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词典》:回避(迴避) 拼音:huí bì
1. 躲避、避让,指主动避开人、事物或情境,如“回避来往的车辆”。
2. 司法制度术语,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等,不参与该案的侦查、审判等司法活动,以保障公正。
3. 古代宫廷用语,妃嫔、侍从等因忌日、疾病等缘由,不侍奉帝王或不参与朝见、宴饮等活动。
4. 古代行政制度,官员因亲故关系、地域关联等,主动或被动不担任某官职、不处理某政务,以避嫌隙。
5. 主观上避开不愿接触的人、矛盾或棘手事务,如“回避核心问题”,侧重逃避性应对。
6. 心理学术语,指个体无意识地回避能引发痛苦、焦虑的记忆、情境或人际互动,属于自我防御机制。
7. 会议、议事场合中,相关人员因与议题存在利益关联或身份冲突,暂时离场不参与讨论、表决等环节。
8. 军事术语,部队或人员为规避敌方侦察、火力打击,采取隐蔽、转移等行动以保障安全。
9. 外交用语,一国或外交人员为避免敏感冲突或话题,故意不回应、不接触特定议题或对方代表。
10. 电子技术领域,指设备、系统主动避开干扰源、故障节点,以维持正常运行的机制,如“信号回避电磁干扰”。
11. 体育竞技中,运动员因伤病、规则限制、状态不佳等原因,不参与某场比赛或特定项目的角逐。
12. 文艺创作中,作者为契合创作要求、规避敏感内容,有意避开某些题材、情节或表达方式。
13. 日常社交中,为避免尴尬、误会,刻意不提及某敏感话题或不与特定对象碰面、交流。
14. 生物学概念,指动物为躲避天敌、恶劣气候等不利因素,采取藏匿、迁徙等行为以保障生存。
15. 现代行政程序,行政工作人员因与行政相对人存在亲属、利害关系等,不参与该行政事务的受理、审查与处理,确保行政公正。
按:本词条解释由AI生成,内容难免有误。如需更权威的解答,建议点击查看百度汉语的解释。
2. 司法制度术语,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等,不参与该案的侦查、审判等司法活动,以保障公正。
3. 古代宫廷用语,妃嫔、侍从等因忌日、疾病等缘由,不侍奉帝王或不参与朝见、宴饮等活动。
4. 古代行政制度,官员因亲故关系、地域关联等,主动或被动不担任某官职、不处理某政务,以避嫌隙。
5. 主观上避开不愿接触的人、矛盾或棘手事务,如“回避核心问题”,侧重逃避性应对。
6. 心理学术语,指个体无意识地回避能引发痛苦、焦虑的记忆、情境或人际互动,属于自我防御机制。
7. 会议、议事场合中,相关人员因与议题存在利益关联或身份冲突,暂时离场不参与讨论、表决等环节。
8. 军事术语,部队或人员为规避敌方侦察、火力打击,采取隐蔽、转移等行动以保障安全。
9. 外交用语,一国或外交人员为避免敏感冲突或话题,故意不回应、不接触特定议题或对方代表。
10. 电子技术领域,指设备、系统主动避开干扰源、故障节点,以维持正常运行的机制,如“信号回避电磁干扰”。
11. 体育竞技中,运动员因伤病、规则限制、状态不佳等原因,不参与某场比赛或特定项目的角逐。
12. 文艺创作中,作者为契合创作要求、规避敏感内容,有意避开某些题材、情节或表达方式。
13. 日常社交中,为避免尴尬、误会,刻意不提及某敏感话题或不与特定对象碰面、交流。
14. 生物学概念,指动物为躲避天敌、恶劣气候等不利因素,采取藏匿、迁徙等行为以保障生存。
15. 现代行政程序,行政工作人员因与行政相对人存在亲属、利害关系等,不参与该行政事务的受理、审查与处理,确保行政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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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回避 拼音:huí bì
1.躲避。《汉书。卷七六。赵广汉传》:「见事风生,无所回避。」宋。苏轼 行香子。昨夜霜风词:「昨夜霜风。先入梧桐。浑无处、回避衰容。」也作「回避」。
2.因有所顾忌而退让。《五代史平话。周史。卷下》:「相如听得廉颇有这言语,不肯与廉颇相会,每出,才望见廉颇,辄引车回避。」也作「回避」。
2.因有所顾忌而退让。《五代史平话。周史。卷下》:「相如听得廉颇有这言语,不肯与廉颇相会,每出,才望见廉颇,辄引车回避。」也作「回避」。
《國語辭典》:回避(迴避) 拼音:huí bì
1.因有所顾忌而离开、躲避。《红楼梦》第五三回:「一时,贾珍进来吃饭,贾容之妻回避了。」《文明小史》第一○回:「等到他身走进房间,众秀才只得起身回避。」也作「回避」。
2.因避嫌而不参预其事。如:「青青到法院告黄华,如果黄华的妻子在法院当法官,她就必须回避,不能接办这件案子。」也作「回避」。
2.因避嫌而不参预其事。如:「青青到法院告黄华,如果黄华的妻子在法院当法官,她就必须回避,不能接办这件案子。」也作「回避」。
《AI词典》:司法 拼音:sī fǎ
1. 现代法律领域的核心义: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处理诉讼案件、裁决争议纠纷、执行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古代职官/机构义:古代指掌管刑法、狱讼事务的官署或官员。如唐宋时期各州设置的“司法参军”,专掌刑狱定谳等事宜。
3. 广义延伸义:泛指依据既定规则裁决是非、处理矛盾纠纷的活动,不限于国家正式司法机关,如某些行业内部的争议裁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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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古代职官/机构义:古代指掌管刑法、狱讼事务的官署或官员。如唐宋时期各州设置的“司法参军”,专掌刑狱定谳等事宜。
3. 广义延伸义:泛指依据既定规则裁决是非、处理矛盾纠纷的活动,不限于国家正式司法机关,如某些行业内部的争议裁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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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司法 拼音:sī fǎ
1.职官名。掌理刑法。唐代于府置法曹参军,州置司法参军,县置司法,宋沿置。元代始废。
2.一般泛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与行政等案件之审理。
2.一般泛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与行政等案件之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