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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谳事(讞事)
审理案件。南史·梁昭明太子统传:“年十二,於内省见狱官将讞事。”
《國語辭典》:刷卷  拼音:shuā juàn
查卷,稽查各所属衙门审理刑狱案件的情形。元。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随处审囚刷卷,体察滥官污吏。」《警世通言。卷一一。苏知县罗衫再合》:「在京二年,为『急缺风宪事』,选授监察御史,差往南京刷卷。」也作「磨刷」、「照刷」。
《漢語大詞典》:滞案(滯案)
积压的案件。 宋 叶适 《运使直阁郎中王公墓志铭》:“公在 常 ,如詹事治 鄱 ,以明义厚俗省争讼为本,滞案如山,予夺皆尽。”
分類:积压案件
《國語辭典》:执狱(執獄)  拼音:zhí yù
主持狱讼。《北史。卷二六。列传。宋隐》:「执狱宽平,多所全济。」
《國語辭典》:终审(終審)  拼音:zhōng shěn
系指对诉讼案件的最后一级审判。依法院组织之相关规定,普通法院是采三级三审制为原则,行政法院现采行二级二审制,公务员惩戒委员会采行一级一审制。
《国语辞典》:刑求  拼音:xíng qiú
在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嫌疑犯或被告遭到司法警察、情治单位人员以各种粗暴的手段逼问口供。如:「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刑求取得的犯罪嫌疑犯自白,不得做为犯罪證据。」
《国语辞典》:系争(系争)  拼音:xì zhēng
诉讼案件中,某物归属的争执。如争执的是土地,称为「系争土地」;争执的是房屋,称为「系争房屋」。
《国语辞典》:庭讯(庭讯)  拼音:tíng xùn
指诉讼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和法官在法庭上对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之讯问。如:「他若想洗脱罪嫌,务必在庭讯时,将当天的行踪交代清楚才行。」
《漢語大詞典》:折讼(折訟)
判决诉讼案件。北史·杨椿传:“﹝ 椿 ﹞后为中郎法曹,折讼公正, 孝文 嘉之。”
《漢語大詞典》:覆谳(覆讞)
再议已审定的案件。 宋 王安石 《李正臣转官制》:“尔以艺文起家,又能明习法令,靖共厥位。有秩当迁,姑使序于太常,而仍其覆讞之事。”
分類:审定案件
《漢語大詞典》:断谳(斷讞)
审判案件。宋史·职官志三:“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讞既定,报审刑。”
《国语辞典》:保案  拼音:bǎo àn
保举推荐的案件。清。昆冈《大清会典事例。卷五六七。兵部。保举》:「应比照捐班注销之例,准其将保案注销。」《清史稿。卷四四八。列传。边宝泉》:「是时鸿章又以永定河合龙,奏奖工员劳勚,奏上而河复决,宝泉又疏请撤销保案。」
《漢語大詞典》:邦成
管理百姓、处理案件的成法。周礼·秋官·大司寇:“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郑玄 注:“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万民之治…… 郑司农 曰:‘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弊之,断其狱讼也。’” 贾公彦 疏:“此八者,皆是旧法成事品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也。”参见“决事比”。
《漢語大詞典》:决事比(決事比)
汉 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汉书·刑法志:“《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颜师古 注:“比,以例相比况也。”周礼·秋官·大司寇“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郑玄 注引 汉 郑司农 曰:“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 贾公彦 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后汉书·陈忠传:“ 忠 略依 宠 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讞之敝。”
《漢語大詞典》:判冥
旧时传说中谓审理阴间的案件。 唐 段成式 酉阳杂俎·冥迹:“ 南巨川 尝识判冥者 张叔言 ,因撰《续神异记》,具载其灵验。 叔言 判冥鬼十人;十人数内,两人是妇人。又 乌龟狐 亦判冥。”
《漢語大詞典》:七杀(七殺)
(1).凶神。 元 无名氏 《桃花女》第三折:“今日他出门之时……又犯着金神七杀上路,又犯着太岁,遭这般凶神恶煞,必然板殭身死了也。” 明 王锜 寓圃杂记卷上:“﹝ 李 某﹞有子登 景泰 二年进士,立进士坊。阴阳家以为动七杀之地,其家连死五人。”
(2).人命案件的七种情况。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总论》:“人命有真有假,真者不离乎七杀:曰劫杀,曰谋杀,曰故杀,曰鬭殴杀,曰误杀,曰戏杀,曰过失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