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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合议制(合議制)  拼音:hé yì zhì
为「独任制」之相对概念。法院审判案件,如由三名(或五名)法官共同行使裁判权者,即为合议制。除地方法院第一审诉讼程序、高等行政法院简易诉讼程序、智慧财产法院民事第一审诉讼程序及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采行独任制审判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均是以采行合议制审判为原则。
《漢語大詞典》:号件(號件)
(1).旧称官衙正在审理的案件。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驭衙役》:“至于上司号件未完,差舍守催,经承每日供给,肥肉大酒,唤唱包娼,及其临行,需索差钱路费,非五十金、百金不止。”
(2).挂过号的函件、电报等。
《國語辭典》:辩护(辯護)  拼音:biàn hù
1.干练而有办事能力。《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什一行而颂声作矣」句下汉。何休《解诂》:「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
2.法律上指辩护人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及权利,防禦不法或不当的攻击,在口头或文字上所作的辩白,称为「辩护」。如:「他请一位律师替他辩护。」
《國語辭典》:辩护人(辯護人)  拼音:biàn hù rén
诉讼时,为被告者在法庭上辩护的律师,或非律师但经法院许可者,称为「辩护人」。
《漢語大詞典》:朝审(朝審)
明 清 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 明 天顺 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明史·刑法志二:“﹝ 永乐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録…… 天顺 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清 王士禛 《居易录谈》卷中:“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天雨花》第六回:“话説此时八月,正当朝审,合省犯人,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监内来。” 清 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处京师案件称朝审,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先朝审,后秋审。参阅《清通典·刑法四·刑制》
《漢語大詞典》:裁判所
审判案件的场所。《孽海花》第十五回:“后来亏了几个近卫兵有本事,死命把炸弹夺了下来,才把她捉住。如今发到裁判所讯问去了。”
《漢語大詞典》: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争议涉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加以保全的措施。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对方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國語辭典》:案由  拼音:àn yóu
案件的原由,称为「案由」。
分類:案件
《國語辭典》:被害人  拼音:bèi hài rén
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致使身体、名誉、财产受到损害的人。也称为「被害者」。
《國語辭典》:办案(辦案)  拼音:bàn àn
办理案件。如:「他办案很精明。」《老残游记》第四回:「玉大人官却是个清官,办案也实在尽力,只是手段太辣些!」
《國語辭典》:大理院  拼音:dà lǐ yuàn
清末及民初时的最高法院,称为「大理院」。
《漢語大詞典》:第二审
上级法院按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审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就是终审。
《漢語大詞典》:第一审
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我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重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漢語大詞典》:承符吏
唐 代州府户曹的小吏。掌文书往返、民形案件的通知诸事。 唐 李翱 《卢司录墓志》:“及为司録,始就官,承符吏请曰:‘前例,某人等十五人合钱二千,僦人与司録养马,敢请命。’”
《漢語大詞典》:错案(錯案)
错误处理的案件。 巴金 《三次画像》:“他讲的是,给划为‘右派分子’的错案现在得到了彻底的改正。”《花城》1981年第3期:“本来可以不错的错案改正了……历史恢复了本来的面目。”
分類:错误案件
《國語辭典》:传票(傳票)  拼音:chuán piào
1.法律上指诉讼过程中,法院或检察机关传唤诉讼当事人或关系人所签发的法定正式凭据。如:「法院传票」。
2.会计工作中作为登记或审核帐目的凭据。如:「商校的珠算课程,都有算传票的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