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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由狱(由獄)
断狱,审理和判处案件。书·立政:“太史司寇 苏公 ,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 孔 传:“能用法敬汝所用之狱,以长施行於我王国。言主狱当求 苏公 之比。”
《國語辭典》:判决(判決)  拼音:pàn jué
法院以终结诉讼为目的,而就实体法或程序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所为具有拘束力之意思表示,因事件属性之不同,可分为民事判决、行政判决与刑事判决。
《漢語大詞典》:死比
谓与死罪案件相比况,以构成死罪。汉书·刑法志:“是以郡国承用者駮,或罪同而论异。姦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漢語大詞典》:案发(案發)
(1).到案件发生处查验。后汉书·党锢传·贾彪:“城南有盗劫害人者,北有妇人杀子者, 彪 出案发,而掾吏欲引南。 彪 怒曰:‘……母子相残,逆天违道。’遂驱车北行。” 李贤 注:“就发处案验也。”
(2).谓案情暴露。如:案发以后,他畏罪潜逃。
《漢語大詞典》:归断(歸斷)
谓审理判决狱讼案件。《元代白话碑集录·1314年盩厔重阳万寿宫圣旨碑》:“更先生每,自其间里有相争的勾当呵, 孙真人 委付来的头目体例归断者;先生每与俗人每有析证的词讼有呵, 孙真人 委付来的先生头目与管城子官人每一同归断者。”《元典章·刑部一·刑名》:“军人所犯重刑,各令总府归断完备,结案申部。”
《國語辭典》:传讯(傳訊)  拼音:chuán xùn
由法院发出传票,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候审问。也作「传审」、「传案」。
《漢語大詞典》:疑讼(疑訟)
疑难的案件。 汉 王充 论衡·案书:“卿决疑讼,狱定嫌罪。”魏书·辛雄传:“ 雄 久执桉牘,数见疑讼。”
分類:疑难案件
《漢語大詞典》:疑奏
(1).呈报疑难案件的奏章。汉书·儿宽传:“还至府,上畜簿,会廷尉时有疑奏,已再见却矣,掾史莫知所为。”
(2).谓把未经判决的疑难案子上奏请示。魏书·刑罚志:“於是事无大小,皆令据律正名,不得疑奏。”
《漢語大詞典》:丽名(麗名)
美丽的名声。 明 夏完淳 《燕问》:“又有弱枝之枣, 渔阳 之栗,果径寸而独异,树百寻而同实。兼细腰之丽名,矜如拳之颖粒。”
谓姓名牵涉进某一案件。丽,通“ 罹 ”。明史·忠义传三·宋学朱:“以附 魏忠贤 ,丽名逆案。”
《國語辭典》:再审(再審)  拼音:zài shěn
1.重新审查。如:「这件案子因有疑异,委员会决定重新再审。」
2.指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之终局判决确定后,以该判决所认定事实错误或有重大瑕疵,请求撤销原裁判,重开诉讼程序。
《漢語大詞典》:谳奏(讞奏)
将审理案件的情况向朝廷上报和请示。南齐书·百官志:“僕射掌朝轨,尚书掌讞奏。”
《漢語大詞典》:部案
清 代称刑部直接承办的案件。 陈夔龙 《梦蕉亭杂记》卷一:“秋审处部案纍纍,每日提审时许,即须带回收禁,腾出法庭,办理部中案件。”
《漢語大詞典》:疑法
疑难案件。亦指审判疑难案件。史记·酷吏列传:“是时上方乡文学, 汤 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亭疑法。” 司马贞 索隐:“亭,平也。使之平疑事也。” 南朝 宋 何承天 《答宗居士书》:“又甄供灌之赏,严疑法之罚……其处心亦悍矣。” 明 沈榜 《宛署杂记·驾相》:“相毕,奏得可,尸出 北安门 者从北城……是否虚实,司法率不与闻,非若外郡县三覆检,平之廷尉,亭讞疑法云。”
《漢語大詞典》:淹狱(淹獄)
久拖不办的案件。 宋 沈括 《大理评事司农寺主薄贾君墓志铭》:“州县无淹狱,官府无废事。”
分類:不办案件
《國語辭典》:盗案(盜案)  拼音:dào àn
强盗窃匪夺取他人财物的案件。如:「社会风气败坏,盗案频传。」
分類:抢劫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