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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捐资(捐資)
(1).犹捐纳。清史稿·选举志七:“乡里童騃,一旦捐资,儼然民上。或分一县之符,或拥一道之节,不惟滥伤名器,抑且为累地方。”
(2).犹捐貲。 清 陈其元 《庸闲斋笔记·贾岛墓》:“因集同人,捐资修葺。”如:捐资刊版,捐资兴学。参见“ 捐貲 ”。
分類:捐纳
《國語辭典》:捐赀(捐貲)  拼音:juān zī
捐助财物。《幼学琼林。卷四。花木类》:「捐赀济贫,当效尧夫之助麦。」
《國語辭典》:捐输(捐輸)  拼音:juān shū
将财物捐助缴纳给公家。《清史稿。卷一一二。选举志七》:「光绪二十一年,新海防例展限,议增武职捐,于拣发外别立一班,俾捐输踊跃。」
《國語辭典》:正身  拼音:zhèng shēn
1.修身。《文选。班昭。东征赋》:「正身履道,以俟时兮。」《儒林外史》第七回:「正身以俟时,守己而律物。」
2.确系本人,相对于替身而言。唐。杜佑《通典。卷一七。选举五。杂论议中》:「入试非正身十有三四,赴官非正身十有二三。」《福惠全书。卷二。莅任部。出堂规》:「听差各役,俱要正身伺候。」
《漢語大詞典》:输粟(輸粟)
(1).运送谷物。左传·僖公十三年:“ 秦 於是乎输粟于 晋 ,自 雍 及 絳 相继。”
(2).古代农户向官府捐纳粮食。新唐书·食货志一:“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
(3). 明 清 时,富家子弟为得功名、官职而捐纳财货于官府,称输粟。 明 沈德符 野获编·科场二·纳粟民生高第:“ 景泰 以后,胄监始有纳马之例,既改为输粟,初不过青衿援例耳。” 明 王世贞 觚不觚录:“输粟富家儿,不识一丁,口尚乳臭。” 明 章懋 《陕西副使静虚潘公墓志铭》:“生子三人,长即 希奭 ,材而克家,以输粟拜散官。”
《國語辭典》:纳贡(納貢)  拼音:nà gòng
1.进贡。指诸侯或藩属向天子进献物品。《史记。卷三二。齐太公世家》:「纳贡于周,如成康之时。」《文选。司马相如。上林赋》:「使诸侯纳贡者,非为财币,所以述职也。」
2.明代由生员捐纳钱财、米粟入国子监。《明史。卷六九。选举志》:「纳贡视例监稍优,其实相仿也。」《聊斋志异。卷七。胡四娘》:「东海李兰台见而器之,收诸幕中,资以膏火,为之纳贡,使应顺天举。」
《國語辭典》:纳粟(納粟)  拼音:nà sù
古代有捐纳粟米得官或入国子监,后改用银两,以迄清末。《宋史。卷四二九。道学列传三。朱熹》:「讫事,奉乞依格推赏纳粟人。」
《國語辭典》:过班(過班)  拼音:guò bān
清朝官吏因为上司的保举或捐了钱而升官。《官场现形记》第二回:「既然有路子,为什么不过班做知县,到底是正印。」
《漢語大詞典》:正贡(正貢)
谓正途出身的贡生。别于例贡(即捐纳取得的贡生)。二刻拍案惊奇卷四:“我今年正贡须赴京廷试。”
《國語辭典》:捐局  拼音:juān jú
清代专掌捐纳事宜的机构。《清史稿。卷一一二。选举志七》:「时内则京捐局,外则甘捐、皖捐、黔捐,设局遍各行省。」《文明小史》第七回:「是无论府城县城,有一个城门,便设立一个捐局。」
《漢語大詞典》:寄学(寄學)
(1).古指在州县官学就学的外地士人。 宋 王溥 唐会要·学校:“ 会昌 五年正月制:公卿百官子弟及京畿内士人寄客脩明经、进士业者,并宜隶於太学,外州县寄学及士人,并宜隶各所在官学。”
(2). 明 代童生,通过捐纳或经提学考试核准,而取得同秀才同等的待遇,称为“寄学”。 俞樾 《茶香室续钞·儒士观场》引 清 张穆 《顾亭林年谱》:“ 天啟 五年乙丑,年十三岁,时有纳穀寄学之例。 蠡源公 以先生天资颖异,合早取科名,遂为先生应例。”又引 清 车守谦 语云:“ 明 时寄学,亦经提学考取岁试后,准作附生。”
《國語辭典》:捐班  拼音:juān bān
旧时捐纳钱财而得官的人。《清史稿。卷一一二。选举志七》:「捐班知县,不许分发,恐有碍举班。」《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二回:「那捐班里面,更不必说了,他们那里是做官,其实也在那里同我此刻一样的做生意。」
《漢語大詞典》:杂途(雜途)
异途。 清 代指由捐纳或议叙而取得官职。《清会典·吏部七·文选清吏司四》“凡銓政,别其流品”注:“选人无论正途杂途,皆须身家清白。”参见“ 正途 ”。
《國語辭典》:正途  拼音:zhèng tú
1.正道。如:「舍正途而不由。」
2.旧称文官由科甲出身,武职由行伍出身者。《儒林外史》第三五回:「老先生抱负大才,要从正途出身,不屑这徵辟。」《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一回:「及至他批了出来,底下人的命,也是什么正途出身,封疆开府。」
《漢語大詞典》:辽生(遼生)
指 明 代因捐纳助 辽 饷而入监的生员。《梼杌闲评》第三八回:“先因 辽 餉不足,户部请开了个 辽 生例,纳银一百两准充附学纳监。”
《國語辭典》:例监(例監)  拼音:lì jiān
科举制度中,依例以捐纳方式取得监生资格者。
《漢語大詞典》:指省
清 代行捐纳制,士民捐资取得官员资格后,再出一笔费用,指定到自己希望的省分去候补,叫“指省”。《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四回:“姓 赵 的到了 山东 ,去拜那姓 朱 的老把弟,説是已经加捐了同知,办了引见,指省 江苏 。”《中国现在记》第八回:“他就託人替他在省城賑捐局里捐了一个府经,指省 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