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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宪法(憲法)  拼音:xiàn fǎ
1.在一国之内,规定国家体制、政府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之最高位阶法规范。
2.法度。《国语。晋语九》:「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宋。无名氏《梅妃传》:「设使调和四海,烹饪鼎鼐,万乘自有宪法,贱妾何能较胜负也。」
《國語辭典》:五权宪法(五權憲法)  拼音:wǔ quán xiàn fǎ
依据国父孙中山主张五权分立,将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权力各自平等相维,以五院组织中央政府,行使五种治权。
《国语辞典》:联邦宪法(联邦宪法)  拼音:lián bāng xiàn fǎ
由多数的邦国形成的联邦国家所共同拥立的宪法。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国语辞典》:三权宪法(三权宪法)  拼音:sān quán xiàn fǎ
采取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原则的宪法。如《法国第一共和宪法》及《美国联邦宪法》,即其著例。
《国语辞典》:柔性宪法(柔性宪法)  拼音:róu xìng xiàn fǎ
凡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立法程序相同者,称为「柔性宪法」。
《国语辞典》:刚性宪法(刚性宪法)  拼音:gāng xìng xiàn fǎ
凡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立法程序不同,如经由不同机关或不同手续修定者,称为「刚性宪法」。
《国语辞典》:威玛宪法(威玛宪法)  拼音:wēi mǎ xiàn fǎ
西元一九一九年,德国在威玛制定的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有详细的规划。
《国语辞典》:成文宪法(成文宪法)  拼音:chéng wén xiàn fǎ
宪法中以一种或数种文书构成的独立法典,称为「成文宪法」。
《漢語大詞典》:时宪法(時憲法)
即时宪历。 清 俞正夑 癸巳类稿·驻札大臣原始:“是年( 康熙 三十三年)赐 西藏 第巴 金印,颁三十四年《时宪法》列 蒙古 各游牧节气。”亦称“ 时宪术 ”。清史稿·时宪志一:“ 世祖 定鼎以后,始絀 明 之旧历,依新法推算,即承用二百六十餘年之《时宪术》也。”参见“ 时宪历 ”。
《漢語大詞典》:时宪历(時憲曆)
历法名。制定于 明 末, 清 顺治 二年(1645年)颁行,正式采用定气注历。这是我国历法史上第五次(即最后一次)大改革。 清 曹寅 《十月朔后陶雪蓬返櫂戏呈》诗:“内府旧分《时宪历》,水曹新饯祭餘羊。”
《分类字锦》:涉观宪法(涉观宪法)
蔡邕太传胡公碑涉观宪法契阔文学睹皋陶之闱阃探孔子之房奥
分类: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