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花柳场(花柳場,花柳塲)
亦作“ 花柳塲 ”。旧指妓院。 明 王骥德 《男王后》第二折:“你坐中军花柳塲,我领前队翠红乡。”《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六回:“须知花柳场中,就是炎凉世界,你穿了布衣服去……要看不起你的。”《黑籍冤魂》第一回:“公子王孙问柳寻花,朝欢暮乐,因在花柳场中弄上的。”
分類:妓院
《國語辭典》:乐户(樂戶) 拼音:yuè hù
1.古时罪人的妻女或犯罪的妇女,没收入官为官妓,隶属乐部,从事弹奏演唱,称为「乐户」。《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后泛指供奉皇室音乐的人家。《隋书。卷六七。裴蕴传》:「蕴揣知帝意,奏括天下周、齐、梁、陈乐家子弟,皆为乐户。」
2.妓院。《喻世明言。卷一七。单符郎全州佳偶》:「春娘年十二岁,为乱兵所掠,转卖在全州乐户杨家,得钱十七千而去。」《醒世恒言。卷三六。蔡瑞虹忍辱报仇》:「径载到武昌府,转卖与乐户王家。」
2.妓院。《喻世明言。卷一七。单符郎全州佳偶》:「春娘年十二岁,为乱兵所掠,转卖在全州乐户杨家,得钱十七千而去。」《醒世恒言。卷三六。蔡瑞虹忍辱报仇》:「径载到武昌府,转卖与乐户王家。」
《國語辭典》:乐户(樂戶) 拼音:lè hù
在官府注册,并编上名籍的妓女户。《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后为一般妓院的泛称。《金瓶梅》第一回:「玉莲亦年方二八,乃是乐户人家女子,生得白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