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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提要  拼音:tí yào
1.摘出书本或节目内容的重要片段。如:「内容提要」、「前情提要」。
2.收录摘出要领的书本。如清代有《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清史稿。卷三二○。纪昀列传》:「昀学问渊通。撰《四库全书提要》,进退百家,钩深摘隐,各得其要指,始终条理,蔚为巨观。」
《漢語大詞典》:表饵(表餌)
汉 贾谊 上疏论 匈奴 ,提出五饵三表作为制服单于的办法。后因以“表饵”指对付敌方的策略。 唐 白居易 《御戎狄策》:“故 王恢 陈征讨之谋, 贾生 立表饵之术。” 明 黄瑜 《双槐岁钞·何左丞赏罚》:“ 真 ( 何真 )第三子 贵 ,曰 何三舍 者,与 从简 皆勇而有谋,素相合, 从简 力请 贵 同往,密为表饵之术。”
《国语辞典》:拟办(拟办)  拼音:nǐ bàn
针对公文要求事项,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如:「公文的拟办,文字应力求具体明确,切忌模棱两可。」
《国语辞典》:六观(六观)  拼音:liù guān
文心雕龙》对文学批评与鉴赏所提出的六个方法与标准。即文章的位体、置辞、通变、奇正、事义、宫商,从此六方面进行观察、分析,以见作者的情意用心,鉴定作品的优劣。南朝梁。刘协《文心雕龙。知音》:「是以将阅文情,先标六观:一观位体,二观置辞,三观通变,四观奇正,五观事义,六观宫商。斯术既形,则优劣见矣。」
《漢語大詞典》:进难(進難)
提出诘问辩驳。南史·周弘正传:“既而乘间进难,举座尽倾,法师疑非世人,覘知,大相赏狎。”
《漢語大詞典》:指马(指馬)
(1). 战国 时名家 公孙龙 提出“物莫非指,而指非指”、“白马非马”等命题,讨论名与实之间的关系。庄子·齐物论则谓“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马喻马之非马,不若以非马喻马之非马也。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谓世界是一个统一体,应各任自然,不分彼此、是非、长短、多少。后遂以“指马”为争辩是非、差别的代称。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音辞:“自兹厥后,音韵锋出,各有土风,递相非笑,指马之諭,未知孰是。”
(2).见“ 指鹿为马 ”。
《國語辭典》:指鹿为马(指鹿為馬)  拼音:zhǐ lù wéi mǎ
本指赵高献给秦二世一只鹿,故意指称是马,并问臣子是鹿或马,而将答鹿者暗中杀害,使群臣畏惧自己,以谋篡位。典出《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后比喻颠倒是非。《周书。卷一。文帝纪上》:「欢威福自己,生是乱阶,缉构南箕,指鹿为马。」《醒世恒言。卷七。钱秀才错占凤凰俦》:「东床已招佳选,何知以羊易牛;西邻纵有责言,终难指鹿为马。」也作「指鹿作马」。
《漢語大詞典》:指物
(1). 战国 时名家 公孙龙 所提出的命题。指,指事物的抽象概念;物,指具体事物。公孙龙子·指物论:“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按,意谓事物呈现的形态、概念,不同于具体事物。
(2).指明事物。梁书·王筠传:“此诗指物呈形,无假题署。”
《國語辭典》:警告  拼音:jǐng gào
1.使人警觉的告诫。如:「前方不远处有一个连续弯道的交通标志,警告驾驶人多加小心。」《旧唐书。卷三三。历志二》:「黑月尽是月蚀节,亦以吉凶之象,警告王者奉顺正法。」《宋史。卷二八五。列传。贾昌朝》:「近年寺观屡灾,此殆天示警告,可勿缮治,以示畏天爱人之意。」
2.一种对犯错者的处分。如:「他违反校规,因而被记了一次警告。」
《國語辭典》:献疑(獻疑)  拼音:xiàn yí
提出疑问。《列子。汤问》:「其妻献疑曰:『以君之力,曾不能损魁父之丘。如太行王屋何?』」唐。李白〈为宋中丞请都金陵表〉:「以臣料人事得失,敢献疑于陛下。」
《國語辭典》:发誓(發誓)  拼音:fā shì
立誓。《西游记》第三○回:「他那日对天发誓,亲笔写了贬书,怎么又肯想我,又肯著你远来请我。」《红楼梦》第五二回:「因自那日鸳鸯发誓决绝之后,他总不和宝玉讲话,宝玉正自日夜不安。」也作「发咒」。
《漢語大詞典》:答策
朝廷选人时,提出当时政治、经济等问题,要求对答,应选者作答,谓之“答策”。 宋 叶适 《制科》:“盖昔以三题试进士,而为制举者,以答策为至难;彼其能之,则犹有以取之。” 明 朱有炖 《牡丹仙》第一折:“金鑾答策才如水,黄榜题名换緑袍。”参见“ 策试 ”、“ 策对 ”。
《漢語大詞典》:执论(執論)
提出异议或谓坚持某种意见。 唐 吴兢 贞观政要·政体:“詔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比来惟觉阿旨顺情,唯唯而过,遂无一言諫諍者,岂是道理?” 宋 叶适 《徐德操墓志铭》:“有所执论,发於坚毅,不可悗夺也。” 明 沈德符 野获编·吏部一·大计部院互讦:“会考时 张纶 不能对众执论,察后乃辗转烦凟。”
《漢語大詞典》:训政(訓政)
(1).旧时皇帝退位为太上皇,嗣皇帝仍须禀承训示处理大政,或皇太后垂帘听政,皆谓之“训政”。 清 朱圭 《〈御制毓庆宫记〉恭跋》:“丙辰元日,重光重轮,授璽於我皇上,以 毓庆宫 为重华之协,训政、听政者三年,所谓继德者如是之久而化成也。” 清 黄遵宪 《感事》诗:“授受元辰纪上仪, 帝尧 训政典留貽。” 何刚德 《春明梦录》卷下:“ 孝钦太后 重出训政,引见迟至黎明,则微露倦勤意矣。”
(2).指 孙中山 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阶段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凡一省之内全部的县已实行自治,就可结束训政,开始宪政阶段。
《國語辭典》:倡议(倡議)  拼音:chàng yì
首先提议。清。侯方域〈于谦论〉:「英宗之北狩也,社稷无主,都城汹汹,廷臣已有倡议南迁者,其不为宋之续也几希矣。」《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八回:「这里的族长,就是你的大叔公,倡议要众人分派,派到你名下要出一百两银子。」
《漢語大詞典》:例举(例舉)
提出若干有代表性的事物而逐一罗列。 丁玲 《韦护》第一章:“他又例举些她们还没有读过的名作,用他的善于描摹的言语,于是故事便更有声有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