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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妻宫
星相家以命宫、财帛、兄弟、田宅、男女、奴仆、妻妾、疾厄、迁移、官禄、福德、相貌为十二宫。妻妾宫省称“妻宫”,主妻妾之事。
《漢語大詞典》:箕帚妾
亦作“ 箕箒妾 ”。 持箕帚的奴婢,借作妻妾之谦称。《战国策·楚策一》:“请以 秦 女为大王箕箒之妾,效万家之都,以为汤沐之邑,长为昆弟之国,终身无相攻击。”史记·高祖本纪:“臣有息女,愿为 季 箕帚妾。” 清 王韬 《淞滨琐话·白琼仙》:“﹝ 宁世基 ﹞为言欲备价赎归,充后房箕帚妾,鴇母愿以五百金署券。”
《漢語大詞典》:十二女
指古代天子所娶的十二个妻妾。汉书·王莽传上:“请考论《五经》,定取礼,正十二女之义,以广继嗣。”三国志·魏志·后妃传序:“春秋説云天子十二女,诸侯九女,考之情理,不易之典也。” 卢弼 集解:“《春秋纬·保乾图》曰:‘唯天子娶十二女。’……后汉书·荀爽传:‘故天子娶十二,天之数也;诸侯以下各有等差,事之降也。’”
《漢語大詞典》:蓄内
蓄养内人。内人,妻妾等。 南朝 梁元帝 金楼子·杂记上:“ 庐陵威王 之蓄内也,千门相似,万户如一。” 苏曼殊 《断鸿零雁记》第十三章:“如老母坚不见许,则歷举隐衷,或卒能谅余为空门中人,未应蓄内。”
《漢語大詞典》:易室
互换妻妾。《魏书·阉官传·抱嶷》:“风闻前 洛州 刺史 阴平子 石荣 、积射将军 抱老寿 恣荡非轨,易室而姦,臊声布於朝野,丑音被於行路。”
分類:互换妻妾
《國語辭典》:侍巾栉(侍巾櫛)  拼音:shì jīn jié
栉,梳篦的总称。侍巾栉指妻妾服侍丈夫梳洗、起居等事。后亦为妇女做人妻妾的谦称。唐。元稹《莺莺传》:「致有自献之羞,不复明侍巾栉。」《孤本元明杂剧。卓文君。第二折》:「妾愿侍巾栉,执箕帚,以奉先生。」
《漢語大詞典》:内媚
旧谓丈夫善于讨妻妾的欢心。 清 王韬 《淞滨琐话·魏月波》:“嫁 戚 后生一女曰 琼华 。伉儷间甚相得,盖 戚 固工内媚术也。” 鲁迅 《中国小说史略》第二十五篇:“既能易形,又工内媚,姬妾罗列,生二十四男。”
《漢語大詞典》:侍箕帚
司洒扫,借指为妻妾。《三国演义》第八回:“﹝ 貂蝉 ﹞泣为 布 曰:‘我虽非 王司徒 亲女,然待之如己出。自见将军,许侍箕帚,妾生平愿足。’”参见“ 侍巾櫛 ”。
分類:洒扫妻妾
《國語辭典》:侍巾栉(侍巾櫛)  拼音:shì jīn jié
栉,梳篦的总称。侍巾栉指妻妾服侍丈夫梳洗、起居等事。后亦为妇女做人妻妾的谦称。唐。元稹《莺莺传》:「致有自献之羞,不复明侍巾栉。」《孤本元明杂剧。卓文君。第二折》:「妾愿侍巾栉,执箕帚,以奉先生。」
《國語辭典》:执巾栉(執巾櫛)  拼音:zhí jīn jié
手持巾帕梳篦,是为人妻的谦词。《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寡君之使婢子侍执巾栉。」《幼学琼林。卷二。婚姻类》:「执巾栉,奉箕帚,皆女家自谦之词。」也作「执箕帚」。
《漢語大詞典》:螽斯之德
诗·周南·螽斯:“螽斯羽,詵詵兮。” 郑玄 笺:“凡物有阴阳情慾者,无不妬忌,维蚣蝑不耳。各得受气而生子,故能詵詵然众多。后妃之德能如是,则宜然。”后以“螽斯之德”指后妃妻妾之间不妒忌的妇德。 唐 张说 《祈国公碑》:“元女祥发望云,业参练石,内被《螽斯》之德,外偃《关雎》之化,门风之至也。” 清 钱谦益 《南京礼部祠祭清吏司署郎中事主事锺惺妻黄氏封安人制》:“朕观於二《南》,美《螽斯》不妬之德,盖深有望于尔。”参见“ 螽斯 ”。
《國語辭典》:螽斯  拼音:zhōng sī
1.直翅目螽斯科的泛称,约有三千种。体呈绿色、棕色或灰色,触角等于或超过体长,具长翅,生活于地面、矮草上或灌丛中。雄体鸣声来自覆翅互相摩擦。有草螽、尖头草螽和盾背螽斯等。
2.《诗经。周南》的篇名。共三章。根据〈诗序〉:「螽斯,后妃子孙众多也。」或亦指祝子孙盛多之诗。首章二句为:「螽斯羽,诜诜兮。」
《漢語大詞典》:铜雀分香(銅雀分香)
三国 魏 曹操 临终遗令云:“吾婕妤妓人,皆著 铜雀臺 ……汝等时时登 铜雀臺 ,望吾西陵墓田。”又云:“餘香可分与诸夫人。”文见 晋 陆机 《吊〈魏武帝文〉序》。后用为人临死前对妻妾的恋念之典。 唐 杜牧 《杜秋娘》诗:“ 咸池 昇日庆, 铜雀 分香悲。”
《国语辞典》:三房四妾  拼音:sān fáng sì qiè
妻妾众多。《红楼梦》第四六回:「大家子三房四妾的也多,偏咱们就使不得。」
分类:妻妾众多
《国语辞典》:娇妻美妾(娇妻美妾)  拼音:jiāo qī měi qiè
貌美的妻妾。《初刻拍案惊奇》卷一八:「如今这些贪人拥著娇妻美妾,求田问舍,损人肥己。」
《漢語大詞典》:箕帚之欢(箕箒之歡)
犹言妻妾之娱。 元 戴善夫《风光好》第二折:“学士不弃妾身,残妆陋质,愿奉箕箒之欢。”
分類:妻妾
《漢語大詞典》:佥妻(僉妻)
清 律规定,处流刑者,妻妾应随同前往,谓之僉妻。 乾隆 二十四年停止。详见清史稿·刑法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