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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宪曹(憲曹)
古时中央机构中掌管监察的部门。 唐
张说 :“君三承辟命,再摄宪曹,八典戎旅,五司藩翰。”
《漢語大詞典》:司非
(1).谓掌管人们的错误、过失。 前蜀
杜光庭 :“三官纪过,五帝司非,凭此懺祈,皆希洗荡。”
(2).星宿名。
《宋史·天文志三》:“司非二星,在司危北。”
《漢語大詞典》:市令
(1).古官名。掌管市场。 战国 时 楚国 有市令之官。见
《史记。循吏列传》。 汉 于 长安 东、西两市各置市令一人,属京兆尹。见
《汉书·百官公卿表序》、
《食货志下》。 南北朝 亦各有市令。见
《魏书·李裔传》、
《南齐书·东昏侯纪》。 唐 时各都督府、州及三千户以上的县皆置市令,不满三千户的县,若地处要路而交易繁盛者,亦听依三千户法置之。见
《新唐书·百官志四》、 宋 王溥
《唐会要·市》。
(2).司市官颁布的教令。
《周礼·地官·廛人》“罚布” 汉 郑玄 注:“罚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 贾公彦 疏:“谓司市有教令,其人犯之,使出泉。”
《漢語大詞典》:掌事
掌管事务。
《周礼·春官·丧祝》:“凡卿大夫之丧,掌事而敛饰棺焉。” 贾公彦 疏:“言掌事者,虽礼有降杀劝防已下皆掌之,兼主敛事,故总云‘掌事而敛饰棺焉’。”亦指掌管事务的人。 唐
李贺 《秦王饮酒》诗:“银云櫛櫛瑶殿明,宫门掌事报一更。” 清
吴伟业 诗:“城上掌事报二更,鬼马踏雾东南行。”
《國語辭典》:驺卒(騶卒) 拼音:zōu zú
从事仆隶贱役的人。《北史。卷二。魏世祖太武帝本纪》:「其百工伎巧驺卒子息当习其父兄所业,不听私立学校,违者师身死,主人门诛。」
《漢語大詞典》:田曹
(1).古时掌管农事的机构。
《晋书·职官志》:“ 太康 中,有吏部、殿中及五兵、田曹、度支、左民为六曹尚书。”
《宋书·百官志上》:“今诸曹则有録事……法曹、田曹、水曹、鎧曹、车曹、士曹、集、右户、墨曹,凡十八曹参军,参军不署曹者,无定员。”
《新唐书·百官志四下》:“田曹司田参军,掌园宅,口分、永业及荫田。”
(2). 唐 屯田官的别名。 宋
洪迈 《容斋四笔·官称别名》:“ 唐 人好以它名标榜官称……屯田为田曹,水部为水曹。”
《漢語大詞典》:食官
(1).靠官府所给的粮食而生活。
《国语·晋语四》:“工商食官。” 韦昭 注:“食官,官稟之。”
(2).谓侵害官府,贪污。食,通“ 蚀 ”。 宋
梅尧臣 《许发运待制见过夜话》诗:“扰民可以夺,食官可以窜。”
《漢語大詞典》:共祭
周 代大祝掌管的九祭之一。
《周礼·春官·大祝》:“九曰共祭。” 郑玄 注:“共,犹授也。王祭食,宰夫授祭。” 孙诒让 正义:“共,即供之借字。
《广雅·释詁》云:‘供,进也。’言进而授之……宰夫当作膳夫。
《膳夫》云‘以乐侑食,膳夫授祭’是也。”
《漢語大詞典》:宰牧
(1).宰相与州牧的并称。泛指治民的官吏。 晋
孙绰 :“三辟五刑,犯则无赦。此王者之常制,宰牧之所司也。” 清 钱学纶
《语新》卷上:“今贤宰牧屡申妇女入庙烧香之禁,而迄不能改,大可怪矣。”
(2).掌管,治理。 南朝 宋 刘义庆
《世说新语·政事》:“德以居全为称,仁以不害物为名,方今宰牧华夏,处杀戮之职,与本操将不乖乎?”
《漢語大詞典》:司化
(1).掌管造化者;造物主。
《文选·颜延之〈宋文元皇后哀策文〉》:“谓道辅仁,司化莫晣。” 吕延济 注:“主司造化者不明。” 清
曹堉 《陈孟楷通守副室王硕人哀辞》:“司化忌才,璚瑰告梦。”
(2).掌管教化的官员。 清 钱学纶
《语新》:“进香敬神之客少,奔花逐柳之徒多。妇女何知,责在男子;男子无知,责在司化。”
《漢語大詞典》:内干(内幹)
(1).在宫内掌管。
《后汉书·窦宪传》:“ 和帝 即位,太后临朝, 宪 以侍中,内干机密,出宣誥命。” 李贤 注:“干,主也,或曰古‘管’字也。”
(2).指主管宫廷机要的人。
《宋书·何偃传》:“内干 胡法宗 宣詔,逮问北伐。”
(3).指主管家政之才。 明
李东阳 《先叔父前金吾左卫百户李公墓志铭》:“初娶 唐氏 ,秀朗有内干。”
《漢語大詞典》:掌计(掌計)
(1).掌管计簿之事。 宋
王安石 《兵部郎中沈立可依前官充三司户部判官制》:“还裨掌计之治,所以慰将命之劳。” 明
冯梦龙 《智囊补·明智·樊莹》:“部运者既关係切身,无敢浪费;掌计之人,又出入有限,无可蔽藏。”
(2).掌握考核。 宋
陈亮 :“牋奏一局之具眼,掌计一局之司命。”
《漢語大詞典》:董司
(1).监督掌管。
《晋书·谢玄传》:“復命臣荷戈前驱,董司戎首。” 唐
杨炯 :“董司戎政,以戒不虞。”
(2).指掌管军政之人。 晋
陶潜 《杂诗》之十:“泛舟拟董司,寒气激我怀。”
《漢語大詞典》:典史
(1).主管官吏。 宋
欧阳修 :“ 洛 都,天下之仪表,提封万井,隶县十九,王事浩穰,百倍他邑,而典史之局甚陋,不称。”
(2).官名。 元 始置, 明 清 沿置,为知县下掌管缉捕、监狱的属官。如无县丞、主簿,则典史兼领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