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诏条(詔條)
皇帝颁发的考察官吏的条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武帝 元封 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条察州。” 唐 柳宗元 《代裴行立谢移镇表》:“唯当遵守詔条,贬弃奸慝,平匀徭赋,示以义方。” 明 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在官有疾犯皆去职》:“邑训导 张用斋 庸 《送知县饶公免官还乡序》云:‘ 洪武 九年秋八月,有司钦奉詔条,凡在官者,其族属有丽於法,听其解职还乡里。’”参见“ 六条 ”。
《漢語大詞典》:六条(六條)
(1). 汉 制,刺史班行六条诏书,以考察官吏。《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武帝 元封 五年初置部刺史” 颜师古 注引《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詔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渔百姓,聚歛为姦。三条,二千石不卹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託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西晋 北周 也有六条诏书。后因以指考察官吏的职务和职权。《南史·宋江夏文献王义恭传》:“ 义恭 既至,劝 孝武 即位。授太尉、録尚书六条事,假黄鉞。”《旧唐书·哀帝纪》:“左僕射 裴枢 、右僕射 崔远 ……须离八座之荣,尚付六条之政,勉思咎己,无至尤人。” 清 钱谦益 《浙江嘉兴府推官姚钿授文林郎制》:“郡国置司理之官,所以佐察六条,而观中五刑也。”
(2).指 晋 诸郡中正荐举贤才的六项标准。《晋书·武帝纪》:“令诸郡中正以六条举淹滞:一曰忠恪匪躬,二曰孝敬尽礼,三曰友于兄弟,四曰絜身劳谦,五曰信义可復,六曰学以为己。”
(2).指 晋 诸郡中正荐举贤才的六项标准。《晋书·武帝纪》:“令诸郡中正以六条举淹滞:一曰忠恪匪躬,二曰孝敬尽礼,三曰友于兄弟,四曰絜身劳谦,五曰信义可復,六曰学以为己。”
《國語辭典》:格律 拼音:gé lǜ
1.传统法中指法律条令。唐。刘肃《大唐新语。卷五。孝行》:「复雠礼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心,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人成复雠之志,赦之亏格律之道。」《旧五代史。卷三七。唐书。明宗本纪三》:「自兵兴以来,法制不一,诸道州县常行枷杖,多不依格律,请以旧制晓谕,改而正之。」
2.诗、词、曲、赋的平仄、音韵、字数、句数等形式和规律。唐。白居易〈与元九书〉:「至于贯穿古今,覶缕格律,尽工尽善,又过于李焉。」宋。许顗《彦周诗话》:「有五句成篇者,尽古今诗之格律,足以资详博,不可不知也。」
3.个人生活行为在主观上所遵循法度和规则。唐。窦冀 〈怀末上人草书歌〉:「狂僧挥翰狂且逸,独任天机摧格律。」
2.诗、词、曲、赋的平仄、音韵、字数、句数等形式和规律。唐。白居易〈与元九书〉:「至于贯穿古今,覶缕格律,尽工尽善,又过于李焉。」宋。许顗《彦周诗话》:「有五句成篇者,尽古今诗之格律,足以资详博,不可不知也。」
3.个人生活行为在主观上所遵循法度和规则。唐。窦冀 〈怀末上人草书歌〉:「狂僧挥翰狂且逸,独任天机摧格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