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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条例(條例)  拼音:tiáo lì
分条订立的规则。《喻世明言。卷一三。张道陵七试赵升》:「真人见人心信服,乃立为条例。」《福惠全书。卷五。莅任部。禀帖赘说》:「此案已结,细查条例。」
《漢語大詞典》:条例司(條例司)
宋 官署“制置三司条例司”的省称。宋史·职官志一:“判大名府 韩琦 言:‘条例司虽大臣所领,然止是定夺之所。今不关中书而径自行下,则是中书之外又有一中书也。’”
分類:官署
《分类字锦》:朱书条例(朱书条例)
宋史刑法志合奏案者具情款招伏奏闻法司朱书检坐条例推司录问检法官吏姓名于后
分类:议谳
《国语辞典》:姓名条例(姓名条例)  拼音:xìng míng tiáo lì
规定国民取用及更改姓名的法律。分为取用姓名、改姓、改名、更改姓名等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