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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刑事案  拼音:xíng shì àn
对于触犯刑法或其相关法规,所进行调查或审理的案件。
《漢語大詞典》:附审(附審)
附带审理。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差拘》:“凡诉状只用原差,投状不必出票,止准附审,免滋需扰。”
分類:附带审理
《國語辭典》:公开审理(公開審理)  拼音:gōng kāi shěn lǐ
法院开庭审理诉讼案件时,除诉讼当事人、关系人之外,任何第三者亦可到场旁听。也就是说整个诉讼程序的进行,是完全公开的。
《漢語大詞典》:公开审判(公開審判)
指法院审理案件公开进行。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漢語大詞典》:寒审(寒審)
明 代于冬月审理囚犯,并予减等处理的一种措施。无常制。明史·郑三俊传:“ 代州 知州 郭正中 因天变,请举寒审之典。”明史·刑法志三:“歷朝无寒审之制, 崇禎 十年,以 代州 知州 郭正中 疏及寒审,命所司求故事。尚书 郑三俊 乃引数事以奏,言:‘……嗣后, 世宗 、 神宗 或以灾异修刑,或以覃恩布德。寒审虽无近例,而先朝宽大,皆所宜取法者。’奏上,帝纳其言。”
《國語辭典》:合议庭(合議庭)  拼音:hé yì tíng
为「独任庭」之相对概念。指有三人以上之法官出庭共同审理诉讼案件,称为「合议庭」。一、二审法院的合议庭,都由三位法官组成,以庭长为审判长,庭员一人为受命法官,另一庭员为陪席法官;三审法院的合议庭则由五位法官组成,包括一位审判长和四位法官。
《國語辭典》:合议制(合議制)  拼音:hé yì zhì
为「独任制」之相对概念。法院审判案件,如由三名(或五名)法官共同行使裁判权者,即为合议制。除地方法院第一审诉讼程序、高等行政法院简易诉讼程序、智慧财产法院民事第一审诉讼程序及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采行独任制审判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均是以采行合议制审判为原则。
《漢語大詞典》:号件(號件)
(1).旧称官衙正在审理的案件。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驭衙役》:“至于上司号件未完,差舍守催,经承每日供给,肥肉大酒,唤唱包娼,及其临行,需索差钱路费,非五十金、百金不止。”
(2).挂过号的函件、电报等。
《國語辭典》:辩护(辯護)  拼音:biàn hù
1.干练而有办事能力。《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什一行而颂声作矣」句下汉。何休《解诂》:「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
2.法律上指辩护人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及权利,防禦不法或不当的攻击,在口头或文字上所作的辩白,称为「辩护」。如:「他请一位律师替他辩护。」
《國語辭典》:辩护人(辯護人)  拼音:biàn hù rén
诉讼时,为被告者在法庭上辩护的律师,或非律师但经法院许可者,称为「辩护人」。
《國語辭典》:大理院  拼音:dà lǐ yuàn
清末及民初时的最高法院,称为「大理院」。
《漢語大詞典》:大审(大審)
明 代刑制,每五年朝廷命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审理刑狱,谓之大审。 明 刘若愚 酌中志·大审平反纪略:“凡遇丙辛之年,即特勅司礼监掌印太监一员,前往三法司録囚,名曰大审。”明史·刑法志二:“ 成化 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於大理寺审録,谓之大审。 南京 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輒大审。”
《漢語大詞典》:第二审
上级法院按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审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就是终审。
《國語辭典》:陪审(陪審)  拼音:péi shěn
1.由数位法官陪同主审审理讼案。
2.法院审理讼事,由民间选出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方式,称为「陪审」。英国有此制。
《國語辭典》:审案(審案)  拼音:shěn àn
审理案件。如:「法官正在审案。」
《國語辭典》:审判官(審判官)  拼音:shěn pàn guān
1.在法庭上负责审判的官员。一般指审判长。
2.军事演习中,称判定演习得失胜负的人为「审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