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杖杀(杖殺)
用杖打死。 唐 韩愈 《顺宗实录一》:“奏 辅端 诽谤朝政,杖杀之。”《新唐书·懿德太子重润传》:“ 大足 中, 张易之 兄弟得幸 武后 ,或譖 重润 与其女弟 永泰郡主 婿窃议,后怒,杖杀之。” 宋 王谠 《唐语林·方正》:“ 柳元公 初拜京兆尹,将赴上,有神策军小将乘马不避,公于市中杖杀之。” 郭沫若 《李白与杜甫·李白在政治活动中的第一次大失败》:“如为 李白 与 杜甫 所推崇过的 李邕 ,便是被杖杀者之一。”
分類:打死
《漢語大詞典》:认状(認狀)
(1).认领失物的文书。 清 李渔 《闻过楼》第三回:“况且这些贜物原是失去的东西,岂有不经官府、不递认状倒在强盗手中私自领回之理?”
(2).旧时擂台比武者所写的承认打死不论的文书。《隋唐演义》第十二回:“如要上去的,本人姓名、乡贯、年庚,设个誓,要写在认状上,见得打死勿论。”
(3).见“ 认保状 ”。
(2).旧时擂台比武者所写的承认打死不论的文书。《隋唐演义》第十二回:“如要上去的,本人姓名、乡贯、年庚,设个誓,要写在认状上,见得打死勿论。”
(3).见“ 认保状 ”。
《漢語大詞典》:认保状(認保狀)
保证书。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考代书》:“词理明通,且验其状貌端良者,取定数名,开明年貌籍贯,投具认保状。”亦省作“ 认状 ”。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钱穀·佥粮里》:“于开报点僉时,须验其人相貌奸良,家道厚薄,并令该粮房及里甲等保结,方许投递认状。”
分類: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