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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办差
不良人
差科头
候比
鹤料符
白着
鲑禀
放告
飞签
蕃匠
番当
公牌
公货
估较
官口
《國語辭典》:办差(辦差)  拼音:bàn chāi
1.旧时指替官府办理徵召夫役、徵收财物等事。
2.泛指办理供应事务。如:「为了成为家族企业接班人,我必须到公司各部门轮流办差。」
《國語辭典》:不良人  拼音:bù liáng rén
1.专管缉捕犯人的衙役。《醒世恒言。卷三○。李汧公穷砥遇侠客》:「三日前被小偷窃了若干财物,告知王鉷,责令不良人捕获,又拨三十名健儿防护。」《称谓录。卷二六。隶。不良人》:「缉事番役在唐称为不良人,有不良帅主之。」
2.坏人。《初刻拍案惊奇》卷三:「倘是个不良人,这样神力,如何敌得?」《西游记》第三六回:「长老闻言,满眼垂泪道:『可怜!可怜!这才是人离乡贱!我弟子从小儿出家,做了和尚,又不曾拜忏吃荤生歹意,看经怀怒坏禅心,……不知是那世里触伤天地,教我今生常遇不良人!』」
《漢語大詞典》:差科头(差科頭)
官府中征调赋役的头目。 唐 白居易 《自咏》之二:“一家五十口,一郡十万户。出为差科头,入为衣食主。”此以指郡守。
《漢語大詞典》:候比
欠缴租赋者听候官府追索责罚。比,追比。 清 张炳璿 《癸未夏日即事感怀》诗:“租吏徧乡县,鋃鐺满署前,囊头人似鬼,候比日如年。”
《漢語大詞典》:鹤料符(鶴料符)
官府催缴赋税的凭证。 唐 皮日休 《新秋即事》诗之一:“酒坊吏到常先见,鹤料符来每探支。”
《漢語大詞典》:白着(白著)
亦作“ 白箸 ”。 指不占户籍的流民。 清 黄生 义府卷下:“按白著,谓流民不占户籍,别於土著者,故谓之白著。此举本以搜括逃亡逋负为名,虽著籍不欠租者,亦指为逃亡而取之。故谓此等人户为白著,以掩其掊克之迹也。”
分類:户籍流民
《漢語大詞典》:鲑禀(鮭禀)
指官府发的薪给粮米。南齐书·幸臣传·杨法持:“ 永明 四年,坐役使将客,夺其鮭禀,削封,卒。”
分類:官府薪给
《國語辭典》:放告  拼音:fàng gào
放出布告使人民按期申告诉讼,其日期常有一定。《喻世明言。卷一○。滕大尹鬼断家私》:「母子商议已定,打听了放告日期。」《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五回:「我到任后,放告的头一天,便有一个已故盐商之妾罗魏氏,告他儿子罗荣统的不孝。」
《漢語大詞典》:飞签(飛籤)
旧时官府派差役捕人所发的凭证。《醒世恒言·蔡瑞虹忍辱报仇》:“太守看了,忙出飞籤,差人拘那妇人,一并听审。”
《漢語大詞典》:蕃匠
即番匠。 唐 代轮班到官府工场服役的工匠。为手工劳动者的一种徭役。蕃,通“ 番 ”。参见“ 番匠 ”。
《漢語大詞典》:番匠
唐 代官府手工业中轮班服役的工匠。 唐 工匠应在官府手工业服番役二十日,较 隋 役期短。又名短番匠。 唐 官府手工业主要使用的是这种无偿劳动的番匠,有偿劳动的明资匠、巧儿匠占极少数。番匠在官府工少匠多时可以钱代役。
《漢語大詞典》:番当(番當)
明 清 时官府当值的捕役。《醒世姻缘传》第八八回:“我们两个正是 淮安 军捕衙门的番当,缉了你这两个多月,你却逃在这里!”参见“ 番子 ”。
《國語辭典》:番子  拼音:fān zi
1.旧日用来称呼外国人。《儒林外史》第三九回:「那番子性野,不知王法,就持了刀杖器械,大打一仗。」
2.明清时稽查缉捕罪犯的差役。《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番子即突入执讯之,无有左證符牒,贿如数,径去。」也称为「番子手」、「番役」。
《漢語大詞典》:公牌
官府衙役。《明成化说唱词话丛刊·包龙图断曹国舅公案传》:“ 包公 宰相心大怒,喝駡公牌两个人。”
《漢語大詞典》:公货(公貨)
官府所有的财货。逸周书·允文:“公货少多,振赐穷士。救瘠补病,赋均田布。” 朱右曾 校释:“公货,在公之货,如鹿臺之钱,鉅桥之粟是也。”国语·楚语下:“国马足以行军,公马足以称赋,不是过也;公货足以宾献,家货足以共用,不是过也。” 韦昭 注:“货,珠玉之属,自然物也。”
分類:官府财货
《漢語大詞典》:估较(估較)
亦作“ 估校 ”。
(1).谓官府评定物价。晋书·南蛮传·林邑国:“初,徼外诸国尝齎寳物自海路来贸货,而 交州 刺史、 日南 太守,多贪利侵侮,十折二三。至刺史 姜壮 时,使 韩戢 领 日南 太守, 戢 估较太半,……由是诸国恚愤。”
(2).评议;评价。 明 徐渭 《子侯芳园》诗:“冯他閒估校,何处定媸妍。”
《漢語大詞典》:官口
没入官府充当奴隶的罪犯家口或俘虏。魏书·李平传:“ 平 先为尚书令 高肇 、侍御史 王显 所恨,后 显 代 平 为中尉, 平 加散骑常侍, 显 劾 平 在 冀州 隐截官口, 肇 又扶成其状,奏除 平 名。”《周书·明帝纪》:“ 元 氏子女自坐 赵贵 等事以来,所有没入为官口者,悉宜放免。”周书·武帝纪上:“﹝ 建德 元年﹞冬十月庚午,詔 江陵 所获俘虏充官口者,悉免为民。”资治通鉴·陈临海王光大二年:“甲申,詔:‘所在百工细作,悉罢之。 鄴下 、 晋阳 、 中山 宫人,官口之老病者,悉简放。’” 胡三省 注:“官口,罪人家口没官为奴婢者。”续资治通鉴·元明宗天历二年:“辛未,中书省言:‘近籍没 奇彻 家,其子年十六,请令与其母同居;仍请自今臣僚有罪籍没者,其妻、其子,他人不得陈乞没为官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