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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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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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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
(续上)
科派
配户
杂捐
里摊
配敛
派征
桩配
杂派
摊征
摊认
荒白米
派索
派徵
认派
井乘
《國語辭典》:
科派
拼音:
kē pài
1.责令出资或按定例摊派捐款。《福惠全书。卷一。筮仕部。谕单式》:「至于衙署,只应扫除洁净,勿得借端科派累民。」
2.假借名目攒钱。《警世通言。卷二四。玉堂春落难逢夫》:「老鸨要生心科派,设一大席酒,搬戏演乐,专请三官、玉姐二人赴席。」《初刻拍案惊奇》卷一八:「富翁见这伙人科派,自家晓得些,也在里头指点。」
分類:
科派
摊派
力役
赋税
索取
钱财
《漢語大詞典》:
配户
按户摊派。
《
新唐书·食货志三
》
:“当时府、县配户督限,有稽违则迫蹙鞭挞,甚於税赋。” 元
王恽
《
玉堂嘉话
》
卷五:“ 裴耀卿 迁 长安 令,旧有配户和市法,人厌苦之; 裴 一切责豪门坐买,豫给以直,僦欺之弊遂絶。”
分類:
摊派
《漢語大詞典》:
杂捐(雜捐)
正税以外的各种摊派。 清 马建忠
《复李伯相札议中外官交涉仪式洋货入内地免厘禀》
:“然后可截长补短,一律减至值百抽十,外加各色杂捐,似可当釐金之入。” 郭沫若
《中国史稿》
第四编第三章第四节:“豁免捐税布告中规定:……免征本年和历年积欠的田赋,免缴除供地方所用以外的杂捐。”
分類:
正税
摊派
四节
《漢語大詞典》:
里摊(里攤)
谓向乡里摊派税捐。
《清文献通考·市籴》
:“﹝ 康熙 ﹞十四年,禁里摊之弊。户部议 湖广道 御史 郝浴 奏言:招买军需,名为市易,实係里摊。比及发价,或贪官层扣,或蠹吏互侵,未必尽得实价。嗣后军需粮料,如小民情愿抵纳正赋者,即行给与印票。儻有里摊情弊,该督抚据实指名题参,严行处分。应如所请从之。”
分類:
乡里
摊派
税捐
《漢語大詞典》:
配敛(配斂)
摊派收取赋税。 宋
欧阳修
《乞减配卖银五万两状》
:“臣昨因至 寧化军 ,有百姓众状经臣马前陈诉,为配银数多,臣遂取索本军人户物力次第及前后配敛数目看。”
《
宋史·太祖纪一
》
:“免 潭州 诸县无名配敛。”
分類:
摊派
收取
赋税
《漢語大詞典》:
派征(派徵)
摊派征收。 明
何良俊
《
四友斋丛说·史九
》
:“盖各里派徵钱粮,譬如本户该徵白银十两,但纳串二三两与粮里,收去银三四两,则粮里絶不敢至其家催办矣。”
《清会典事例·户部·计屯贴运》
:“赤军四百八十名,按名派徵运费银一两三钱三分。”
分類:
摊派
派征
征收
《漢語大詞典》:
桩配(樁配)
(1).附加摊派,额外摊派。
《元典章·兵部三·禁止骚扰站赤》
:“ 燕 南 河 北车站人户远年逃窜,有司不肯诣实申报,止是桩配见户包当。”
《元典章·新集·户部·职田》
:“各处官司往往不似旧例,却将公田桩配百姓。”
(2).指额外增收赋税。
《元典章·户部八·办理合行事理》
:“民间若有门摊课程,止依 至元 十九年例徵收,不得分毫添答,非理桩配。”
分類:
附加
额外
摊派
赋税
《漢語大詞典》:
杂派(雜派)
正税以外的各种摊派。 清
薛福成
《上曾侯相书》
:“方今之务,莫如严飭司道以下,革陋规,除杂派,限幕友修脯之制。”
《新华半月刊》
1957年第1期:“废除封建领主、地主的官租、地租、劳役、杂派、高利贷等封建剥削和各种封建特权,并没收其土地为农民所有。”
分類:
正税
摊派
《漢語大詞典》:
摊征(攤徵)
摊派征收。 唐
陆贽
《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
之一:“旧重之处,流亡益多……有流亡,则已重者摊徵转重。” 宋 李骘
《徐襄州碑》
:“至於补累摊徵,有加无减。”
分類:
摊派
派征
征收
《國語辭典》:
摊认(攤認)
拼音:
tān rèn
分摊认养或认捐。如:「筹设爱心基金,每人摊认十元。」
分類:
认可
摊派
数额
《漢語大詞典》:
荒白米
指土地已荒圮,但还须按户籍摊派折实征敛的赋税。 明
顾起元
《
客座赘语·荒白
》
:“赋税中有荒白米,盖以抛荒田地无可办纳之粮;又或田地滨江坍塌,而会计原额之数必不可少,故计荒地所宜纳者,摊派於实徵田地之中,减半以徵,如每米一石加荒白米若干是也。”
分類:
土地
户籍
摊派
征敛
赋税
《漢語大詞典》:
派索
摊派索取。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钱穀·户头总催说》
:“其兜侵派索,虽可以杜在昔之奸,而断难按限全完,不事追比者也。”
分類:
摊派
索取
《漢語大詞典》:
派徵
摊派征收。 明
何良俊
《
四友斋丛说·史九
》
:“盖各里派徵钱粮,譬如本户该徵白银十两,但纳串二三两与粮里,收去银三四两,则粮里絶不敢至其家催办矣。”
《清会典事例·户部·计屯贴运》
:“赤军四百八十名,按名派徵运费银一两三钱三分。”
分類:
摊派
派征
征收
《漢語大詞典》:
认派(認派)
应承摊派(财、物)。
《文明小史》
第七回:“因为现在部款支絀,不但本省有些大事,如开学堂、设机器局等等需款甚亟,还有大部奏明按年认派的赔款。”
分類:
应承
摊派
《漢語大詞典》:
井乘
古代按甸(六十四井)为单位来摊派军赋(包括车马、兵甲、人员)的制度。
《左传·成公元年》
“作丘甲” 孔颖达 疏引
《
司马法
》
曰:“甸,六十四井,出长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谓之乘马。” 梁启超
《变法通议》
:“井乘之法,变为府兵,府兵变为彍骑,彍骑变为禁军。”参阅
《
汉书·刑法志
》
、 蓝永蔚
《春秋时期的步兵》
二。
分類:
摊派
军赋
车马
兵甲
人员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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