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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国语辞典》:更生保护(更生保护)  拼音:gèng shēng bǎo hù
为保护刑满出狱者、保护管束处分者、观护中的少年等依《更生保护法》认定应受保护的对象,使其自立更生,适应社会生活,并预防再犯的各种措施,称为「更生保护」。更生保护措施大抵分为三类:一、直接保护:包括教导、感化或技艺训练等,若保护对象为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碍者,则送由救济或医疗机构安置或治疗;二、间接保护:包括辅导就业、就学等;三、暂时保护:包括资送回籍、安置于其他处所,或予以小额贷款等。
《国语辞典》:感化教育  拼音:gǎn huà jiào yù
对有犯罪行为,但不适宜刑事处分的保护事件少年,将其收容在特定处所,不施以刑役,而施予改善行为习性之特殊教育,协助其在受处分结束后得以返回学校,并培养重新适应社会生活之能力。参见「感化院」条。
《国语辞典》:胯下之辱  拼音:kuà xià zhī rù
汉淮阴侯韩信于微贱时,曾受淮阴无赖少年的侮辱,迫他由胯下爬出。典出《史记。卷九二。淮阴侯传》。后比喻人未显达时,被人鄙视、讥笑,遭受耻辱。如:「他当年能忍胯下之辱,虚心求进,今天才能有此番成就。」
《国语辞典》:兰摧蕙折(兰摧蕙折)  拼音:lán cuī huì zhé
比喻女子夭逝。常用作哀悼少年女丧的题辞。
《国语辞典》:寄养之家(寄养之家)  拼音:jì yǎng zhī jiā
收容失依、贫病、心理缺陷或非行少年的场所。在良好的环境及寄养父母的照顾下,可促进身心的健全发展。
《国语辞典》:少年福利法  拼音:shào nián fú lì fǎ
原为增进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发展所订定的法律。目前已经与《儿童福利法》合并为《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国语辞典》:少年辅育院(少年辅育院)  拼音:shào nián fǔ yù yuàn
一种施行少年感化教育的机构。在我国,其处理对象为需接受感化教育之十八岁以下的少年。也称为「少年感化院」。
《国语辞典》:少年观护所(少年观护所)  拼音:shào nián guān hù suǒ
为少年法庭专司收容少年的处所。少年法庭对于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少年,因不能责付或以责付为不适当,而予以收容的设施。
《国语辞典》:阿里山之歌  拼音:ā lǐ shān zhī gē
一首台湾民歌。内容歌颂阿里山少年的壮硕与少女的多情、美丽,曲调活泼,旋律优美。
《国语辞典》:虞犯少年  拼音:yú fàn shào nián
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三条第二项内容而有触犯刑罚令之虞犯少年而言。
《国语辞典》:英风宛在(英风宛在)  拼音:yīng fēng wǎn zài
哀挽少年男丧的题辞。
《国语辞典》:成丁礼(成丁礼)  拼音:chéng dīng lǐ
旧时少年迈入成年阶段时举行的仪式。仪式中通常会对少年的智力及体力进行考验,以通过考验做为进入成年的象徵。
《国语辞典》:辅导级(辅导级)  拼音:fǔ dǎo jí
电影审查分级制度中的一级。为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少年,需父母或师长注意辅导观赏的电影。也称为「辅级」。
《漢語大詞典》:走马斗鸡(走馬鬭雞)
骑马驰逐或斗鸡以博胜负。古代多为轻薄少年所为。语本 三国 魏 曹植 《名都篇》:“鬭鸡东郊道,走马长楸间。” 唐 崔颢 《代闺人答轻薄少年》诗:“花间陌上春将晚,走马鬭鸡犹未返。” 宋 司马光 《二十六日作真率会口号成诗》:“走马鬭鸡非我事,紵衣丝髮且相暉。”
《國語辭典》:辅导员(輔導員)  拼音:fǔ dǎo yuán
专门辅助及引导青少年,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的人,称为「辅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