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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比卯 拼音:bǐ mǎo
旧时差役在定期内拘捕人犯。卯,官府差役于卯时依所登录名册点名,登录的名册即称为「卯簿」。比卯指百姓如有欠钱粮或缉捕盗贼时,便按卯簿派遣差役限期催缴或捉拿,如果限期内无法收缴或捉拿到案,便要拘衙受刑。《豆棚闲话。第三则》:「或有说钱粮拖欠,即刻去比卯救家属的。」也作「批较」。
《漢語大詞典》:币籍(幣籍)
征收货币。
《管子·轻重丁》:“且君币籍而务,则贾人独操国趣;君穀籍而务,则农人独操国固。” 郭沫若 等集校:“谓如专以征收货币为务。”
《國語辭典》:保护关税(保護關稅) 拼音:bǎo hù guān shuì
为保护国内产业而对进口货物所课徵的关税。
《漢語大詞典》:赕税(賧税)
古代统治者向南方少数民族征收的赋税。
《南齐书·裴叔业传》:“顷世以来,绥驭乖术,地惟形势,居之者异姓,国实武用,镇之者无民,致寇掠充斥,賧税不断。”
《國語辭典》:地方税(地方稅) 拼音:dì fāng shuì
由地方政府自行徵收,供当地使用的税。如契税、屠宰税、土地改良物税等。如:「某些县份因人口严重外流,地方税也相对减少。」
《漢語大詞典》:盗课(盜課)
(1).非法征收赋税。
《金史·食货志四》:“若食盐一斗以下不得究治,惟盗贩私煮则捕之,在三百里内者属转运司,外者即随路府提点所治罪,盗课盐者亦如之。”
(2).见“ 盗贼课 ”。
《漢語大詞典》:盗贼课(盜賊課)
古代考核地方官吏侦破盗案、捕获盗贼成绩的制度。
《汉书·尹翁归传》:“京师畏其威严, 扶风 大治,盗贼课常为三辅最。” 清
顾炎武 《日知录·盗贼课》:“
《史记·酷吏传》 武帝 作‘沉命法’,曰羣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小吏畏诛,虽有盗不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其不言。故盗贼寖多,上下相为匿,以文辞避法焉。此 汉 世所名为盗贼课,而为法之敝已尽此数言中焉。”亦省称“ 盗课 ”。
《清史稿·李卫等传论》:“ 世宗 以综覈名实督天下,肃吏治,严盗课。”
《漢語大詞典》:钱平(錢平)
即库平。古时部库征收租税、出纳银两所用的衡量标准。
《儒林外史》第三二回:“他这银子是九五兑九七色的,又是市平,比钱平小一钱三分半。”
《漢語大詞典》:农业税(農業税)
谓国家对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税。
《漢語大詞典》:派徵
摊派征收。 明
何良俊 《四友斋丛说·史九》:“盖各里派徵钱粮,譬如本户该徵白银十两,但纳串二三两与粮里,收去银三四两,则粮里絶不敢至其家催办矣。”
《清会典事例·户部·计屯贴运》:“赤军四百八十名,按名派徵运费银一两三钱三分。”
《漢語大詞典》:闹漕(鬧漕)
旧时指农民抵制官府征收漕粮的斗争。 茅盾 《秋收》二:“稻场上的情形正和他( 老通宝 )亲身经过的 光绪 初年间的‘闹漕’一样。”
《漢語大詞典》:平米法
明 中叶以后在 江南 实行的田赋征收的改革办法。 宣德 八年(公元1433年),针对 江南 田赋奇重,负担不均的现象, 江南 巡抚 周忱 创平米法,沿袭至 清 。其法将正米及耗米合计,科则重的加耗少,科则轻的加耗多,据此规定平米则例,再以平米则例算出应征米粮和银两数额。 清
冯桂芬 《与赵抚部书》:“ 明 史载 周文襄 抚 江南 ,召父老问逋税故,皆言豪户不肯加耗并征之细民,乃创为平米法,出耗必均。”
《漢語大詞典》:票银(票銀)
(1). 清 代钱法,可用政府发行的官票充当通货,兑换银钱,官票所值银额谓之“票银”。
《清史稿·食货志五》:“定议票银一两抵制钱二千,钞二千抵银一两,票钞亦準是互相抵。”
(2). 清 代官府颁发给商人票证时征收的银钱。
《清会典事例·户部·参务》:“ 乾隆 三年奏准:每票一张,收参四两,票银四两,其票银解交 盛京 户部充餉。如有剩票,送部查销。”
《清史稿·食货志二》:“ 乾隆 元年,革除 龙江 、 西新 二关衙规票银。”
《漢語大詞典》:身丁税
人口税。封建时代政府向成年男子征收的一种赋税。因所交纳有钱或实物之不同,亦称身丁钱、身丁米等。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 宋 朝的赋税……二税(指田税)以外,另有身丁税、各种杂税和徭役。”
《漢語大詞典》:税俗
征收赋税的工作。 宋
李石 《续博物志》卷四:“ 燧人 四佐,明由晓升级,必育受税俗。”
《漢語大詞典》:肉厘(肉釐)
指旧 中国 政府对肉类征收的厘金。
《清史稿·食货志六》:“ 宣统 元年, 四川 以实行禁烟,筹抵土药各税釐,加倍徵收肉釐,允之。”参阅
《清会典·户部》、
《清续文献通考·征榷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