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条款(條款)  拼音:tiáo kuǎn
1.关于法律内容的陈列方式,如条、项、款、目。
2.法律用语中称法令、条约、契约或文件中所订定之事项。《东周列国志》第八七回:「卫鞅于是定变法之令,将条款呈上孝公,商议停当。」
3.社会通行不成文的习惯。《水浒传》第二一回:「自古道:『风流茶说合,酒是色媒人。』正犯著条款。」
《国语辞典》:落日条款(落日条款)  拼音:luò rì tiáo kuǎn
限时法为法规中订定施行期限的法律,而规定施行期限的条文即称为「落日条款」。也称为「日落条款」。
《国语辞典》:临时条款(临时条款)  拼音:lín shí tiáo kuǎn
在国家遭受重大变故的非常时期,认为宪法的规定不足以应付当前情势所需,于是另制定临时性、过度性质的条款,以应当时的需要。由于它是属于特别法,若与宪法相牴触时,不受宪法的限制。但重大变故终止后,随时可废除此临时性的条款,如此既免于修宪的繁重程序,又可应付当时国家情势所需。其制订、废止归国民大会职掌。
《国语辞典》:门槛条款(门槛条款)  拼音:mén kǎn tiáo kuǎn
在比例代表制下,政党在选举时必须获得一定比率以上的有效选票,或满足其他条件时,才能依得票率分配国会议员席次。
《国语辞典》:附带条款(附带条款)  拼音:fù dài tiáo kuǎn
于条款本身之后增补的条款。如:「这条办法之外,另有附带条款说明。」
《国语辞典》:黄金条款(黄金条款)  拼音:huáng jīn tiáo kuǎn
宪法条文中,某些重要性如黄金般,不可轻易更动的条款。如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我国国体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合国,即为不得更动的黄金条款。
《国语辞典》:三○一条款(三○一条款)  拼音:sān líng yī tiáo kuǎn
美国综合贸易法中的三○一条款及相关条款。系针对美国贸易夥伴国政府有不公平贸易措施,以美国总体经贸实力,要求对手国修正其措施,开放市场,实行自由贸易,并保护美国智慧财产权的法律规定。
《国语辞典》:超级三○一条款(超级三○一条款)  拼音:chāo jí sān líng yī tiáo kuǎn
指西元一九八八年美国综合贸易法修正一九七四年贸易法而新增的第三一○条款。此条款对贸易夥伴国之不公平措施及各相关的贸易障碍等都予以规范,并规定美国贸易代表署必须每年向国会提报各国贸易障碍,并选定优先国家及优先障碍进行咨商,于三年内迫使该国改善其自由化措施,或签定贸易协定,承诺修改其国内法令措施。由于此条款之含括面广,而且咨商效果不能令美国满意则可依三○一条款实施贸易制裁报复措施,因威力强大,各国称之为「超级三○一条款」。
《国语辞典》:定型化契约条款(定型化契约条款)  拼音:dìng xíng huà qì yuē tiáo kuǎn
指企业经营者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而先预拟的契约条款。通常契约内容亦较有利于订定者。立契约当事人较为强势的一方分别与弱势的多数人订立大量且个别的相同契约。此种契约往往先由强势一方预先拟定条款保护自己,弱势一方难以更动。如银行的贷款契约、预售屋的契约等。
《国语辞典》:帝王条款(帝王条款)  拼音:dì wáng tiáo kuǎn
指导一切法律适用,以实现公平正义之基本原则。《民法》第148条第2项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此即为民法之「帝王条款」。
《漢語大詞典》:生议(生議)
(1).指律例中死罪以外的条款。汉书·刑法志:“姦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2).犹阐发。 明 徐渭 《肖甫诗序》:“词有限而理无穷,格之华词有限而理之生议无穷也。”
《國語辭典》:遗赠(遺贈)  拼音:yí zèng
法律上指依据遗嘱将其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亡后赠与特定的人,称为「遗赠」。
《漢語大詞典》:遗颁(遺頒)
指皇帝遗诏中关于赏赐臣子的条款。 宋 王圭 《赐枢密使张昪为仁宗皇帝上仙遗衣物口宣》:“兹有遗颁,宜钦而受。”
《漢語大詞典》:不谨(不謹)
(1).不敬慎;不小心。管子·侈靡:“使人君不安者属际也,不可不谨也。”旧唐书·柳宗元刘禹锡传论:“蹈道不谨,眤比小人。” 清 王韬 《淞隐漫录·陆碧珊》:“两家书札往来,輒以女婢 红于 为鸿雁, 红于 偶不谨,为父女所得,大诧,絶不许女再往生家。”
(2).指行为放荡。续资治通鉴·宋英宗治平三年:“郡兵番戍,室家留营多不谨,夫归輒首原, 抗 ( 蔡抗 )下令,悉按以法,戍兵感之。”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土地夫人:“不知何物淫昏,遂使千古下谓此村有污贱不谨之神。”
(3).旧时考核官吏的条款之一,谓所作之事不合为官体统。 明 沈德符 野获编·礼部一·思诏冠带之滥:“至如近日辛亥之察,时论共雪七人之枉,於是有列不谨条中者,亦登荐剡。” 清 周亮工 《书影》卷八:“ 明 初旧制,吏部考察,但老疾、罢软、贪酷、不谨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