ”。
《漢語大詞典》:饭米(飯米)
古丧礼中用以纳于死者之口的米。周礼·地官·舍人:“丧纪,共饭米,熬穀。” 郑玄 注:“饭所以实口,不忍虚也。” 孙诒让 正义:“凡丧礼,有饭有含,二者不同,天子饭用玉襍米,不用贝,并详《典瑞》疏。”
《國語辭典》:香纸(香紙)  拼音:xiāng zhǐ
祭祀用的香烛、纸钱。《清平山堂话本。夔关姚卞吊诸葛》:「令承局于镇市买香纸、酒果、盘馔,先去庙中罗列。」《儒林外史》第四八回:「王玉辉吃了茶,又将自己盘费买了一副香纸牲醴,把自己的书一同摆在灵柩前祭奠。」
《漢語大詞典》:起骨
(1).犹起死。 唐 陈子昂 《为程处弼拜洛表》:“特蒙陛下,施再生之德,赦万死之诛,起骨九泉,同列编户,臣诚万死,无以上答。”
(2).从坟墓中挖出死者的骸骨。 骆宾基 《父女俩》四:“引河线内有祖坟的人又说:‘这还要我们起骨挪尸呀!’”
《漢語大詞典》:追戮
对死者追加耻辱。三国志·魏志·王凌传:“ 齐 崔杼 、 郑 归生 ,皆加追戮。”明史·陈性善传:“ 燕王 入京师,詔追戮 性善 ,徙其家於边。”
《漢語大詞典》:皇尸
对君尸的敬称。古代祭祀时代表死者受祭的人称“尸”。《诗·小雅·楚茨》:“神具醉止,皇尸载起。” 朱熹 集传:“皇尸者,尊称之也。”礼记·祭统:“率其羣臣,以乐皇尸。” 郑玄 注:“皇,君也;言君尸之尊者。”《乐府诗集·郊庙歌辞十二·周宗庙乐舞辞》:“儼皇尸,列虞宾。” 清 龚自珍 《〈怀宁王氏族谱〉序》:“古者祭礼,嘏传皇尸之命。”
《國語辭典》:黑纱(黑紗)  拼音:hēi shā
黑色的纱。服丧时佩带。
《漢語大詞典》:灵房(靈房)
(1).神灵的住屋。 南朝 梁 沈约 《善馆碑》:“至道玄妙,无跡可寻,寄言立称,已乖宗极,神宇灵房,於义非取。”
(2).冥器。烧化给死者用的纸扎房子。 沙汀 《凶手》:“他们定扎了一坐简陋的灵房,请了两名道士。”
《漢語大詞典》:三踊
古代丧礼,向死者跳脚号哭,以示哀痛。凡初死、小敛、大敛皆哭踊,谓之三踊。礼记·杂记上:“公七踊,大夫五踊,妇人居间,士三踊。” 郑玄 注:“公,君也。始死及小敛、大敛而踊,君、大夫、士一也,则皆三踊矣。”《淮南子·天文训》:“故祭祀三饭以为礼,丧纪三踊以为节。”
《漢語大詞典》:送形
送别死者形骸。礼记·问丧:“送形而往,迎精而返也。”晋书·东海王越传:“送形而往,迎精而还。此墓庙之大分,形神之异制也。”
《漢語大詞典》:哀临(哀臨)
帝后死,集众举哀,谓之哀临。后亦泛指到场为死者举哀。汉书·高帝纪上:“ 汉王 为 义帝 发丧,袒而大哭,哀临三日。” 唐 白居易 《夜哭李夷道》诗:“家人哀临毕,夜锁寿堂门。” 明 沈德符 野获编·台省·台省之玷:“刑科给事中 李原縉 ,先以闻 宣宗 晏驾不哀临,私娶妾下狱矣。”参见“ 哭临 ”。
《國語辭典》:哭临(哭臨)  拼音:kū lìn
本指国丧,众人举哀同哭。《史记。卷一○。孝文本纪》:「绖带无过三寸,毋布车及兵器,毋发民男女哭临宫殿。」后泛涕泣哀悼。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德行》:「遭母童夫人艰,朝夕哭临。」清。徐珂《清稗类钞。义侠类。洪北江经纪黄仲则丧》:「至,则仲则已逝,移殡萧寺。洪哭临甚哀,为经纪后事备至。」
《國語辭典》:生忌  拼音:shēng jì
死者的诞辰。明。汤显祖《牡丹亭》第二五出:「今乃小姐生忌之辰,老夫人分付香灯,遥望南安浇奠。」
《國語辭典》:赐恤(賜卹)  拼音:sì xù
1.给予抚恤。《后汉书。卷六。孝质帝纪》:「若无家属及贫无资者,随宜赐恤,以慰孤魂。」
2.旧日官吏死后给予恤典或追赠官爵,称为「赐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