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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故
14
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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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典
113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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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
(续上)
谦执
执符
执相
执信
执志
久执
执杖
封执
扬执戟
迷执
主执
执用
执定
执本
执正
《漢語大詞典》:
谦执(謙執)
执意谦让。 宋
宋祁
《赐田况让职不允诏》
:“嘉此成效,已令进秩,何循谦执,乃乞让还。”
分類:
执意
谦让
《漢語大詞典》:
执符(執符)
(1).持符节。比喻守信。 汉
扬雄
《法言·修身》
:“仁,宅也;义,路也;礼,服也;智,烛也;信,符也。处宅,由路,正服,明烛,执符,君子不动,动斯得矣。”
(2).指使相符;谨守。
《明诗纪事丁籤》
卷一引 明 王廷相
《
家藏集
》
:“游精於 秦 汉 ,割正於 六朝 ,执符於
《雅》
《謨》
,参变於诸子。”
分類:
符节
使相
相符
谨守
守信
《漢語大詞典》:
执相(執相)
执著于形相。 明
李贽
《金刚经说》
:“盖﹝ 朱子 ﹞见世人执相求佛,不知即心是佛,卒以毁形易服,遗弃君亲之恩而自畔於教,故发此语。”
分類:
执著
形相
《漢語大詞典》:
执信(執信)
秉持信义。
《
左传·襄公二十二年
》
:“君人执信,臣人执共,忠信篤敬,上下同之,天之道也。” 三国 魏
嵇康
《家诫》
:“若夫 申胥 之长吟, 夷叔 之全洁, 展季 之执信, 苏武 之守节;可谓固矣。”
分類:
秉持
信义
《漢語大詞典》:
执志(執志)
坚持素志,不改变其操守。
《
后汉书·逸民传·高凤
》
:“ 凤 年老,执志不倦,名声著闻。” 唐
张九龄
《敕勃律国王书》
:“知卿忠赤,输诚国家,外贼相诱,执志无二。” 章炳麟
《驳康有为论革命书》
:“ 明 之末世,五遭倾覆,一命之士,文学之儒,无不建义旗以抗仇敌者,下至贩夫乞子儿童走卒,执志不屈而仰药剚刃以死者,不可胜计也。”
分類:
坚持
素志
不改
操守
《骈字类编》:
久执(久执)
元经薛氏傅见久荷下。 枚乘七发:久执不废。
《漢語大詞典》:
执杖(執杖)
旧时父母之丧,举行葬仪时手持丧棒,谓之“执杖”。 元 本
高明
《琵琶记·伯喈思家》
:“斑衣罢想,纵然归去,又怕带麻执杖。”湘剧
《琵琶上路》
:“为儿子的不能够披麻执杖。”
分類:
执杖
父母
葬仪
时手
持丧
《漢語大詞典》:
封执(封執)
《
庄子·齐物论
》
“其次以为有物矣,而未始有封也” 唐 成玄英 疏:“初学大贤,邻乎圣境,虽復见空有之异,而未曾封执。”原谓执持事物的界域,后引申为固执,执著。 唐
白居易
《禽虫十二章》
诗序:“每章可致一哂,一哂之外,亦有以自警其衰耄封执之惑焉。”
《
续资治通鉴·宋真宗咸平六年
》
:“至于出纳移用,均会有无,则专吝封执,动相违戾。” 汤用彤
《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
第二分第十六章:“於是乃不恤守文之非难,扫除情见之封执。”
分類:
执持
持事
界域
后引
为固
固执
《漢語大詞典》:
扬执戟(揚執戟)
指 汉 代 扬雄 。 三国 魏
曹植
《与杨德祖书》
有“昔 扬子云 先朝执戟之臣耳,犹称壮夫不为也”语,故称。 唐
李白
《古风》
之四六:“独有 扬执戟 ,闭关草
《太玄》
。” 唐
李端
《赠康洽》
诗:“声名常压 鲍参军 ,班位不过 扬执戟 。”
分類:
扬雄
《漢語大詞典》:
迷执(迷執)
迷惑执著;执迷不悟。
《敦煌变文集·维摩诘经讲经文》
:“此时对论除迷执,这遍谈扬显正真。” 唐
白居易
《和梦游春诗一百韵》
:“觉悟因傍喻,迷执由当局。” 朱自清
《〈梅花〉后记》
:“其实呢,一堆腐骨,原无足惜;但人究竟是人,明知是迷执,打破却也不易的。”
分類:
迷惑
执著
执迷不悟
《漢語大詞典》:
主执(主執)
固执己见。 宋
程大昌
《
演繁露·答人问九江说
》
:“ 胡氏 亦既设辞自疑,而不敢主执矣。”
分類:
固执己见
《漢語大詞典》:
执用(執用)
使用。
《前汉书平话》
卷上:“ 陈豨 造反,多因为寡人与 陈豨 军屯衣甲器物,是他 韩信 执用的物件,以此上仇寡人之寃。”
分類:
使用
《漢語大詞典》:
执定(執定)
(1).犹坚持。 明
谢榛
《
四溟诗话
》
卷三:“所思少窒,仍放过,且閲他篇,不可执定,復酌酒酣卧,迨心思稍清,起而裁之。”
《
红楼梦
》
第六九回:“若只管执定主意,岂不怕……死无葬身之地。”
(2).牢牢地拿着。
《水浒传》
第六十回:“ 项充 、 李衮 得令,各执定蛮牌,挺着标枪飞剑,只等 樊瑞 作用。”
分類:
牢牢
坚持
《漢語大詞典》:
执本(執本)
把握根本。
《
管子·君臣下
》
:“有道之君者执本,相执要,大夫执法,以牧其羣臣。”
《
汉书·艺文志
》
:“知秉要执本,清虚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此君人南面之术也。”
分類:
把握
根本
《漢語大詞典》:
执正(執正)
(1).主持公道。
《淮南子·主术训》
:“使人主执正持平,如从绳準高下。”
《
南史·王镇之传
》
:“后为御史中丞,执正不挠,百僚惮之。”
(2).谓驳正,纠正。 晋
袁宏
《
后汉纪·献帝纪上
》
:“臣下懦弱,莫敢执正 夏侯 之议。”
《
隋书·骨仪传
》
:“时刑部尚书 卫玄 兼领 京兆 内史,颇行诡道,輒为 仪 所执正。”
(3).谓秉公处治。
《
新唐书·张镒传
》
:“遂执正其罪, 纵 得流, 鎰 贬 抚州 司户参军。”
《
明史·唐龙传
》
:“吏坐狱不穷竟去者数十人, 龙 独执正 东山 罪。”
分類:
主持
秉公
驳正
持公
公道
处治
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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