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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国语辞典》: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拼音:jīng yíng guǎn lǐ quán
企业内部营运管理的权利。如产销、人事、行政、财务、研究发展等。
《国语辞典》:基督教儿童基金会(基督教儿童基金会)  拼音:jī dū jiào ér tóng jī jīn huì
一个为保护儿童权利而设立的国际性组织。西元1938年由长老教会牧师克拉克(J.Calvitt Clarke)于美国维吉尼亚州里奇蒙市(Richmond)成立中国儿童基金会(China’s Children Fund),帮助战乱中的中国孤儿。1951年,因服务扩及60个国家地区,故改名为基督教儿童基金会(Christian Children’s Fund)。2002年,基督教儿童基金会与其他11个国际儿童救济组织共同成立家扶国际联盟(原名ChildFund International;2008年更名为ChildFund Alliance)。该组织采认养制度,广集认养人,分配给需要帮助的儿童。
《国语辞典》:美国总统报复权(美国总统报复权)  拼音:měi guó zǒng tǒng bào fù quán
在美国综合贸易法第三○一条中,授权总统依国际贸易协定以行使美国的权利。对于外国不公平的贸易手段采取因应措施,其行动包括终止贸易协定所作的减让、增加关税、设限等。其主要精神有二:一是规定美国应行使的权利,并对不遵守协定而否定美国商业利益的国家,采取报复因应;一是对展开调查及采取行动的程序与步骤,都规定具体期限。
《国语辞典》:女子参政主义(女子参政主义)  拼音:nǚ zǐ cān zhèng zhǔ yì
民主政治发展初期,女子不具有参与政事的权利。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兴起了女子参政运动,主张女性和男性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及参政权。
《国语辞典》: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  拼音:zhèng dàng fáng wèi xíng wéi
指行为人以不法侵害自己或他人权利时,得为保卫其权利的行为。
《国语辞典》:武装中立(武装中立)  拼音:wǔ zhuāng zhōng lì
中立国采取军事防卫措施,使它们所主张的中立权利不受任一交战国的威胁。
《国语辞典》:言论自由(言论自由)  拼音:yán lùn zì yóu
人民在群众集会或大庭广众间有发表演说或参加讨论问题的权利。《老残游记》第六回:「又见那老鸦有一阵刮刮的叫了几声,彷佛他不是号寒啼饥,却是为有言论自由的乐趣,来骄这曹州府百姓似的。」
《国语辞典》:土地登记(土地登记)  拼音:tǔ dì dēng jì
土地及其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其他有关权利的登记,是土地及税务行政的重要根据。
《国语辞典》:天赋人权(天赋人权)  拼音:tiān fù rén quán
认为人民的权利生而自由平等,人人都具有天赋权利的思想。为法人卢梭「天赋人权说」的立论根据。
《国语辞典》:种族平等(种族平等)  拼音:zhǒng zú píng děng
国内各民族在法律上均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不因其性别、种族、肤色、党派等的不同而有差别待遇,称为「种族平等」。
《国语辞典》:州官放火  拼音:zhōu guān fàng huǒ
讥讽在上位者倚势妄为,而禁阻在下者的基本权利。或比喻人只任自己胡作非为,而不允许别人行使正当的自由。参见「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条。如:「他这种州官放火的行为,令人敢怒不敢言。」
《国语辞典》:中立法规(中立法规)  拼音:zhōng lì fǎ guī
明定当某些国家发生战争时,宣告中立的国家所应尽的义务及应享的权利之法规。主要包含西元一八五六年发表的巴黎宣言、一九○七年订定的海牙第五公约及第十三公约。其中对中立国最大的保障为各交战国不得侵略中立国的领土、领海、领空,及不得以其为活动基地或进行战斗。
《国语辞典》:保险单(保险单)  拼音:bǎo xiǎn dān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的證明。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一切条款,皆详载于保险单上,作为凭据。
《国语辞典》:程序法  拼音:chéng xù fǎ
指为实现实体法所定权利、义务、责任、效果、范围等执行程序的法律,如家事事件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法等。
《国语辞典》:承购权(承购权)  拼音:chéng gòu quán
得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未来这些拆迁户享有优先承购权。」「此次发行的股票已被享有承购权的股东买走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