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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官印 拼音:guān yìn
1.官府所用的印章。《汉书。卷二。惠帝纪》:「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配将军都尉印将兵,及配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与。」
2.旧时称他人名字的敬词。《三侠五义》第三回:「遂乃给包公起了官印一个拯字,取意将来可拯民于水火之中。」
《漢語大詞典》:病坊
收养贫病平民的机构。
《太平广记》卷九五引 唐 牛肃
《纪闻·洪昉禅师》:“ 昉 於 陕 城中,选空旷地造 龙光寺 。又建病坊,常养病者数百人。” 宋 马鉴
《续事始·病坊》:“ 开元 二十三年,断京城乞儿官,为置病坊,给廪食焉。近代改悲田院,或曰养病院。” 宋
曾巩 :“明年春,大疫。为病坊处疾病之无归者。募僧二人,属以视医药饮食,令无失所。” 宋
苏辙 :“公曰: 杭 ,水陆之会,因疫病死比他处常多。乃裒羡緡得二千,復发私槖得黄金五十两,以作病坊,稍畜钱粮以待之。”
《國語辭典》:中秘书(中祕書) 拼音:zhōng mì shū
古代称宫中所藏的书。《汉书。卷一○。成帝纪》:「光禄大夫刘向校中秘书。」
《國語辭典》:下放 拼音:xià fàng
指把干部调到下级单位去工作,或把人送到偏远地带从事劳役。
《國語辭典》:监寺(監寺) 拼音:jiān sì
寺院中掌管事务工作的僧侣。《水浒传》第四回:「到得寺前,早有寺中都寺、监寺出来迎接。」
《漢語大詞典》:台所(臺所)
指中央政府机构。
《南齐书·王俭传》:“詔卫军文武及臺所兵仗可悉停待葬。”
《国语辞典》:太常寺 拼音:tài cháng sì
古代掌管宗庙祭祀的机构。北齐始以太常寺为太常机构之称,隋、唐以后因之,为卿寺之一。
《漢語大詞典》:京局
(1). 宋 时指中央机构各部门,又称百司。 宋
赵昇 《朝野类要·职任》:“上自三省,下及仓场库务,皆为百司,或谓之有司,又谓之京局。”
(2).指 清 代铸钱机构宝泉局及宝源局。 清
孙诒让 《周礼政要·金布》:“京局所铸,当十大钱,质劣制小。”
《漢語大詞典》:台吏(臺吏)
古指中央政府机构的属官。
《晋书·戴洋传》:“﹝ 戴洋 ﹞好道术,妙解占候卜数, 吴 末为臺吏,知 吴 将亡,託病不仕。” 宋
周密 《齐东野语·洪君畴》:“谓内司争田伐木词讼,皆臺吏受贿以强察官之判,所以上罔圣听。”
《宋史·李昉传》:“二年陪祀南郊,礼毕,入贺,因拜舞仆地,臺吏掖之以出。”
《漢語大詞典》:祠曹
祠部机构。 隋 唐 时属礼部。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怨怒》:“ 张楚 与 达奚侍郎 书:‘公任在 临淄 ,请僕为曹掾……僕转郎署,先在祠曹,公自臺端,俯临礼部,昔称同舍,今则同厅。’”
《漢語大詞典》:胡部
唐 代掌管胡乐的机构。亦指胡乐。胡乐从 西凉 一带传入,含有 西凉 乐等成分,当时称“胡部新声”。
《新唐书·礼乐志十二》:“倍四本属清乐,形类雅音,而曲出於胡部。”
《新唐书·礼乐志十二》:“ 开元 二十四年,升胡部於堂上。” 唐
王昌龄 《殿前曲》诗:“胡部笙歌西殿头,梨园子弟和
《凉州》。” 宋 沈括
《梦溪笔谈·乐律一》:“外国之声,前世自别为四夷乐。自 唐 天寳 十三载,始詔法曲与胡部合奏。自此乐奏全失古法,以先王之乐为雅乐,前世新声为清乐,合胡部者为宴乐。”
《國語辭典》:学府(學府) 拼音:xué fǔ
1.学问渊博的人。《南史。卷六○。列传。傅昭》:「傅昭博极古今,尤善人物,魏晋以来,官宦簿阀,姻通内外,举而论之,无所遗失,世称为学府。」
2.学术中心的所在。今俗称学校为「学府」。如:「每一位考生都希望能进入最高学府就读。」
《漢語大詞典》:户房
(1). 唐 宋 诸朝官署名,掌有关户部事务。
《新唐书·百官志一》:“ 开元 中, 张説 为相,又改政事堂号‘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一曰吏房,二曰枢机房,三曰兵房,四曰户房,五曰刑礼房,分曹以主众务焉。”
《宋史·职官志一》:“中书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户房、兵礼房、刑房。”
(2). 清 代府厅州县掌民户的机构。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看须知》:“户房经管应徵解给、夏税秋粮、丁差徭役、杂课等项。”
《清会典事例·吏部·经济额缺》:“都察院堂印房经承一人,吏房经承三人,户房经承三人。”
《漢語大詞典》:榷货务(榷貨務)
宋 代设立的管理贸易和税收的机构。 宋
沈括 《梦溪笔谈·官政二》:“本朝茶法: 乾德 二年,始詔在 京 、 建州 、 汉 、 蘄口 ,各置榷货务。”
《宋史·食货志下五》:“ 宋 榷茶之制,择要会之地,曰 江陵府 ,曰 真州 ,曰 海州 ,曰 汉阳军 ,曰 无为军 ,曰 蘄州 之 蘄口 ,为榷货务六。”亦省作“ 榷务 ”。
《宋史·食货志下五》:“总为岁课(茶) 江 南二十七万餘斤……悉送六榷务鬻之。”
《國語辭典》:分局 拼音:fēn jú
1.划分的区域。《后汉书。卷六○上。马融传》:「曹伍相保,各有分局。」
2.县(市)警察局视辖区治安情况,配合行政区域,便利勤务执行,设置分局。分局置分局长一人,综理局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