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综合
诗话
词话
古籍检索
类书集成
查询
诗词
典故词汇
对仗词汇
词谱
曲谱
诗词地图
登录
韵典
平水韵
词林正韵
中原音韵
中华通韵
校注
律诗校验
词格校验
曲格校验
对联校验
自动笺注
课堂
律绝创作
填词入门
公开课
学习指南
其它
简繁转换
诗社
诗词书店
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
按出处分类
按人物分类
检索结果:
全部
13
词典
1
分类词汇
12
词典
命案
分类词汇
偿还
假命
尸主
尸亲
哭主
七杀
苦主
忤作
摊了人命
不服烧埋
尸场
命盗案
《國語辭典》:
命案
拼音:
mìng àn
杀人致死的案件。如:「凶手智慧型的作案,让这起命案久久无法侦破。」
分類:
命案
牵涉
人命
案件
《國語辭典》:
偿还(償還)
拼音:
cháng huán
1.归还。《大宋宣和遗事。元集》:「我国家欠少商贾钱债,久不偿还,怎不辱国?」《警世通言。卷二五。桂员外途穷忏悔》:「桂迁没奈何,特地差人回家变产,得二千馀,加利偿还。」也作「偿付」。
2.实现。《醒世恒言。卷二六。薛录事鱼服證仙》:「弟子如今真个醒了,只是老君庙里香愿,尚未偿还。」
分類:
偿还
归还
兑现
抵补
实现
愿望
债务
命案
种实
实物
《漢語大詞典》:
假命
(1).犹委任。 宋
蔡绦
《
铁围山丛谈
》
卷三:“ 王元泽 奉詔修
《三经义》
,时 王丞相 介甫 为之提举,盖以相臣之重,所以假命於其子也。”
(2).指虚假的人命案。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自尽》
:“前论七杀命案,有真命中之假命,是谓借尸、图赖;自尽命案,有假命中之真命,是谓威逼致死。”
分類:
虚假
委任
人命
命案
《漢語大詞典》:
尸主(屍主)
命案中死者的亲属。 清
李渔
《奈何天·计左》
:“如今尸主与兇身当面讲过,只当批下执照来了,还怕甚么人命不成?”
分類:
命案
死者
亲属
《漢語大詞典》:
尸亲(尸親)
同“ 尸亲 ”。
《初刻拍案惊奇》
卷十一:“知县见二人死了,责令尸亲前来领尸。”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人命总论》
:“彼尸亲者,方且扬扬返舍,以尺绳片蓆束其死尸。”
命案中死者的亲属。
《
红楼梦
》
第八六回:“独是这里的人很刁,尸亲见证都不依。” 鲁迅
《呐喊·白光》
:“但邻居懒得去看,也并无尸亲认领,于是经县委员相验之后,便由地保抬埋了。”
分類:
命案
死者
亲属
《漢語大詞典》:
哭主
即苦主。命案中被害人的家属。 老舍
《四世同堂》
四九:“ 小崔太太 是哭主,当然得去认尸。”
分類:
命案
被害人
家属
《漢語大詞典》:
七杀(七殺)
(1).凶神。 元
无名氏
《桃花女》
第三折:“今日他出门之时……又犯着金神七杀上路,又犯着太岁,遭这般凶神恶煞,必然板殭身死了也。” 明 王锜
《
寓圃杂记
》
卷上:“﹝ 李 某﹞有子登 景泰 二年进士,立进士坊。阴阳家以为动七杀之地,其家连死五人。”
(2).人命案件的七种情况。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总论》
:“人命有真有假,真者不离乎七杀:曰劫杀,曰谋杀,曰故杀,曰鬭殴杀,曰误杀,曰戏杀,曰过失杀。”
分類:
人命
凶神
命案
案件
七种
《國語辭典》:
苦主
拼音:
kǔ zhǔ
被害人的家属。《元史。卷一○五。刑法志四》:「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徵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初刻拍案惊奇》卷一一:「且请宽心调养,人命既是误伤,又无苦主。」
分類:
命案
受害
害人
家属
《漢語大詞典》:
忤作
即仵作。旧时官署中检验命案死尸的差役。
《金瓶梅词话》
第五回:“天明就要入殮,只怕被忤作看出破绽来怎了。”
《醒世恒言·一文钱小隙造奇冤》
:“ 赵 家已自摆设公案,迎接大尹。到了,坐定,叫忤作将三个死尸致命伤处,从实检验报来。”
分類:
仵作
官署
检验
命案
死尸
差役
《国语辞典》:
摊了人命(摊了人命)
拼音:
tān le rén mìng
牵扯进命案。如:「算你运气好,否则摊了人命,纵然与你无关,也难免官司缠身。」
分类:
牵扯
命案
《国语辞典》:
不服烧埋(不服烧埋)
拼音:
bù fú shāo mái
烧埋,元代对于负命案责任的人,除判决刑罚外,另外必须给苦主赔偿金,作为死者烧埋的费用。后以不服烧埋比喻不服输、不认罪。元。康进之《李逵负荆》第四折:「休道您兄弟不服烧埋,由你便直打到梨花月上来,若不打这顽皮不改。」也作「不伏烧埋」。
分类:
命案
责任
判决
刑罚
《漢語大詞典》:
尸场(屍場)
人命案的现场。
《
红楼梦
》
第八六回:“将前日尸场填写伤痕,据实报来。”
《
红楼梦
》
第八六回:“那日尸场上,你説 张三 是 薛蟠 将碗砸死的,你亲眼见的么?”
分類:
人命
命案
现场
《漢語大詞典》:
命盗案(命盜案)
命案与盗案。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词讼》
:“若命盗重案,宜将六房三班中预择老成小心者识之。” 何刚德
《春明梦录》
卷下:“从前命盗案处分极严,命案限六个月,盗案限四个月,为初参。”
分類:
命案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3275
粤ICP备17077571号
关于本站
联系我们
客服:+86 136 0901 3320