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封还(封還)
(1).缄封退还。多指封还诏敕。《汉书·王嘉传》:“﹝ 哀帝 ﹞益封 董贤 二千户…… 嘉 封还詔书,因奏封事。”
(2). 唐 以后为门下省给事中的主要职务之一。 宋 费衮 《梁谿漫志·学士不草诏》:“ 唐 制惟给事中得封駮,本朝 富郑公 在西掖封还 遂国夫人 词头,自是舍人遂皆得封缴。”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封驳》:“ 唐 制,凡詔勅皆经门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还。”参见“ 封駮 ”。
(2). 唐 以后为门下省给事中的主要职务之一。 宋 费衮 《梁谿漫志·学士不草诏》:“ 唐 制惟给事中得封駮,本朝 富郑公 在西掖封还 遂国夫人 词头,自是舍人遂皆得封缴。”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封驳》:“ 唐 制,凡詔勅皆经门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还。”参见“ 封駮 ”。
《漢語大詞典》:封駮
亦作“ 封驳 ”。 封还并对诏敕之不当者加以驳正。此制 汉 时已有,但无专职掌管。如 西汉 哀帝 益封 董贤 ,丞相 王嘉 “封还詔书,因奏封事”,见《汉书·王嘉传》。 东汉 明帝 时, 锺离意 为尚书仆射,亦“独敢諫争,数封还詔书”,见《后汉书·锺离意传》。至 唐 始由门下省掌管,对有失宜诏敕可以封还,有错误者则由给事中驳正。 五代 废。 宋 太宗 时复 唐 旧制。 明 罢门下省长官,诏敕有不便者,由六科给事中驳正。 清 代给事中与御史职掌合并,此制遂废。 唐 白居易 《郑覃可给事中制》:“给事中之职,凡制敕有不便於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於理者,得駮正之。” 宋 司马光 《乞合两省为一札子》:“盖以中书出詔令,门下掌封駮,日有争论,纷紜不决,故使两省先於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 明 王鏊 《震泽长语·官制》:“ 唐 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封驳》:“ 明 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駮之任。”参阅《唐六典·门下省》。参见“ 封还 ”。
《韵府拾遗 冬韵》:新封
旧唐书高宗纪瓯脱顿空于内地斥堠全据于新封
《漢語大詞典》:邻封(鄰封)
(1).本为相邻的封地。泛指邻县,邻地。 唐 司空图 《太尉琅琊王公河中生祠碑》:“大寇既逃,邻封共庆。” 宋 范仲淹 《依韵酬光化李简夫屯田》:“ 龚 黄 政事聊牵强, 元 白 邻封且唱酬。” 清 魏源 《筹漕篇下》:“人知帮费之累,极于本省,而不知 运河 之累,则极邻封。”
(2).邻国。《明史·外国传六·满剌加》:“帝命附 郑和 舟归国,因令 和 齎敕諭 暹罗 ,责以辑睦邻封,毋违朝命。” 清 赵翼 《又和荆州咏古》之一:“威慑 曹瞒 欲避锋,岂虞狙伺起邻封。”
(2).邻国。《明史·外国传六·满剌加》:“帝命附 郑和 舟归国,因令 和 齎敕諭 暹罗 ,责以辑睦邻封,毋违朝命。” 清 赵翼 《又和荆州咏古》之一:“威慑 曹瞒 欲避锋,岂虞狙伺起邻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