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甲姓
贵族世家。 唐 白居易 《唐河南元府君夫人荥阳郑氏墓志铭》序:“天下有五甲姓, 滎阳 郑氏 居其一。”《新唐书·儒学传中·柳冲》:“‘郡姓’者,以中国士人差第阀閲为之制,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粱’,有令、僕者曰‘华腴’,尚书、领、护而上者为‘甲姓’。”参见“ 四姓 ”。
《國語辭典》:四姓 拼音:sì xìng
1.四个姓氏。我国历代常有以四个豪门贵族合称为「四姓」的现象。如东汉时有樊、郭、阴、马四姓;三国吴有朱、张、顾、陆四姓;晋代有雷、蒋、谷、鲁四姓;唐代有郑、卢、李、崔四姓。
2.南北朝时,以郡望或官位分为甲、乙、丙、丁四等贵族,称为「四姓」。《南史。卷五六。列传。张弘策》:「在郡述制旨礼记正言义,四姓衣冠士子听者常数百人。」《新唐书。卷一九九。儒学列传中。柳冲》:「尚书、领、护而上者为『甲姓』,九卿若方佰者为『乙姓』,散骑常侍、太中大夫者为『丙姓』,吏部正员郎为『丁姓』。凡得入者,谓之『四姓』。」
3.印度社会的四种阶级。《长阿含经》卷一三:「世有四姓:刹利、婆罗门、居士、首陀罗。」
2.南北朝时,以郡望或官位分为甲、乙、丙、丁四等贵族,称为「四姓」。《南史。卷五六。列传。张弘策》:「在郡述制旨礼记正言义,四姓衣冠士子听者常数百人。」《新唐书。卷一九九。儒学列传中。柳冲》:「尚书、领、护而上者为『甲姓』,九卿若方佰者为『乙姓』,散骑常侍、太中大夫者为『丙姓』,吏部正员郎为『丁姓』。凡得入者,谓之『四姓』。」
3.印度社会的四种阶级。《长阿含经》卷一三:「世有四姓:刹利、婆罗门、居士、首陀罗。」
《漢語大詞典》:宗法制度
亦称“ 宗法制 ”。 古代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由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成,到 周 代逐渐完备。 周王 称天子,天子分封诸侯,诸侯分封卿大夫,他们的职位由嫡长子继承。这些世袭的嫡长子,称为宗子。他们掌握自己范围内的军政大权和本族财产,负责本族的祭祀,管理本族的成员,同时代表贵族统治和剥削人民。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一编第三章第二节:“ 周 朝为了巩固奴隶制的统治秩序,利用着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组织演变而来的宗法关系,确立了一套比 商 代更加系统的宗法制。在宗法制下,宗族中分为大宗、小宗。 周 天子自称是上帝的长子,天下的大宗,政治上的共主,而各同姓诸侯国则为小宗。诸侯对天子说是小宗,但在其国内则是大宗。王位和诸侯国君位一般都是由嫡长子世袭。宗法制不仅应用于 周 室的同姓间,而且和异姓诸侯间也有关系。 周 制,同姓不通婚姻,而异姓间则互为婚媾,所以 周 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这样,奴隶主贵族就通过宗法制度建立了一套周密的统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