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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前款
前所列举的条款。《发明奖励条例》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委员会发明局负责接受前款规定的申报。”
《國語辭典》:戒条(戒條)  拼音:jiè tiáo
宗教徒所守的法规。也称为「戒律」。
《國語辭典》:馀款(餘款)  拼音:yú kuǎn
多馀的金额。如:「报名参加活动者若临时取消,报名费除已支付部分外,馀款悉数退还。」
《國語辭典》:保结(保結)  拼音:bǎo jié
为保證他人身分或行为所立的文书。《清会典。卷八四。处分例。官员文结》:「若督抚地方官,将假冒顶替者,不行查出,即出保结。」《儒林外史》第四八回:「这邓质夫的父亲是王玉辉同案进学,邓质夫进学又是王玉辉做保结,故此称是老伯。」
《漢語大詞典》:盟首
(1).盟书中的首要条款,多记载主盟人及与盟人姓名。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将盟 臧氏 , 季孙 召外史掌恶臣,而问盟首焉。” 杜预 注:“盟首,载书之章首。” 郭沫若 《侯马盟书试探》:“盟首‘章’字当即 赵敬侯 章 。其他不同的人名字是与 敬侯 同时歃盟的人。”
(2).头领。
《漢語大詞典》:愆目
犯罪的条款。《隋书·刑法志》:“自有刑均罪等,愆目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钱署三所,於事为剧,郊坛六处,在役则优。”
分類:犯罪条款
《國語辭典》:约法三章(約法三章)  拼音:yuē fǎ sān zhāng
语本《史记。卷八。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原指汉高祖入咸阳,临时制定三条法律,与民共守。《汉书。卷二三。刑法志》:「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后泛指事先约好或规定的事。《儿女英雄传》第二二回:「因姑娘当日在青云山庄有『一路不见外人』的约法三章,早吩咐过公子沿路无事,不必到姑娘船上去。」
《国语辞典》:附带条款(附带条款)  拼音:fù dài tiáo kuǎn
于条款本身之后增补的条款。如:「这条办法之外,另有附带条款说明。」
《国语辞典》:工作契约(工作契约)  拼音:gōng zuò qì yuē
劳资双方对聘雇条款及条件所签订的契约,具有法定效力,依《劳基法施行细则》契约需包含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休假请假、工资之议定、资遣费、退休金、津贴奖金、安全卫生、劳工教育与训练、福利等有关事项之约定。也称为「劳动契约」。
《国语辞典》:黄金条款(黄金条款)  拼音:huáng jīn tiáo kuǎn
宪法条文中,某些重要性如黄金般,不可轻易更动的条款。如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我国国体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合国,即为不得更动的黄金条款。
《国语辞典》:三○一条款(三○一条款)  拼音:sān líng yī tiáo kuǎn
美国综合贸易法中的三○一条款及相关条款。系针对美国贸易夥伴国政府有不公平贸易措施,以美国总体经贸实力,要求对手国修正其措施,开放市场,实行自由贸易,并保护美国智慧财产权的法律规定。
《国语辞典》:定型化契约(定型化契约)  拼音:dìng xíng huà qì yuē
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定契约而预先拟订的契约条款。如银行贷款的契约条款。
《国语辞典》:保险单(保险单)  拼音:bǎo xiǎn dān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的證明。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一切条款,皆详载于保险单上,作为凭据。
《漢語大詞典》:罪款
罪状的条款。《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九二回:“ 乌某人 是叫八个都老爷联名参的,罪款至七十多条,贜款八百多万。”
分類:罪状条款
《漢語大詞典》:二十一条
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独占中国的秘密条款。1915年1月由日本驻华公使向袁世凯提出。主要内容为: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并加以扩大;延长旅顺、大连两港和南满、安奉两铁路的租借期限为九十九年,并承认日本在东三省南部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权;中国警政和兵工厂由中日合办等。袁世凯为了做皇帝,几乎全部接受了日本的要求。由于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日本的侵略要求未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