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 接脚壻 ”。 旧指夫死后妇女在家再招之夫。 宋
袁采 《袁氏世范·收养义子当绝争端》:“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脚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抚养不欲抚养,大不可不早定。”
《朱子语录》卷一○六:“昔为 浙东 仓时, 绍兴 有继母,与夫之表弟通,遂为接脚夫。” 宋
周密 《癸辛杂识别集·林乔》:“﹝ 林乔 ﹞旋登 徐元杰 之门……既而 元杰 家为伐柯一村豪家,为接脚壻。”亦省称“ 接脚 ”。 宋
张齐贤 《洛阳缙绅旧闻记·焦生见亡妻》:“夫既葬,村人不知礼教,欲纳一人为夫,俚语谓之接脚。” 元
关汉卿 《窦娥冤》第二折:“老汉自到 蔡婆婆 家来,本望做个接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